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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Properties & Resources Development (Group)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9

Dec 1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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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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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9-52 号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公司 34,97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7%,成为公司持股5% 以上股东。

2、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下称“深投控”)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0,378,897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63.82%。本次权益变动后,深投控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345,408,8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6%。本次协议转让股 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国资监管部门审批,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因此,本次协 议转让股份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及 时督促各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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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投控的通知,获悉其与中国 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资产”)于2019 年12 月13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向东方资产协议转让所持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4,9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7%。 本次交易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9.72 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变动前 本次增减 变动后
深投
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数(股) 持股比例
380,378,897 63.82% -34,970,000 -5.87% 345,408,897 57.96%
东方
资产
0 0% 34,970,000 5.87% 34,970,000 5.87%

本次转让完成后,深投控将持有公司345,408,897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57.9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方资产将持有 公司34,97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7%。本次权益变 动不涉及公司控股权变更。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4年10月13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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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勇健
注册资本 2,564,9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7566421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期限 自2004年10月13日起至2054年10月13日止
经营范围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和类金融股权的投资与并购;
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开展战略
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与服务;通过重组整合、资本运作、资产处置
等手段,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
市国资委授权开展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
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国资委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9年10月27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 吴跃
注册资本 6,824,278.6326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54543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期限 自1999年10月27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
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
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
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
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财政部出资比例79.5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出资比例
8.44%、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64%、国新资本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4.40%、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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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 财政部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转让方深投控与受让方东方资产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甲方):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

转让方拟向受让方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34,9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5.87%,受让方拟 向转让方受让公司前述股份。

1、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下称“每股转让价格”)的 确定方式为: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前120 个 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以及提示性公告日前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 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中孰高者确认转让价格,且该转让价格 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协议签 署日前120 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计算方式为协议签署日前 120 个交易日每日的收盘价之和/120。

据此,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9.72 元/股,本次交易的交易 总价款为339,908,400.00 元(大写:叁亿叁仟玖佰玖拾万零捌 仟肆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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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转让方收购受让方所持中国深圳 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已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编号:COAMC 深经一-2019-C-02-01),于标的股份办理完毕 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标的股份交易价款直接抵付转让方根据《股 权转让协议》需另行向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3、标的股份的交割

转让方及公司应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完 成标的股份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 确认意见、在中登公司完成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双方应提供必 要材料配合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手续。

在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后,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即持有标的股 份,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权 利,并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4、《股份转让协议》的成立、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起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分别就《股权转让协议》(编号; COAMC 深经一-2019-C-02-01)、《房产抵付股权转让款协议》 (编号:COAMC 深经一-2019-C-02-02)和《股份转让协议》项 下受让股权及以股票及房产抵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相关事宜完成 内部审批程序并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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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将标的股份抵付《股权转让协 议》(编号:COAMC 深经一-2019-C-02-01)项下的部分股权转 让款获得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通过。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 日。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后,深投控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 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五、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深投控依据深圳市国资委2004 年9 月29 日印发的新设合并 成立深投控的决定和协议依法承继了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及深 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合计持有的我司380,378,897 股股份,占 我司股本总额63.82%。

2018 年9 月,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深投控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 务。为避免同业竞争,深投控承诺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深投控针对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城市 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城建”)、控股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房集团”) 存在经营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业务的情形,与公司归属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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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2019 年10 月,公司收到 控股股东深投控《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进展的函》,在解决同 业竞争的承诺期内,深投控积极履行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深投控正梳理深圳城建的相关资产和业务,并研究制订 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由于深圳城建历史沿革较久,资产状况较 繁复,相关解决方案尚需进一步分析论证。深投控将积极推进相 关工作,力争在承诺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深房集团与恒大地产集团的重组事项正在进行当中,后 续深投控将视重组进展情况启动一种合理的同业竞争解决方案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承诺期内,深投控已不在除已发生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领域外新的业务领域,从事与深物业间存在直接同业竞争关系的 相关业务,深投控也未以深物业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 益,从而损害深物业及其股东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日,深投控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 承诺的情况。

(二)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及规范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作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且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深投控与上市 公司之间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深投控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 上市公司监管法规,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将 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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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截至本公告日,深投控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 承诺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卖公司股 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履行承诺的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大公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三)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国资监管部门审批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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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

  •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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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12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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