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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ER MICROELECTRONICS(GUANGZHOU)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ug 1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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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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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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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作为广 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智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对慧智微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6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430.0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0.92元,本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3,596.6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763.76万元 (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832.89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5月10日对 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 7-58号)。公司已于2023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次 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452,506,348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 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李阳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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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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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本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 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四、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五、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发 行价。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比例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六、如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 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本人在担任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内,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 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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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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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八、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九、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 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十、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郭耀辉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本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 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四、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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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发 行价。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比例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六、如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 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八、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 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九、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奕江涛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本人在前述期 间离职的,继续遵守本条约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 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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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在担任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内,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 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五、如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 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七、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 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八、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国样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如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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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 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五、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 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平台慧智慧芯、慧智慧资、 Zhi Cheng 、横琴 智今、横琴智往、横琴智来、横琴智古承诺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单位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 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单位不减持本单位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在公司实 现盈利前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本 单位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单位可 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及法律法 规的其他规定。

四、如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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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 上述规定。

六、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 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高级管理人员徐斌承诺

“一、本人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持股平台作出的《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函》。

二、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本人在前述期 间离职的,继续遵守本条约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 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25%;自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 若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根据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五、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六、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 据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情况

截至2023年8月16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价格20.92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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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 体情况如下:


名称或姓名 与公司关系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原股份锁
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
定到期日
直接 间接 合计
1 李阳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
总经理
3,258.12 993.44 4,251.56 2026年5
月15日
2026年11
月15日
2 郭耀辉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
副总经理
1,853.59 688.97 2,542.56
3 奕江涛 实际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
614.74 - 614.74
4 王国样 实际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
418.74 - 418.74
5 慧智慧芯 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持股平台
1,296.31 - 1,296.31
6 慧智慧资 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持股平台
534.97 - 534.97
7 Zhi Cheng 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持股平台
244.80 - 244.80
8 横琴智今 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持股平台
237.14 - 237.14
9 横琴智往 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持股平台
1,332.00 - 1,332.00
10 横琴智来 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持股平台
1,423.00 - 1,423.00
11 横琴智古 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持股平台
1,580.20 - 1,580.20
12 徐斌 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 210.00 210.00

注1: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及股东(除股东王国样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

注2:间接持股数按照上述自然人股东通过在各个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方式穿透持有公 司的股份权益数合计计算;

注3:表格内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上述相关股东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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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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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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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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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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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__ __
彭海娇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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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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