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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Properties & Resources Development (Grou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Sep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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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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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24-38 号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24 年9 月3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29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前后比对如下: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 | 全文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 2 | 全文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
| 3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4 |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定为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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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二十九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 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
| 6 | 第三十四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除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的权 利;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除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向股东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股东查阅、复制相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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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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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三十六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
| 8 | 第三十七条 | 新增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9 | 第三十八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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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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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四十二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 11 | 第五十八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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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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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六十七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的事项、权限;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 量; (四)是否具有表决权; (五)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13 | 第一百零七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5 —
| 14 | 第一百零九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董事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 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15 | 第一百一十 五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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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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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一百三十 六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 17 | 第一百四十 一条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关 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 |
| 18 | 第一百四十 六条 |
本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本公司设副总经理2–4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
本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本公司设副总经理2–4 名,必要时可 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增减,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 19 | 第一百六十 八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
| 20 | 第一百七十 条 |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过半数监事通过。 |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21 | 第一百七十 七条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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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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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第一百七十 八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23 | 第二百零九 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24 | 第二百一十 一条 |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25 | 第二百二十 二条 |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2021 年9 月27 日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3 年12 月28 日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章程》同时废止。 |
因新增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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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根据调整后的序号进 行变更。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9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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