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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Properties & Resources Development (Group)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Feb 2, 2024

53554_rns_2024-02-02_7140cd0a-03ac-4bf5-b7c4-ff43582a3116.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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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24-03 号

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24 年2 月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23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工作条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制定<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 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工作条例》等16 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新增制定《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4 项制度。具体明细见下表:

序号
名称
变更形式
1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2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 1 —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5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6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修订
7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8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修订
9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10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修订
1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制度 修订
12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修订
1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1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修订
1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16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修订
1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制定
18 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制定
19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制定
20 董事会议案管理办法 制定

上述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制度修订比对表及同日 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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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附件1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一条 第一条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保障公司发展战
略及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力及核心竞争
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
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
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条例。
第一条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保障深圳
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
战略及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力及核
心竞争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
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2 第二条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
的非常设机构,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
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对董事会负责。
3 第三条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本条例为依
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公司发展战
略与投资决策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本工作
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
成公司发展战略与投资决策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
及提出建议。

— 3 —

4 第六条 第六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
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5 第八条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
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6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为:......
(五)对以上(一)至(四)项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
管理建议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为:......
(五)对以上(一)至(四)项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出管理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7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
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
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三
人的,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
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
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
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应
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8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9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

— 4 —

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两天发出,会议材料应与会议
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但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
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10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
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
决,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11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通讯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
开。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12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
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3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
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14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
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
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 5 —

附件2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一条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
效监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
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2 全文 审计委员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3 第三条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本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
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及提出建议。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
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
关工作,向董事会作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4 第四条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
事组成,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 6 —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5 第六条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经董事会选举产
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
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
员职责。
6 第八条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
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
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7 第九条 第九条公司总部审计部、财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等部门
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相关资料、内部控
制制度执行情况及风险管理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风险管
理部门等部门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
责提供公司相关资料、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风险管理
的基础资料。
8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
作进行评价;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
善;
(三)审查公司风险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审查公司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 7 —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政策;
(七)审查公司风险控制情况及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9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
理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 ;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
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每季度听取内
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评估内部

— 8 —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11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
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12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由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第十六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风

— 9 —

工作,按照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供下列相
关资料:
......
险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供下列相关资
料:
......
13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公司总部审计部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履行
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等部门应按照公司内部
管理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14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会议讨
论结果应以书面提议或建议的方式提交董事会。对需经董事会
审议的事项,则应以提案方式提出。
第十八条 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等部门提交的提
案召开会议。会议讨论结果应以书面提议或建议的方式提
交董事会。对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则应以提案方式提
出。
15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委员的,关联委员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
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
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委员的,关联委
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
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
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
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
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16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
少召开4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委
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17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两天发出,会议材料应与会
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
邮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但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

— 10 —

知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
员。
18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
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19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 ;通讯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
开。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20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
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21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
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22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 11 —

附件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一条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
理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2 第三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
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第五条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4 第七条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有相关知识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

— 12 —

与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相关知识与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
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5 第九条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
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6 第十条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评审工作组,组
长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部的经营班子领导担任,公司总部董事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
支持,负责提供公司经营方面及被考评人员的资料,并向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反馈公司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评审工作
组,组长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部的经营班子领导担任,公
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为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经营方面及被考评
人员的资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公司考核制度执
行情况。
7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提出建议 ;
(三)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
(四)考评公司是否达到既定的业绩目标并提出建议 ;
(五)根据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有关激励股权的年度分配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履
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
理办法;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和目
标;
(三)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方案;
(四)综合核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 13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五)提出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运
用方案;
(六)组织落实公司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
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和日常管理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8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一)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或制度;
(二)公司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
第十四条...
(一)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或制度;
(二)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

— 14 —

9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委员的,关联委员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
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
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有关委员会成员时,
当事人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
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10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由委
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
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11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两天发出,会议材料应与会议
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但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
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12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
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13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 ;通讯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
开。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14 删除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15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
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15 —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16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
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
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 16 —

附件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一条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产生程序, 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员组
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
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
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条例。
2 第三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本
公司董事会提名或推荐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条例所称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
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第四条 第四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本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
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
第四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为依据,履
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

— 17 —

及提出建议。 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4 第五条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5 第七条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有相关知识与经验
的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相关知
识与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6 第九条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
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7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资产规模、股权结构的变化
情况,研究董事会的规模与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
(二)研究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选择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
(四)对董事会全体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核
实与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8 删除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委员的,关联委员应

— 18 —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
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
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9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由委
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
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10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两天发出,会议材料应与会议
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但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
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11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决,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12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通讯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13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
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14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
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 19 —

管规则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 的规定执行。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 20 —

附件5

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一条 第一条为明确总经理职责,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确保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明确总经理职责,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
部运作程序,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
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2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
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3 第五条 第五条 存在《公司法》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或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21 —

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
4 第六条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
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5 新增 第七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

— 22 —

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6 第八条 第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公司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
经董事会批准。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待
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
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报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
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批准,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本细则第五条第(一)至(六)项情形
时,公司董事会可立即停止其履职并解除其职务;若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本细则第五条第
(七)至(八)项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可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
告,如无特殊情况,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
告,如无特殊情况,辞职报告送达总经理时生效。
7 第九条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 23 —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但未及时改选
的,在改选后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就职前,原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8 第十一条 第十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
聘用和解聘 ;
(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
(十)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对外签署协
议,签发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文件 ;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十一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9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总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
......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总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24 —

10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工作需要可以列席董事会。
第十四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11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协助总
经理,按分工分管相关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具
体职责范围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按分
工分管相关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具体职责
范围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12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第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2-4 名。
13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公司重大经营事
项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公司重
大经营事项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4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汇报公司经
营管理工作情况,并在公司召开年度董事会之前向董事会、监
事会书面汇报公司上年度全年经营管理工作情况,以便公司按
要求及时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在公司召开年度董事会之前向
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汇报公司上年度全年经营管理工作
情况,以便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年度报告。
15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就
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提出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行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
应当就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向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16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考核总经理的指标和方式 :
(一)考核指标 :以每年度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
作任务为依据 ;
(二)考核办法 :对总经理报酬实行年薪制。具体考核办法
依照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考核总经理的指标和方式:
(一)考核指标:以每年度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济指
标和工作任务为依据;
(二)考核办法:对总经理报酬实行年薪制。具体考核
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
法》和董事会决议执行。
17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造
成公司损失的,有关处罚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
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有关处罚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25 —

程》的规定执行。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18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有关内容与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26 —

附件6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一条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治理结构,准确、及时贯彻
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的有关经营决策,提高办公效率,加强
执行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治理结构,准确、
及时贯彻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的有关经营决策,提高
办公效率,加强执行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2 第五条 第五条列席人员包括: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
主席、监事会主席(自主决定是否出席)、公司财务总监、综
合办公室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公司领导
成员。
第五条列席人员包括: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自主决定是否列席)、公司财
务总监、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
人及下属公司领导成员。

— 27 —

3 第十条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会议须应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
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
主持。
会议须应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为有效。总经
理办公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集团综合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向参会人员
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 ;
2、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
3、议题、汇报顺序等等。
...
第十二条集团综合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向参
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
2、出席人员、列席人员;
3、会议议题、汇报顺序等。
...
5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按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题顺序对议题进行逐项审议、表决、做出决策,一项议题处
理完毕后方可讨论下一项议题,原则上,不得在会上临时动
议增加非紧急议题。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应按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题顺序对议题进行逐项审议、表决、做出决策,一项
议题表决完毕后方可讨论下一项议题,原则上,不得
在会上临时动议增加非紧急议题。
6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享有充分的发言权,按汇报部门、参
与汇报单位(如有)、业务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其他副总经
理、监事会主席(如出席)、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顺序逐一发言和表明意见,总经理最后发言,根据讨论结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享有充分的发言权,按汇报部
门、参与汇报单位(如有)、业务分管领导、财务总监、
其他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如列席)、工会主席、党委
副书记、纪委书记顺序逐一发言和表明意见,总经理

— 28 —

果作出决议。 最后发言,根据讨论结果作出决议。
7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决策
一经作出,相关领导、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参会人员对决策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总经理反映,但在总经理办公会
议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表决结果由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向未到会领导通报。
如会议出席人员对所议事项无法形成较统一意见,一般
性议题可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缓议;如遇紧急事项,由总经理
作出最终决议;会议出席人员意见载于会议记录本。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决策一经作出,相关领导、单位应当执行,参会人员对
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总经理反映,但在总
经理办公会议决策改变前应当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讨
论表决结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向未到会领导通报。
如会议出席人员对所议事项无法形成统一意见,
一般性议题可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缓议;如遇紧急事项,
由总经理作出最终决议;会议出席人员的意见载于会
议记录本。
8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
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
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9 新增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 29 —

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0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30 —

附件7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一条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本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
[2007]235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
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本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
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
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
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 第四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
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
必要,公司管理层还须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经营及投
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上述汇报及考察事项的书面记录,参与
汇报及考察的当事人应在记录本上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
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
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
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
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

— 31 —

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上述汇报及考察事项的书面记录,
参与汇报及考察的当事人应在记录本上签字。
3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应在
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
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认
为材料不充分的,公司应提供补充资料。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
应当会同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
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
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
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
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
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
持。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见面会,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会议提供
专业支持,负责提供会议相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配合通
知各位独董与相关参会人员。
4 第六条 第六条公司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
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公司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和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
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

— 32 —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见面会的书面记录,出席见面会的当
事人应在记录本上签字。
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
并提供相关支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见面会的书面记录,出席见面会
的当事人应在记录本上签字。
5 第七条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各项通知及制度要求对公司年报中的相关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
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
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
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
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
见。
6 第八条 第八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7 新增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议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8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 33 —

的规定执行。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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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全文 审计委员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2 第四条 第四条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
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
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在董事会审议年报的会议上,公司管理层应
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
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
字。
3 第五条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年报。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
做出年报编制工作安排。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年报。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年报
披露时间做出年报编制工作安排。
4 第六条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负责提供财务报表、财务附注
及相关财务数据,并对所提供财务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写财务报告
(附带财务附注)、年度报告中所有涉及会计数据和业务
数据等财务指标的内容及其分析,并对所提供财务数据的
准确性承担责任。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第七条 第七条公司发展管理部应负责编制董事会报告中“报告 第七条公司投资发展部主要负责编写房地产项目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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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营情况回顾”和“未来发展展望”中与经营情况相关的章
节部分,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售情况、投资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等与房地产板块
经营情况相关的章节部分,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
责任。
6 新增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写租赁承包情
况、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情况、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合
同履行情况等,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7 新增 第九条 公司成本合约部主要负责编写土地储备情
况、项目开发情况、主要供应商情况等,并对所提供数据
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8 新增 第十条 公司党群办公室主要负责编写公司履行社会
责任情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
情况,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9 第十一条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负责提供“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和“员工情况”的相关资料,并对所
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编写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员工基本情况等相关的章
节部分,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10 第十二条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应负责编制公司治理结构中与公司
内控管理相关的章节及监事会报告,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
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编写监事会工
作情况、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以及公司内控管理相关的
部分章节,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11 第十三条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并编纂公司年报。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编写公司基本情
况、治理结构、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等相关材料,并
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并编纂公司年报。
12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数据应报财务负责人审
核,经财务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能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数据应报分管领导审
核,经分管领导认可后方能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13 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年报和股东大会议题资料的
印刷工作,印刷工作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完成。年报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发现各部门递交汇总的年度
报告相关材料存在问题或对材料内容存有疑问的,应主动

— 36 —

交付印刷前,各部门应对所提供数据再次校对,确保年报印刷
准确无误。
向相关部门进行询证,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相关数据和专业性描述内容。年报交付印刷前,各部门应
对所提供数据再次校对,确保年报印刷准确无误。
14 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 ...
公司如依有关规定需向控股股东、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相
关银行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
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提供的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的
披露内容。
第十六条 ...
公司如依有关规定需向控股股东、相关政府管理部
门、相关银行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需要将
报送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应将
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登记备案,
对信息使用人进行保密义务书面提醒。
15 删除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
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
事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
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
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
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

— 37 —

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
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
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
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
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
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16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
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
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
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
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17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
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
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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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18 删除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19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20 删除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
规程》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之规定发生相抵触或不一
致时,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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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 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 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 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1 第一条 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 公告[2009]34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 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 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 2 第三条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 或者 不 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 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 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

— 40 —

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义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延迟、内容存在重大
差错或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3 第四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
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以下情形 :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 年修订)》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
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2009]33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
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业绩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差错的情形。

— 41 —

的情形。
4 第七条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
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5 第八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
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
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6 第九条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
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
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
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
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
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
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
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
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
会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7 第十条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
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原先预计
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
利润同比下降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升。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
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
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 42 —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
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
露业绩一致,但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年报实际业绩
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
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年报实际业绩较原预
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8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年报实际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9 新增 第十二条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
准:
(一)会计报表批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
调整事项;
(2)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
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3)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
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4)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会计
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认定标准:

— 43 —

(1)公司股本变动、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2)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关键财务指标计算存
在重大差错;
(3)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10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
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
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
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
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1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
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
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
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44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的情形的。
12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
括 :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四)经济处罚 ;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
式包括 :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况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 新增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
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45 —

附件10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全文 审计委员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2 第一条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
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235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的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
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治理机制,充
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
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
作规程。
3 第二条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确定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在年审会计师
进场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确定本公司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 46 —

4 第三条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进度,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及时与公司
分管财务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审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与公司分管财务管
理的主要负责人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
5 第五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由
公司财务部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初稿,并形成书面审阅意见。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
计师的见面会。
6 删除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7 第六条 第七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8 删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表决决议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
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9 第七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工作规程形成的上述文件均
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
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

— 47 —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10 新增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48 —

附件11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一条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国
家经贸委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0 条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行为,切
实保护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
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新增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董事会、
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 49 —

表决权的股东权利的行为。
3 新增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4 新增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5 第四条 第二条 本公司股东、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本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四条本公司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董事会、独立董事、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本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
入期的;
(二)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 50 —

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6 第五条 第三条以本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董事
会同意,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股东可以单
独或联合征集投票权。
第五条以本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股东可以单独或联合征集投票权。
7 新增 第六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须就该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接受征集投票权的
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票
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8 新增 第七条 征集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
托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或格式指
引,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 第二章投票权的征集方式 第三章投票权的征集方式及基本内容
10 第八条 第四条征集投票权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由征集者制
作固定格式的投票委托书于股东大会召开14 天前刊登于本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
向征集者以及本公司索取投票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任何
通过非公开方式取得的投票委托书不得超过十份。
第八条征集投票权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11 新增 第九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 51 —

12 第十条 第四条 征集投票权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由征集者制
作固定格式的投票委托书于股东大会召开14天前刊登于本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
征集者以及本公司索取投票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任何通
过非公开方式取得的投票委托书不得超过十份。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征集者制作固定格式的投票委托书于规定时间内刊登
于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
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以及本公司索取投票
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13 新增 第十一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详细说明
征集投票的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
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14 新增 第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
机关,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委托书、征
集投票权行使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
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15 删除 第五条 投票委托书的格式和内容至少包含 :
(一)征集者(即代理者)姓名 ;
(二)征集者身份 ;
(三)征集者持股情况 ;
(四)股东大会开会的时间、地点 ;

— 52 —

(五)列示每一表决事项及赞成、反对或弃权等投票表格,
供股东选择 ;
(六)委托人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如何行使表
决权的具体指示 ;
(七)委托人对未作具体指示的表决事项,征集者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的指示 ;
(八)委托书签发的日期和有效期 ;
(九)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个人股东的,除签字
外,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除
法人代表签字外,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十)对选举董事的委托书必须列出所有董事候选人的名
称,具体参照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一)投票委托书的送达地址以及送达地的邮政编码和
联系电话。
16 新增 第十三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的声明与承诺;
(二)征集事由及拟征集的股东权利;
(三)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况;
(四)征集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53 —

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
间的关联关系;
(五)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
系;
(六)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并说明征集事项可能
对上市公司利益产生的影响;
(七)征集方案,包括拟征集股东权利的确权日、
征集期限、征集方式、征集程序和步骤、股东需提交的
材料及递交方式等;
(八)股东授权委托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7 新增 第十四条 前条所述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
下内容:
(一)授权委托事项;
(二)授权委托的权限;
(三)授权委托的期限以最近一期股东大会为限;
(四)股东的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
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账户、持股数量、联系方
式等;

— 54 —

(五)股东实际持股份额应以确权日为准、股东将
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
集人的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股东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向征集人
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材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18 新增 第十五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内容应当客观、真
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19 新增 第十六条 征集人启动公开征集活动,应当将拟披
露的征集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于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征集公告,经核查认为征集人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条件而拒绝披露的,应当向征集人书面反馈不符合规定
的证据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召集人配合征集人披露
征集公告后方取得证据证明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
披露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公告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0 新增 第十七条 征集人应当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征集文件,上

— 55 —

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相关信
息,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规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发
布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21 删除 第八条 征集委托投票材料和授权书必须在向股东发送
前10 天,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监管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提
出异议的,应在修改后向股东发送 ;监管部门在5 个工作日
结束后未提异议的,可直接向股东发送。
22 第二十三条 第十二条 征集者在征集投票权过程中,除应遵守本《实
施细则》外,还须遵守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3 第二十四条 第十三条 受董事会委托,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 56 —

附件1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一条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披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2 第二条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
整。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3 第三条 第三条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管
第三条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 57 —

理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登记入档、管理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4 第五条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
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5 第六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
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
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
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
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 58 —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
署等活动 ;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
更 ;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押、拍卖 ;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事项。
6 第七条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
括但不限于 :

— 59 —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或者
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
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
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
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
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员。
7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
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

— 60 —

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内幕
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长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
幕信息保密。
8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
署了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如依有关规定需向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保密承诺或者
对其已进行保密义务书面提醒。
9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
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
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0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高比例送转股份、导
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
收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
计划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 61 —

交易所备案。 ......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11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
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12 新增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62 —

附件1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一条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信
息披露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
定”)。
2 第三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

— 63 —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上市规则等规定要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
重大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要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3 第四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披露”是指将本规定第三条所称之信
息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格式编制的公告文稿以及相关附件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
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通过
规定的媒体及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以及按规定
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4 新增 第五条 本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
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总部各
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参股公司我方派出
负责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
关联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5 第八条 第七条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有平
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确保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
司不得选择性地披露信息或区别对待投资者。
第八条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确保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信息,公司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披露信息,也
不得选择性地披露信息或区别对待投资者。
6 新增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7 第十一条 第九条公司披露信息公告必须包括以下声明 : 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 64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8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等。
9 第十三条 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通常是信息
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
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须自触及相关规定的披露时点起两个交易日内完
成。发生报送的临时报告未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司
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
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
10 删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监局,并置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11 新增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
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
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12 新增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65 —

13 新增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
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
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4 新增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15 第十八条 第十二条
......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
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八条
......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
在证券发行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招股说明书。
16 第二十条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
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和

— 66 —

信息披露资料。
17 第二十五条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8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
求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并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并披露,其
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19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
的实际情况。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20 新增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21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为编制定期报告
的主要责任部门,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各所属企业应积极协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门为编
制定期报告的主要责任部门,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各所

— 67 —

助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
真实、准确、完整。
属企业应积极协助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22 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等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等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23 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件包括 :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三十六条重大事件包括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
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
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 68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 删除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25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在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
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
第三十八条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
26 第四十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69 —

27 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当公司发
生涉及必须或可能进行信息披露的某一重大事件时,负责该重
大事件的总部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参股子公司我方
派出负责人应在该重大事件发生当日,将该重大事件的具体情
况以书面形式,附上相关的协议、合同及资料依据等备查文件
向董事会报告,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当
公司发生涉及必须或可能进行信息披露的某一重大事件
时,负责该重大事件的总部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或参股公司我方派出负责人应在该重大事件发生当日,将
该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附上相关的协议、合
同及资料依据等备查文件向董事会报告,并对所提供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28 新增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
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29 第四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
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五条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
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
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0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
(四)提供担保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
第四十八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
(一)购买资产 ;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

— 70 —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31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除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
之外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 71 —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32 新增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除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之
外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72 —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算。
33 新增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73 —

34 新增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公司不得对没有产权关系的担保对象提供担
保,不得对境外融资提供担保。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为购
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除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条件下,决定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
担保的事项。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74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5 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的规定。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
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
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36 第五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37 第五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
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另有规定外,免于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另有规定外,免于披露和履行相应程
序。
38 新增 第二节 日常交易
39 新增 第五十七条 本节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

— 75 —

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的
规定。
40 新增 第五十八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二)涉及本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
(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41 第五十九条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
(一)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三)销售产品、商品 ;
第五十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
(一)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三)销售产品、商品 ;

— 76 —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
项。
42 第六十条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情形时,公司应及时
公开披露 :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四)公司或所属企业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
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述(一)、
(二)、(三)项标准的。


第六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
的交易 ;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6 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告(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免于审计
或评估)。
43 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
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 77 —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4 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条未达到第四十九条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
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未达到第六十一条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
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45 删除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6 删除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的次一交易日披
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47 删除 第五十六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
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 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8 删除 第五十七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下称“传闻”)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
告。
49 新增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
作,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
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50 新增 第六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

— 78 —

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
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51 新增 第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52 删除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总部各部门
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各参股公司我方派出负责人 ;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53 第七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报告期结束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审计工作,并组织
总部相关部门提供编制报告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董事会办公室
和财务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草案
进行合规性审查。
......
(四)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
签名。
第七十八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报告期结束后,由财务负责人组织审计工作,董
事会秘书组织总部相关部门提供编制报告所需要的基础
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财务报
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 79 —

(五)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报告,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五)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须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
54 第七十九条 第六十八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拟定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
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形成后,议案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董事
会秘书应尽快组织拟定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
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披露。
(三)监事会决议形成后,议案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董事
会秘书应尽快组织拟定监事会决议公告文稿,由监事会主席审
阅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四)独立董事意见或独立董事声明由独立董事本人审定签
发,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五)凡属法定、强制性应披露的临时公告,董事会秘书得
知信息后,应尽快组织拟定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将公告
文稿报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披露。

第七十九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拟
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审阅
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形成后,议案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
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拟定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由董事
会秘书报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三)监事会决议形成后,议案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
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拟定监事会决议公告文稿,由监事
会主席审阅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四)凡属法定、强制性应披露的临时公告,董事会秘
书得知信息后,应尽快组织拟定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
书将公告文稿报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55 删除 第七十条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参
股公司我方派出负责人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 80 —

56 第八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当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认
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该重大事件发生当日)向
董事长书面报告该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况,附上相关的协议、合
同及资料依据等备查文件。
第八十一条当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该重大事件
发生当日)向董事会书面报告该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况,附
上相关的协议、合同及资料依据等备查文件,并通知董事
会秘书。
57 新增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
58 新增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
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
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59 新增 第八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国家企业会
计准则、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60 新增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61 新增 第八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
责,不定期地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
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及时报告
董事会。
62 第八十七条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
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 81 —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63 第八十八条 第七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八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
64 第八十九条 第七十五条当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
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九条当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65 第九十条 第七十六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规定,
致使本公司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批评处理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公司应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十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定,致使本
公司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批评处理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
司应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66 第九十二条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
案管理工作,信息披露的当年资料保存在董事会办公室,年度
结束后移交并存放在公司档案室。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
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信息披露的当年资料保存在董事会办
公室,年度结束后移交并存放在公司档案室。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
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67 第九十三条 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档案的查询、借阅需经董事会秘书批
准。信息披露档案长期保存。
第九十三条信息披露档案的查询、借阅需经董事会
秘书批准。信息披露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
68 新增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69 第九十五条 第八十条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定并修 第九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定并

— 82 —

改。 修改。
70 第九十六条 第八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执行情
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十六条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 83 —

附件1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一条 第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核心内
容,为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良性互动,切实保
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和规范运作,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核
心内容,为强化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良性互动,
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和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删除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

— 84 —

3 第三条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
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 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4 新增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5 第五条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监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规定。
(二)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
公司面向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
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85 —

披露。
(三)诚实信用 :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
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自愿性披露 :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主动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
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
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6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及方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7 第六条 第五条 向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准确提供如下信息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动态信息,包括 :经营管理、财务
状况、重大投融资、重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和收益、经营业
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
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
(三)企业文化 ;
(四)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信息。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
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定位、战略实施路
径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已披露的生
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利润分配情况以及其
他重大事项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86 —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8 第七条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股东大会 ;
(三)公司网站 ;
(四)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网上路演 ;
(五)一对一沟通 ;
(六)广告、宣传材料 ;
(六)媒体采访报道 ;
(七)电话、传真 ;
(八)现场参观 ;
(九)邮寄资料。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股东大会 ;
(三)公司网站及公众号新媒体平台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互联
网平台;
(四)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网上路演 ;
(五)一对一沟通 ;
(六)广告、宣传材料 ;
(七)媒体采访报道 ;
(八)电话、传真 ;
(九)现场参观 ;

— 87 —

(十)邮寄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应安排熟悉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人员
接听投资者热线电话和查看公司传真、邮箱,保证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接收并给予及时答复。
9 删除 第七条 《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
报纸,巨潮资讯网(http ://www. cninfo.com.cn)为公司信
息披露指定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10 新增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11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12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13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
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 88 —

...... 活动。
......
14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
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凡属重大收购(出
售)资产、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的,应第一时间告
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职能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
15 新增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子公
司、其他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16 新增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
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
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17 新增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及工作要求

— 89 —

18 新增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
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
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19 新增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
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
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
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
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

— 90 —

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20 新增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并
指派专人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
息。
21 新增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
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对投资者的提问,董事会办公室应
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回复内容,回复内容涉及
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公司子公司相关情况的,为确
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商请
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
供补充资料,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应予以配合;投资
者提问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
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的回
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
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对外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22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

— 91 —

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
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23 新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
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
独立报道。
24 新增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
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 92 —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25 新增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刊
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
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6 新增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 93 —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7 第二十六条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受董事
会委托,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28 新增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
解释。

— 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