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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kroad Visual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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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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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 公告编号:2021-026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3 月19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 年1 月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18 年1 月2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18 年2 月9 日,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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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首次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18 年2 月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 为2018 年3 月9 日。

(六)2018 年12 月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

(七)2019 年1 月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工作。

(八)2019 年3 月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同时,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75,400 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2.21 元/股。针对上述事项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九)2019 年4 月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2017 年度、2018 年度派息引起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2.11 元/股。针 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2020 年4 月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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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 成,满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里关于解除限售的条件,同意 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 售手续。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49,775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2.11 元/股。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0 年7 月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2019 年 度派息引起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2.06 元/股。针对 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1 年3 月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 件已达成,满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里关于解除限售的条件, 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 除限售手续。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91,05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2.06 元/股。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目前,公司正在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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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 限售期已满,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 个月。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 市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8 年3 月9 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限售期已于2021 年3 月9 日届满。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 市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9 年1 月21 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 予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1 年1 月21 日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1、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 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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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1)以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60%;且以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
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2)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
公司2020 年营业收入为
100,419.02 万元,相比
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
95.70%;公司2020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7,825.96 万元(剔除股
权激励影响的数值),相
比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增长
232.26%。公司已达到本次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年
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考评结果(S)划分为
S≥95、95>S≥85、85>S≥70、S<70。考评结果为
S≥95,按照标准系数1.0 解除限售、考评结果为95
>S≥85,按照标准系数1.0 解除限售、考评结果为85
>S≥70,按照标准系数0.75 解除限售、考核结果为S
<70,不得申请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
锁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
1、2020 年度,73 名激励
对象考核评级S≥85,满足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限售期解锁条件,按照
标准系数1.0 解除限售。
2、10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
果为85>S≥70,按照标准
系数0.75 解除限售以及4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S
<70,按照标准系数0 解
除限售,公司将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相应尚未解除
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3、8 名激励对象已辞职已
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
已获授未解锁的剩余全部
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
注销。

2、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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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1)以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35%,且以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
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2)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
公司2019 年营业收入为
91,641.07万元,相比2017
年营业收入增长78.59%;
公司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395.79 万元(剔除股权
激励影响的数值),相比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增长44.17%。
公司已达到本次业绩指标
考核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年
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考评结果(S)划分为
S≥95、95>S≥85、85>S≥70、S<70。考评结果为
S≥95,按照标准系数1.0 解除限售、考评结果为95
>S≥85,按照标准系数1.0 解除限售、考评结果为85
>S≥70,按照标准系数0.75 解除限售、考核结果为S
<70,不得申请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
锁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度,1 名激励对象
考核评级S≥95,满足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
售期解锁条件,按照标准
系数1.0 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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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上述限制性股 票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1、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和限 制性股票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3 人,可申 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56,750.1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17,976,825 股的0.81%。具体如下:

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股)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剩余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
姓名 职务
王秀琴 董事
副总裁
300,000 90,000 0
康玉路 副总裁
财务总监
250,000 75,000 0
丁鹏青 副总裁 300,000 90,000 0
胡晶华 副总裁 230,000 69,000 0
田万军 副总裁 70,000 21,000 0
王军平 董事会秘书 200,000 60,000 0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142,667 551,750.10 0
合计 3,492,667 956,750.10 0

注 1:激励对象中王秀琴女士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康玉路先生、丁鹏青先生、 胡晶华女士、田万军先生、王军平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 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注 2:公司后续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并履行相应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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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披露程序。

2、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和限 制性股票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 人,可申请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00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17,976,825 股的0.1%。具体如下:

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授
的预留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剩余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姓名 职务
岳峰 副总裁 400,000 120,000 120,000
合计 400,000 120,000 120,000

注:激励对象中岳峰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 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股票解 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8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956,750.10股;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 120,000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上述限售股份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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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 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九、备查文件

  •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 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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