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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ER MICROELECTRONICS(GUANGZHOU)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Jul 30, 2024
58455_rns_2024-07-30_7102f333-0b02-4554-8650-a7040f82472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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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黄埔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856775774。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1165856775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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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520.3548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991.2548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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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性质为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性质为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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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慧~~聚创新, 智享无线~~”的理念。通过自主创新,研发出~~ ~~有基础专利的射频前端可重构技术,在全球~~ ~~率先实现技术突破及规模商用~~。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慧聚创新,智享 无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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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 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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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公司可将面 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 部转换为面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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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455,203,54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459,912,54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额为人民币 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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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公 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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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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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发行新股增资注册资本时,股权登记日 在册股东可以参加对新增股份的认购,但非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 股东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定的,从其规定。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 表决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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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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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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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 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 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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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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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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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本条上述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 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公 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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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如股东对前述情况不报告, 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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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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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不含以非货币 资产作价出资情形)、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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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保;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净资产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的担保; 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他需由 股东会 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股东会 审议。 股东会 审议前款第(三)项担 ~~同意。~~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对控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 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 要措施防范风险。 担保除外)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 股东会 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风险。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的 过半数 通过。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决权 ~~的 半数以上 通~~ 过。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余 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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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 个 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 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 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股东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 批对外担保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 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 相关董事、股东的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相关董事、股东应赔偿公司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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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 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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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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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董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董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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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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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 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可以在 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日内发出 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的内容。 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 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 五条 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见及理由。 意见的,发布 股东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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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 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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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 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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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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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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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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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一条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 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 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1 年内依法消 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三条 …… ……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 ~~有关该关联事项的~~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 所投之票按作废票 ~~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处理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 以提案的~~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请 股东 ~~方式 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按照下 会 表决。董事、监事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非独立 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 ~~以 以提案的方~~ 董事、非职工代表 董事、 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 ~~式 提~~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各自 董事候选人;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 …… 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 ~~半数以上 的~~ 候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董事各自 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 …… 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 过半数 的候选 (六)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 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 ~~半数以上 的~~ …… 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 (六)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 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 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 过半数 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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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 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 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 在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 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 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 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 他成员分别选举。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 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 股东会 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 当选的董事。如经 股东会 三轮选举仍然不能 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 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天 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 股东会 并重新推选缺 额董事候选人;前次 股东会 选举产生的新当 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 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 时方开始就任。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 他成员分别选举。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 票并披露。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 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未逾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之日起未逾2 年 ;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之日起未逾3 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之日起未逾3 年;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日起未逾3 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 ~~大 的 债~~ 务到期未清偿; 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个人 因 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期限尚未届满的; 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期限尚未届满的; 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他内容。 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他内容。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五)个人 因 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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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 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第(八)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 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独立董事除需满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 格外,还需符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特别规定,具有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素质及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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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已满六年的,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 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 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如下: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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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 (五) 未经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过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业务;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但根据法律、行 (八 ~~)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商业机会的情形除外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六)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七)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任。 (八)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章程,对公司负 ~~有 下列~~ 勤勉义务: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的合理注意,具体如下 :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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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 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 不得全权委托; (七)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 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 除责任;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 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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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30 日内提请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担 任职工代表董事的董事因任何原因,终止在 公司的任职的,应当视为其同时辞去董事职 务。 ……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 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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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 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 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 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5 名董事组成,包括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 、1 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 股东会 ,并向 股东会 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 股东会 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发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对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除外)的审批权限如下: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一)交易事项的界定 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本条所述的交易事项包括以下事项:购买或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 (一)一般交易的决策权限 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 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证券交易所 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认定的其他交易。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 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联交易除外)的内部审批权限为: 相关的交易行为。 1、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 (二)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1、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会审议批准: 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审议批准: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2)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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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000 万元;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4)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5000 万元; 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上;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元;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2、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应 事会审议决定: 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 个 (2)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用日不得超过1 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构出具。 1000 万元; 交易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 (4)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 上; 报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元; 可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应当及 3、董事长的审批权限 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事长审查决定,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关系情形的除外: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2)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2)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资产净额低于公司市值的10%的;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0 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4)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 上;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4)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10%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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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低于100 万元 的;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或低于1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二)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本章程 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 董事长审查批准,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 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或低于300 万元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不足3,000 万元;或者交易金额 在30 万元以上,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3、董事长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查决定,但交易对 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低于公司市值的10%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10% 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低于100 万元 的;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或低于1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本条所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分 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 本条第(二)款,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 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已经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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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绝对值0.1%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1%以上,不足3,000 万元的关联交 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以上,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 超过30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条第(二)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二) 款;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款。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 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 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适用本条第(二)款;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 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 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 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 款;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 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 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二)款。 公司连续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 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二) 款。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 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 本条第(二)款营业收入占比的规定。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 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 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二)款资产总 额、营业收入占比的规定。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 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 应当披露并参照本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第(一)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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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 万元。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 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 万元,应当比照 本条第(二)款关于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 告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 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 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 用本款第2、3 项。已经按照本款第2、3 项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4、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款第2、3 项: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 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 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5、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 限超过3 年的,应当每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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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者薪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 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7)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8)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计算披露或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金额, 本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款的规定。 (四)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进行披露: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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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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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应当至少提前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和监事,并同时提交公司总经理。 若董事会秘书届时不能履职,由董事长或董 事长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按本条约定流程发出 书面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应当至少提前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 微信、 电子邮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书面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并同时提交公 司总经理。若董事会秘书届时不能履职,由 董事长或董事长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按本条约 定流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或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日期 、召开方式 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会议通知中应说明 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会议 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成员为偶数时,当对本章程规定的应 以过半数通过的事项进行表决,出现表决相 等时,董事会可根据情况对事项进行修改提 交下一次会议表决,下一次会议仍然表决相 等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 该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 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决方式、举手表决方式 或通讯表决方式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董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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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 决方式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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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遴 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 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建议。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〇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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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章及本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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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应保存10 年。 |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应保存10 年。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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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 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 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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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 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 …… |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 取的举措等;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 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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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 ~~的一家或多家报刊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 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 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 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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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另有规定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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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八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五条第(一)、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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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以在广州 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以在广 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 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 章程自动失效。 |
注:因新增 / 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及仅涉及文字表述“股东大会”调整 为“股东会”、“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的未在上表列示。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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