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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kroad Visual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Feb 27, 2022

55539_rns_2022-02-27_4a7f571c-a284-446d-948e-524da9537555.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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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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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 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 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1〕020241 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 落实函》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对丝路视 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注册阶段问询问题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报告期” 系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 说明,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 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 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 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 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 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 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

8-3-2

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 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复核等方 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 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 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 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8-3-3

问题:《告知函》“ 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拟投资的海尔(青岛)国际智 慧教育网络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部分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涉及教育相关业务。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教育培训业务, 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等相关政策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教育培训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财 务报表及相关业务合同,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的注册设立文件及境外法律意见 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 html)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 围及主营业务情况具体如下: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是否存
在教育
培训业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1 发行人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脑动画、图像的设计、多媒体
技术开发、虚拟数字技术开发、视觉艺术设计、展
览策划及展示设计、网络技术开发、教育软件的技
术开发与销售(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
专卖商品);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
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和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和限制项目);
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项目及其他限制项目)、
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展览展示布展及
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模型设计、制作,舞台灯
从事以CG
创意和技术
为基础的数
字视觉综合
服务业务

8-3-4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是否存
在教育
培训业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光音响设计及施工;文化、体育、产品活动策划;
灯光音响集成设计与安装、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
工;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品牌管理、自有物业租
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组织文化艺
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演出经纪。
2 武汉丝
路视觉
教育科
技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武汉丝
路教育)
教育产品技术开发;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
询;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
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
查);企业管理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涉及许可经
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CG教育、艺
术培训
3 深圳丝
路视觉
教育科
技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深圳丝
路教育)
教育产品的技术开发(不含教育培训);数据处理
与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
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文化艺术信息咨
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
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CG教育、艺
术培训
4 江苏丝
路视觉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建设工程设
计;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CG业务

8-3-5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是否存
在教育
培训业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
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广告发布(非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
供应链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
流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
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
统集成;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工程管理
服务;虚拟现实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
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 广州丝
路教育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
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
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从事科技培
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
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从事语言能力培训
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
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从事艺术培训的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
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从事体育培训的营利性
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
言类文化教育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询策划服务;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
CG教育、艺
术培训

8-3-6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是否存
在教育
培训业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6 深圳丝
路汇投
资发展
有限公
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投资
7 北京展
览展示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产品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
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
电脑动画设计;模型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广告;企业策划;文艺创作;会议服务;组织文
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市场调查;
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
件及辅助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CG业务
8 天津丝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图文设计制作;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数
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零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CG业务
9 昆明丝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
电脑动画设计;计算机图文设计制作;多媒体技术
的技术开发;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展台
搭建;网络技术开发;国内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
CG业务

8-3-7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是否存
在教育
培训业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代理、发布;电子产品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及
综合布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电子智能化工
程、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 丝路蓝
创意
展览展示设计、策划、布展及施工;多媒体软件设
计、电脑动画设计;多媒体硬件、动漫产品的研发
和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平面广告设计、制作,
模型设计、制作,舞台灯光音响设计及施工;文化、
体育、产品活动策划;灯光音响集成设计与安装;
展览馆、博物馆的管理与技术咨询;互联网智慧展
馆设计、策划与施工。许可经营项目是:智能化工
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城市园林绿
化。
展览展示设
计、策划、
布展及施工
11 圣旗云
网络
多媒体技术开发、虚拟数字技术开发、网络技术开
发、教育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软硬件技
术开发与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电脑动画、图像的设计、视觉艺术设计、展览策划
与展示设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从事广告业务(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
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
CG业务
12 青岛深
丝路
电脑动画、图文设计、效果图设计、多媒体技术开
发、多媒体设计、动画设计、虚拟数字技术开发、
视觉艺术设计、展览策划及展示设计、展厅设计、
网络技术开发、程序设计、软件设计、教育软件的
CG业务

8-3-8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是否存
在教育
培训业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技术开发与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
告业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销
售;展厅硬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 厦门深
丝路
动漫设计、多媒体技术开发、展览展示服务、网络
技术开发;教育软件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软硬
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CG业务
14 北京深
丝路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
统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策划;经济
贸易咨询;教育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CG教育、艺
术培训
15 广州丝
路科技
展台设计服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企业形象
策划服务;舞台表演艺术指导服务;包装装潢设计服
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模型设计服务;市场营销
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
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
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
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游戏软件设计制作;
美术图案设计服务;数字动漫制作;多媒体设计服务;
教育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舞台安装、搭建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机械
CG业务

8-3-9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是否存
在教育
培训业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设备租赁;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工程施工总承包;室内
装饰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16 武汉深
丝路
电脑动画、图文设计、多媒体技术开发、展览展示
服务、网络技术开发、教育软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
广告设计、制作;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和销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
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CG业务
17 珠海丝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电脑动画、图像的设计、多
媒体技术开发、虚拟数字技术开发、视觉艺术设计、
展览策划及展示设计、网络技术开发、教育软件的
技术开发与销售(以上内容均不含限制项目及专
营、专控、专卖商品);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
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和销售(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
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性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方可经营),计算机培训,软件技术培训。(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CG业务
18 成都深
丝路
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动漫设计,图文设计,展览
展示代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计算机软硬件的
销售、开发及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国内各类广告(不含气球广告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
告);货物进出口;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
展览策划及展示设计;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
CG业务

8-3-10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是否存
在教育
培训业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19 提亚数
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数字科技、智能科技、软件
科技、互联网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
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
含演出);展览展示策划;企业管理策划;经济信
息咨询。(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数据可视化
20 南京深
丝路艺
术培训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南
京深丝
路培训)
艺术培训(不含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或服务)(不
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计算机技术
开发、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文化艺术
交流(不含演出);企业管理策划;商务信息咨询
(不含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CG教育、艺
术培训
21 云创享
网络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数码
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文化活动策划,会务策划,展览展示策划;国内贸
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
CG业务
22 深圳丝
路创视
创业投
资有限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兴办实业;
投资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
投资

8-3-11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是否存
在教育
培训业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公司
23 深圳丝
路视创
科技有
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的研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模型设计;教育咨询;公关策划;电子产
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教学仪
器、教育装备、仿真产品、模拟器训练设备的销售;
电脑动画、图像的设计;视觉艺术设计;展览展示
策划;从事广告业务;网络技术、教育软件、多媒
体、虚拟数字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
集成;舞台设计、布置;文化活动策划、体育赛事
策划;灯光音响集成设计与上门安装;智能化工程、
建筑工程;教育装备设计;教学场地设计;教育咨
询;教学软件开发与维护;机械设备维护;人工智
能、人机交互、多媒体技术及增强现实和虚拟现实
数字、计算机视觉、传感器的技术开发;航空器、
汽车、船舶、轨道交通、工业仿真技术领域内的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模拟器
训练设备研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模型、教学资源的制作;
教学专用仪器制造;教育装备的生产;仿真产品的
加工
VR/AR等
数字内容制
作,以及部
分教学设备
销售以及软
件、技术服
务等
24 江苏丝
路教育
科技有
限公司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询策划服务;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工
CG动态视
觉服务

8-3-12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是否存
在教育
培训业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智能通用应用系统;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25 旗云国
-- 电脑动画、
视觉艺术设
计、网络技
术开发、应
用软件服务
代理
26 Arc
Shadow
-- 为发行人的
美国客户提
供服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 tp://www.gsxt.gov.cn/index.html)、百度(http://www.baidu.com)等网站查询,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具体 如下: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是否存
在教育
培训业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1 深圳意
在科技
展示有
一般经营项目是: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灯光音响
设计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公关活动策划;企业形
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务策划;室内艺术设计;
青少年儿
童娱乐、教
育巡回展

8-3-13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是否存
在教育
培训业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限公司 景观艺术设计;展览展示策划;影视策划;从事广告
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
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计算机的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技术服务;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开发及维护;
教育软硬件开发;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文化项
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许可经营项目是:演
出及经纪业务。
览等
2 深圳市
物明福
田健康
产业投
资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
创业管理服务业务(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
范围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创业投资
3 深圳市
福田知
初天使
创业投
资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创业投资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创业投资
4 深圳光
溯文化
创意有
限公司
文化创意活动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形
象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会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从事广告业务;图文设计;电脑动画设计;影视策划;
市场营销策划;室内装饰设计。(法律、行政法规、
航天文化
IP和航天
科普产品

8-3-14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是否存
在教育
培训业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5 瑞云科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技术转让、技术设计及咨询服务; 计算机系统集成
服务;机房租赁、虚拟云空间租赁、云计算资源租赁。
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云计算
6 江西格
灵如科
科技有
限公司
计算机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处理和存
储支持服务;应用软件开发;基础软件开发;专业设
计服务;教育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
务;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
国内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市场调查(社
会调查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组织策划;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文艺创作服务;
影视节目制作;翻译服务;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教学设备;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虚拟现实
软硬件研
发及推广,
提供
AR/VR与
MR一体化
建设解决
方案
7 珠海乐
朴均衡
投资企
业(有
限合
伙)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 创业投资
8 海尔
(青
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硬件及外围设备、办公设
备、数码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
为海内外
教育信息

8-3-15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是否存
在教育
培训业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岛)国
际智慧
教育网
络有限
公司
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移动电话机、教学设备、智能产品、校园一卡通系统
及配套设备、计算机及其存储设备、影像设备、智能
机器人、智能化课桌、显示及显示交互设备、太阳能
发电设备,计算机软件、智能设备客户端的开发、销
售,上述产品的安装、维修、技术咨询、推广及相关
售后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
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企业管理,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
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化建设方
案,包括智
能硬件,以
及为覆盖
幼教、普
教、职教、
高教等领
域的教育
信息化提
供“智能化
硬件+常态
化应用+数
字化内容+
数据化服
务”的全场
景智慧教
育生态解
决方案

根据上述表格,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北京深丝路、南京深丝路 培训、广州丝路教育、深圳丝路教育和武汉丝路教育存在教育培训业务,上述发 行人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 CG 教育和艺术培训业务。

二、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 担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 担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该政策的主要目的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 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该政策规范的校外培训行为主要包括“坚持从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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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 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 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 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 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 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 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 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 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 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 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 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 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 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 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 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 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 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 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业务合同,北京深丝路、南 京深丝路培训、广州丝路教育、深圳丝路教育和武汉丝路教育主要从事 CG 教育 和艺术培训业务,该类培训主要是针对有 CG 技术职业培训需求的成年人提供 4-6 月的 CG 行业基础技术岗位的培训;不属于《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提及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 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 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面向普通高 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从事学科类教育 培训业务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 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形。

三、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

  1.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2. 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财务报表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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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同;

  1. 取得并查阅境外法律意见书;

  2.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百

度(http://www.baidu.com)等网站查询;

  1. 查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

见》相关政策要求。

经核查,本所认为:

  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北京深丝路、南京深丝路培训、广州 丝路教育、深圳丝路教育和武汉丝路教育存在教育培训业务,上述发行人控股子 公司主要从事 CG 教育和艺术培训业务。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从事学科类教育培训业务的情 形,不存在违反《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 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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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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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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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田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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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凯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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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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