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Properties & Resources Development (Grou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Feb 2, 2024
53554_rns_2024-02-02_7140cd0a-03ac-4bf5-b7c4-ff43582a3116.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24-03 号
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24 年2 月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23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工作条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制定<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 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工作条例》等16 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新增制定《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4 项制度。具体明细见下表:
| 序号 | 名称 |
变更形式 |
|---|---|---|
| 1 |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 | 修订 |
| 2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 修订 |
| 3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 修订 |
— 1 —
| 4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 修订 |
|---|---|---|
| 5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 6 |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 7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修订 |
| 8 |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 修订 |
| 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 10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 修订 |
| 1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制度 | 修订 |
| 12 |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 修订 |
| 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 14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 修订 |
| 1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 16 |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 修订 |
| 1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制定 |
| 18 | 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 制定 |
| 19 |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 制定 |
| 20 | 董事会议案管理办法 | 制定 |
上述制度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制度修订比对表及同日 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126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 —
附件1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 | 第一条 | 第一条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保障公司发展战 略及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力及核心竞争 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 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 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条例。 |
第一条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保障深圳 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 战略及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力及核 心竞争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 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
| 2 | 第二条 |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 的非常设机构,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对董事会负责。 |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 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对董事会负责。 |
| 3 | 第三条 |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本条例为依 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公司发展战 略与投资决策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本工作 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 成公司发展战略与投资决策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 及提出建议。 |
— 3 —
| 4 | 第六条 | 第六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六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 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
|---|---|---|---|
| 5 | 第八条 |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 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
| 6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为:...... (五)对以上(一)至(四)项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 管理建议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
第十二条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为:...... (五)对以上(一)至(四)项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出管理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7 | 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 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 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三 人的,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第十七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 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 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 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应 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
| 8 |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十八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
| 9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 |
— 4 —
| 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两天发出,会议材料应与会议 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
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但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 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
||
|---|---|---|---|
| 10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 载明授权范围。 |
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 决,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
| 11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通讯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 开。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
| 12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 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 13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 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
| 14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 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 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
— 5 —
附件2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 | 第一条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 效监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条例。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 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
| 2 | 全文 | 审计委员会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 3 | 第三条 |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本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 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及提出建议。 |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 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 关工作,向董事会作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
| 4 | 第四条 |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 事组成,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
— 6 —
|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 5 | 第六条 |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经董事会选举产 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 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 员职责。 |
| 6 | 第八条 |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 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 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
| 7 | 第九条 | 第九条公司总部审计部、财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等部门 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相关资料、内部控 制制度执行情况及风险管理的基础资料。 |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风险管 理部门等部门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 责提供公司相关资料、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风险管理 的基础资料。 |
| 8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 作进行评价;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 善; (三)审查公司风险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审查公司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
第十二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
— 7 —
|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政策; (七)审查公司风险控制情况及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
||
|---|---|---|---|
| 9 |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
第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0 |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 理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 ;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 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每季度听取内 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评估内部 |
— 8 —
|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
|---|---|---|---|
| 11 | 第十五条 |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
第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 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
| 12 | 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由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 第十六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风 |
— 9 —
| 工作,按照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供下列相 关资料: ...... |
险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供下列相关资 料: ...... |
||
|---|---|---|---|
| 13 | 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公司总部审计部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履行 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等部门应按照公司内部 管理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
| 14 |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会议讨 论结果应以书面提议或建议的方式提交董事会。对需经董事会 审议的事项,则应以提案方式提出。 |
第十八条 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等部门提交的提 案召开会议。会议讨论结果应以书面提议或建议的方式提 交董事会。对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则应以提案方式提 出。 |
| 15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委员的,关联委员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 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 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第二十条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委员的,关联委 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 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 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 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 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
| 16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 少召开4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委 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
| 17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两天发出,会议材料应与会 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 邮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但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 |
— 10 —
| 知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 员。 |
|||
|---|---|---|---|
| 18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 明授权范围。 |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
| 19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 ;通讯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 开。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
| 20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 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 21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 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
| 22 | 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
— 11 —
附件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 | 第一条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 理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
| 2 | 第三条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 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3 | 第五条 |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 4 | 第七条 |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有相关知识 |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 |
— 12 —
| 与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
相关知识与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 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
||
|---|---|---|---|
| 5 | 第九条 |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 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
| 6 | 第十条 |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评审工作组,组 长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部的经营班子领导担任,公司总部董事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 支持,负责提供公司经营方面及被考评人员的资料,并向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反馈公司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评审工作 组,组长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部的经营班子领导担任,公 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为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经营方面及被考评 人员的资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公司考核制度执 行情况。 |
| 7 |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提出建议 ; (三)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 (四)考评公司是否达到既定的业绩目标并提出建议 ; (五)根据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有关激励股权的年度分配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履 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 理办法;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和目 标; (三)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方案; (四)综合核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
— 13 —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 (五)提出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运 用方案; (六)组织落实公司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 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和日常管理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
||
|---|---|---|---|
| 8 |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一)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或制度; (二)公司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 |
第十四条... (一)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或制度; (二)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 |
— 14 —
| 9 |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委员的,关联委员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 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 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第十八条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有关委员会成员时, 当事人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 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10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由委 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十九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 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
| 11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两天发出,会议材料应与会议 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但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 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
| 12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 载明授权范围。 |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
| 13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 ;通讯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 开。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
| 14 | 删除 |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
|
| 15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 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15 —
|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
||
|---|---|---|---|
| 16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 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 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
— 16 —
附件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 | 第一条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产生程序, 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员组 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 例。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 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条例。 |
| 2 | 第三条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本 公司董事会提名或推荐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条例所称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 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3 | 第四条 | 第四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本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 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 |
第四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为依据,履 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 |
— 17 —
| 及提出建议。 | 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 ||
|---|---|---|---|
| 4 | 第五条 |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 5 | 第七条 |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有相关知识与经验 的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相关知 识与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
| 6 | 第九条 |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 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
| 7 |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资产规模、股权结构的变化 情况,研究董事会的规模与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 (二)研究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选择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 (四)对董事会全体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核 实与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8 | 删除 |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委员的,关联委员应 |
— 18 —
|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 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 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
| 9 |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由委 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七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 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
| 10 |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两天发出,会议材料应与会议 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但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 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
| 11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授权范围。 |
第十九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决,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
| 12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通讯会议实行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
| 13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担任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 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
| 14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 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 |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
— 19 —
管规则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 的规定执行。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 20 —
附件5
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 | 第一条 | 第一条为明确总经理职责,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确保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一条为明确总经理职责,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 部运作程序,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 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
| 2 | 第三条 |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 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 3 | 第五条 | 第五条 存在《公司法》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或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21 —
| 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 |
||
|---|---|---|---|
| 4 | 第六条 |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 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
| 5 | 新增 | 第七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 |
— 22 —
| 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
| 6 | 第八条 | 第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公司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 经董事会批准。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待 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 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报董事会审议。 |
第八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 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批准,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本细则第五条第(一)至(六)项情形 时,公司董事会可立即停止其履职并解除其职务;若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本细则第五条第 (七)至(八)项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可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 告,如无特殊情况,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 告,如无特殊情况,辞职报告送达总经理时生效。 |
| 7 | 第九条 |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可连聘连任。 |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
— 23 —
|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但未及时改选 的,在改选后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就职前,原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
|||
|---|---|---|---|
| 8 | 第十一条 | 第十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 聘用和解聘 ; (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 (十)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对外签署协 议,签发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文件 ;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十一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 9 | 第十二条 | 第十一条总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 ......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十二条总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 24 —
| 10 | 第十四条 | 第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工作需要可以列席董事会。 |
第十四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11 | 第十五条 | 第十四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协助总 经理,按分工分管相关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具 体职责范围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按分 工分管相关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具体职责 范围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
| 12 | 第十七条 | 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 第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2-4 名。 |
| 13 | 第十九条 |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公司重大经营事 项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公司重 大经营事项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 14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汇报公司经 营管理工作情况,并在公司召开年度董事会之前向董事会、监 事会书面汇报公司上年度全年经营管理工作情况,以便公司按 要求及时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在公司召开年度董事会之前向 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汇报公司上年度全年经营管理工作 情况,以便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年度报告。 |
| 15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四条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就 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提出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行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五条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 应当就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向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
| 16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五条考核总经理的指标和方式 : (一)考核指标 :以每年度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 作任务为依据 ; (二)考核办法 :对总经理报酬实行年薪制。具体考核办法 依照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
第二十六条考核总经理的指标和方式: (一)考核指标:以每年度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济指 标和工作任务为依据; (二)考核办法:对总经理报酬实行年薪制。具体考核 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 法》和董事会决议执行。 |
| 17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造 成公司损失的,有关处罚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 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有关处罚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 25 —
| 程》的规定执行。 |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 ||
|---|---|---|---|
| 18 |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有关内容与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 26 —
附件6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 | 第一条 |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治理结构,准确、及时贯彻 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的有关经营决策,提高办公效率,加强 执行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治理结构,准确、 及时贯彻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的有关经营决策,提高 办公效率,加强执行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
| 2 | 第五条 | 第五条列席人员包括: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 主席、监事会主席(自主决定是否出席)、公司财务总监、综 合办公室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公司领导 成员。 |
第五条列席人员包括: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自主决定是否列席)、公司财 务总监、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 人及下属公司领导成员。 |
— 27 —
| 3 | 第十条 |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会议须应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 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 主持。 会议须应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为有效。总经 理办公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
|---|---|---|---|
| 4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集团综合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向参会人员 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 ; 2、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 3、议题、汇报顺序等等。 ... |
第十二条集团综合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向参 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 2、出席人员、列席人员; 3、会议议题、汇报顺序等。 ... |
| 5 |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按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题顺序对议题进行逐项审议、表决、做出决策,一项议题处 理完毕后方可讨论下一项议题,原则上,不得在会上临时动 议增加非紧急议题。 |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应按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题顺序对议题进行逐项审议、表决、做出决策,一项 议题表决完毕后方可讨论下一项议题,原则上,不得 在会上临时动议增加非紧急议题。 |
| 6 | 第十五条 |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享有充分的发言权,按汇报部门、参 与汇报单位(如有)、业务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其他副总经 理、监事会主席(如出席)、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顺序逐一发言和表明意见,总经理最后发言,根据讨论结 |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享有充分的发言权,按汇报部 门、参与汇报单位(如有)、业务分管领导、财务总监、 其他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如列席)、工会主席、党委 副书记、纪委书记顺序逐一发言和表明意见,总经理 |
— 28 —
| 果作出决议。 | 最后发言,根据讨论结果作出决议。 | ||
|---|---|---|---|
| 7 | 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决策 一经作出,相关领导、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参会人员对决策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总经理反映,但在总经理办公会 议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表决结果由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向未到会领导通报。 如会议出席人员对所议事项无法形成较统一意见,一般 性议题可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缓议;如遇紧急事项,由总经理 作出最终决议;会议出席人员意见载于会议记录本。 |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决策一经作出,相关领导、单位应当执行,参会人员对 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总经理反映,但在总 经理办公会议决策改变前应当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讨 论表决结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向未到会领导通报。 如会议出席人员对所议事项无法形成统一意见, 一般性议题可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缓议;如遇紧急事项, 由总经理作出最终决议;会议出席人员的意见载于会 议记录本。 |
| 8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 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 |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 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
| 9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
— 29 —
| 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
| 10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 30 —
附件7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 | 第一条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本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 [2007]235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 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本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 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 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 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
| 2 | 第四条 |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 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 必要,公司管理层还须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经营及投 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上述汇报及考察事项的书面记录,参与 汇报及考察的当事人应在记录本上签字。 |
第四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 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 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 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 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 |
— 31 —
| 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上述汇报及考察事项的书面记录, 参与汇报及考察的当事人应在记录本上签字。 |
|||
|---|---|---|---|
| 3 | 第五条 |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应在 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 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认 为材料不充分的,公司应提供补充资料。 |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 应当会同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 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 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 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 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 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 持。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见面会,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会议提供 专业支持,负责提供会议相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配合通 知各位独董与相关参会人员。 |
| 4 | 第六条 | 第六条公司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 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
第六条公司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和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 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 |
— 32 —
|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见面会的书面记录,出席见面会的当 事人应在记录本上签字。 |
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 并提供相关支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见面会的书面记录,出席见面会 的当事人应在记录本上签字。 |
||
|---|---|---|---|
| 5 | 第七条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各项通知及制度要求对公司年报中的相关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 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 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 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 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 见。 |
| 6 | 第八条 | 第八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
| 7 | 新增 |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议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
| 8 | 第十二条 |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
第十二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
— 33 —
| 的规定执行。 |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
||
|---|---|---|---|
— 34 —
附件8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 | 全文 | 审计委员会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 2 | 第四条 | 第四条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 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 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
第四条在董事会审议年报的会议上,公司管理层应 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 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 字。 |
| 3 | 第五条 |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年报。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 做出年报编制工作安排。 |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年报。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年报 披露时间做出年报编制工作安排。 |
| 4 | 第六条 |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负责提供财务报表、财务附注 及相关财务数据,并对所提供财务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写财务报告 (附带财务附注)、年度报告中所有涉及会计数据和业务 数据等财务指标的内容及其分析,并对所提供财务数据的 准确性承担责任。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 5 | 第七条 | 第七条公司发展管理部应负责编制董事会报告中“报告 | 第七条公司投资发展部主要负责编写房地产项目销 |
— 35 —
| 期经营情况回顾”和“未来发展展望”中与经营情况相关的章 节部分,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
售情况、投资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等与房地产板块 经营情况相关的章节部分,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 责任。 |
||
|---|---|---|---|
| 6 | 新增 |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写租赁承包情 况、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情况、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合 同履行情况等,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
|
| 7 | 新增 | 第九条 公司成本合约部主要负责编写土地储备情 况、项目开发情况、主要供应商情况等,并对所提供数据 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
|
| 8 | 新增 | 第十条 公司党群办公室主要负责编写公司履行社会 责任情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 情况,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
|
| 9 | 第十一条 |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负责提供“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和“员工情况”的相关资料,并对所 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编写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员工基本情况等相关的章 节部分,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
| 10 | 第十二条 |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应负责编制公司治理结构中与公司 内控管理相关的章节及监事会报告,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 承担责任。 |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编写监事会工 作情况、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以及公司内控管理相关的 部分章节,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
| 11 | 第十三条 |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并编纂公司年报。 |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编写公司基本情 况、治理结构、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等相关材料,并 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并编纂公司年报。 |
| 12 | 第十四条 |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数据应报财务负责人审 核,经财务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能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数据应报分管领导审 核,经分管领导认可后方能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
| 13 | 第十五条 |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年报和股东大会议题资料的 印刷工作,印刷工作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完成。年报 |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发现各部门递交汇总的年度 报告相关材料存在问题或对材料内容存有疑问的,应主动 |
— 36 —
| 交付印刷前,各部门应对所提供数据再次校对,确保年报印刷 准确无误。 |
向相关部门进行询证,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相关数据和专业性描述内容。年报交付印刷前,各部门应 对所提供数据再次校对,确保年报印刷准确无误。 |
||
|---|---|---|---|
| 14 | 第十六条 | 第十三条 ... 公司如依有关规定需向控股股东、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相 关银行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 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提供的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的 披露内容。 |
第十六条 ... 公司如依有关规定需向控股股东、相关政府管理部 门、相关银行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需要将 报送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应将 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登记备案, 对信息使用人进行保密义务书面提醒。 |
| 15 | 删除 |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 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 事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 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 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 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 |
— 37 —
| 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 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 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 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 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 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
|||
|---|---|---|---|
| 16 | 第十七条 |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 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 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 事项。 |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 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
| 17 | 第十八条 |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 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 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
— 38 —
| 评价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 |||
|---|---|---|---|
| 18 | 删除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
| 19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
| 20 | 删除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 规程》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之规定发生相抵触或不一 致时,以本制度为准。 |
— 39 —
附件9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 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 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 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1 第一条 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 公告[2009]34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 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 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 2 第三条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 或者 不 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 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 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
— 40 —
| 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 义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延迟、内容存在重大 差错或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
||
|---|---|---|---|
| 3 | 第四条 |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 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以下情形 :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 年修订)》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 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2009]33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 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业绩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差错的情形。 |
— 41 —
| 的情形。 | |||
|---|---|---|---|
| 4 | 第七条 |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 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
| 5 | 第八条 |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 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 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 6 | 第九条 |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 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 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 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 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 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 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 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 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 会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
| 7 | 第十条 |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 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原先预计 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 利润同比下降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升。 |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 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 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
— 42 —
|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 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 露业绩一致,但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年报实际业绩 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 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年报实际业绩较原预 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
||
|---|---|---|---|
| 8 | 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 |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年报实际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
| 9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 准: (一)会计报表批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 调整事项; (2)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 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3)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 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4)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会计 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认定标准: |
— 43 —
| (1)公司股本变动、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2)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关键财务指标计算存 在重大差错; (3)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
|||
|---|---|---|---|
| 10 | 第十四条 | 第十三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 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 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 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 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 11 | 第十七条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 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 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 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 44 —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的情形的。 |
|||
|---|---|---|---|
| 12 | 第十九条 |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 括 :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四)经济处罚 ; (五)解除劳动合同。 |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 式包括 :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况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13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 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45 —
附件10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 | 全文 | 审计委员会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 2 | 第一条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 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235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的要求,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 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治理机制,充 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 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 作规程。 |
| 3 | 第二条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确定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时间安排。 |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在年审会计师 进场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确定本公司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
— 46 —
| 4 | 第三条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进度,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及时与公司 分管财务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 |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审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与公司分管财务管 理的主要负责人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 |
|---|---|---|---|
| 5 | 第五条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由 公司财务部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初稿,并形成书面审阅意见。 |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 计师的见面会。 |
| 6 | 删除 |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
|
| 7 | 第六条 | 第七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
第六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
| 8 | 删除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表决决议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 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
|
| 9 | 第七条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工作规程形成的上述文件均 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 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 |
— 47 —
|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 |||
|---|---|---|---|
| 10 | 新增 |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 48 —
附件11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 | 第一条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国 家经贸委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0 条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行为,切 实保护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 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 2 | 新增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董事会、 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
— 49 —
| 表决权的股东权利的行为。 | |||
|---|---|---|---|
| 3 | 新增 |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 |
| 4 | 新增 |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 |
| 5 | 第四条 | 第二条 本公司股东、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本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
第四条本公司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董事会、独立董事、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本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 入期的; (二)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
— 50 —
| 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 |||
|---|---|---|---|
| 6 | 第五条 | 第三条以本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董事 会同意,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股东可以单 独或联合征集投票权。 |
第五条以本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股东可以单独或联合征集投票权。 |
| 7 | 新增 | 第六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须就该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接受征集投票权的 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票 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
|
| 8 | 新增 | 第七条 征集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 托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或格式指 引,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 9 | 第二章投票权的征集方式 | 第三章投票权的征集方式及基本内容 | |
| 10 | 第八条 | 第四条征集投票权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由征集者制 作固定格式的投票委托书于股东大会召开14 天前刊登于本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 向征集者以及本公司索取投票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任何 通过非公开方式取得的投票委托书不得超过十份。 |
第八条征集投票权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
| 11 | 新增 | 第九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
— 51 —
| 12 | 第十条 | 第四条 征集投票权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由征集者制 作固定格式的投票委托书于股东大会召开14天前刊登于本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 征集者以及本公司索取投票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任何通 过非公开方式取得的投票委托书不得超过十份。 |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征集者制作固定格式的投票委托书于规定时间内刊登 于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 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以及本公司索取投票 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
|---|---|---|---|
| 13 | 新增 | 第十一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详细说明 征集投票的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 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
|
| 14 | 新增 | 第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 机关,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委托书、征 集投票权行使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 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
|
| 第四章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
| 15 | 删除 | 第五条 投票委托书的格式和内容至少包含 : (一)征集者(即代理者)姓名 ; (二)征集者身份 ; (三)征集者持股情况 ; (四)股东大会开会的时间、地点 ; |
— 52 —
| (五)列示每一表决事项及赞成、反对或弃权等投票表格, 供股东选择 ; (六)委托人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如何行使表 决权的具体指示 ; (七)委托人对未作具体指示的表决事项,征集者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的指示 ; (八)委托书签发的日期和有效期 ; (九)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个人股东的,除签字 外,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除 法人代表签字外,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十)对选举董事的委托书必须列出所有董事候选人的名 称,具体参照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一)投票委托书的送达地址以及送达地的邮政编码和 联系电话。 |
|||
|---|---|---|---|
| 16 | 新增 | 第十三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的声明与承诺; (二)征集事由及拟征集的股东权利; (三)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况; (四)征集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53 —
| 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 间的关联关系; (五)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 系; (六)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并说明征集事项可能 对上市公司利益产生的影响; (七)征集方案,包括拟征集股东权利的确权日、 征集期限、征集方式、征集程序和步骤、股东需提交的 材料及递交方式等; (八)股东授权委托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
| 17 | 新增 | 第十四条 前条所述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 下内容: (一)授权委托事项; (二)授权委托的权限; (三)授权委托的期限以最近一期股东大会为限; (四)股东的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 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账户、持股数量、联系方 式等; |
— 54 —
| (五)股东实际持股份额应以确权日为准、股东将 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 集人的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股东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向征集人 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材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
|||
|---|---|---|---|
| 18 | 新增 | 第十五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内容应当客观、真 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
| 19 | 新增 | 第十六条 征集人启动公开征集活动,应当将拟披 露的征集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于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征集公告,经核查认为征集人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条件而拒绝披露的,应当向征集人书面反馈不符合规定 的证据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召集人配合征集人披露 征集公告后方取得证据证明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 披露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公告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20 | 新增 | 第十七条 征集人应当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征集文件,上 |
— 55 —
| 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相关信 息,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规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发 布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
|||
|---|---|---|---|
| 21 | 删除 | 第八条 征集委托投票材料和授权书必须在向股东发送 前10 天,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监管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提 出异议的,应在修改后向股东发送 ;监管部门在5 个工作日 结束后未提异议的,可直接向股东发送。 |
|
| 22 | 第二十三条 | 第十二条 征集者在征集投票权过程中,除应遵守本《实 施细则》外,还须遵守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23 | 第二十四条 | 第十三条 受董事会委托,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
— 56 —
附件1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 | 第一条 |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披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
| 2 | 第二条 |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 整。 |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
| 3 | 第三条 | 第三条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管 |
第三条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
— 57 —
| 理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
登记入档、管理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
||
|---|---|---|---|
| 4 | 第五条 |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 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
| 5 | 第六条 |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 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 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 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 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
— 58 —
|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 署等活动 ;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 更 ;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押、拍卖 ;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6 | 第七条 |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 |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 括但不限于 : |
— 59 —
|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或者 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 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 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 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 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员。 |
||
|---|---|---|---|
| 7 | 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 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 |
— 60 —
| 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内幕 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长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 幕信息保密。 |
|||
|---|---|---|---|
| 8 |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 署了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
第十三条公司如依有关规定需向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保密承诺或者 对其已进行保密义务书面提醒。 |
| 9 |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 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 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10 | 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高比例送转股份、导 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 收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 计划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
— 61 —
| 交易所备案。 | ......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
||
|---|---|---|---|
| 11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 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十九条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
| 12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13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62 —
附件1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 | 第一条 |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信 息披露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 定”)。 |
| 2 | 第三条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 |
— 63 —
|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上市规则等规定要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
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 重大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要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
||
|---|---|---|---|
| 3 | 第四条 |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披露”是指将本规定第三条所称之信 息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格式编制的公告文稿以及相关附件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 布。 |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通过 规定的媒体及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以及按规定 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
| 4 | 新增 | 第五条 本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 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总部各 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参股公司我方派出 负责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 关联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
|
| 5 | 第八条 | 第七条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有平 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确保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 司不得选择性地披露信息或区别对待投资者。 |
第八条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确保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信息,公司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披露信息,也 不得选择性地披露信息或区别对待投资者。 |
| 6 | 新增 |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
|
| 7 | 第十一条 | 第九条公司披露信息公告必须包括以下声明 : | 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
— 64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
||
|---|---|---|---|
| 8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等。 |
|
| 9 | 第十三条 | 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通常是信息 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 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须自触及相关规定的披露时点起两个交易日内完 成。发生报送的临时报告未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司 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 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 |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 |
| 10 | 删除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监局,并置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
|
| 11 | 新增 |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 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 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
|
| 12 | 新增 |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 65 —
| 13 | 新增 |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 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 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
|---|---|---|---|
| 14 | 新增 |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
|
| 15 | 第十八条 | 第十二条 ......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 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
第十八条 ......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 在证券发行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招股说明书。 |
| 16 | 第二十条 |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 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第二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和 |
— 66 —
| 信息披露资料。 | |||
|---|---|---|---|
| 17 | 第二十五条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 18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 求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并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并披露,其 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
| 19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 的实际情况。 ......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
| 20 | 新增 |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
|
| 21 | 第三十二条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为编制定期报告 的主要责任部门,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各所属企业应积极协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门为编 制定期报告的主要责任部门,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各所 |
— 67 —
| 助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 真实、准确、完整。 |
属企业应积极协助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
||
|---|---|---|---|
| 22 | 第三十三条 | 第二十六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等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
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等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
| 23 | 第三十六条 |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件包括 :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三十六条重大事件包括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 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 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
— 68 —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24 | 删除 |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
| 25 | 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二条在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 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 |
第三十八条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 |
| 26 | 第四十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 69 —
| 27 | 第四十二条 |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当公司发 生涉及必须或可能进行信息披露的某一重大事件时,负责该重 大事件的总部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参股子公司我方 派出负责人应在该重大事件发生当日,将该重大事件的具体情 况以书面形式,附上相关的协议、合同及资料依据等备查文件 向董事会报告,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直接责任。 |
第四十二条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当 公司发生涉及必须或可能进行信息披露的某一重大事件 时,负责该重大事件的总部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或参股公司我方派出负责人应在该重大事件发生当日,将 该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附上相关的协议、合 同及资料依据等备查文件向董事会报告,并对所提供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
|---|---|---|---|
| 28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 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
|
| 29 | 第四十五条 | 第三十八条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 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
第四十五条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 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 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 30 | 第四十八条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 (四)提供担保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 |
第四十八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 (一)购买资产 ;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 |
— 70 —
|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
| 31 | 第四十九条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除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 之外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
— 71 —
|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
|---|---|---|---|
| 32 | 新增 |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除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之 外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 72 —
|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算。 |
|||
|---|---|---|---|
| 33 | 新增 |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73 —
| 34 | 新增 |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公司不得对没有产权关系的担保对象提供担 保,不得对境外融资提供担保。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为购 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除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条件下,决定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 担保的事项。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
— 74 —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35 | 第五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的规定。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 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 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
| 36 | 第五十四条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
| 37 | 第五十五条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 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另有规定外,免于披露。 |
第五十五条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另有规定外,免于披露和履行相应程 序。 |
| 38 | 新增 | 第二节 日常交易 | |
| 39 | 新增 | 第五十七条 本节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 |
— 75 —
| 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的 规定。 |
|||
|---|---|---|---|
| 40 | 新增 | 第五十八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二)涉及本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 (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
|
| 41 | 第五十九条 |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 (一)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三)销售产品、商品 ; |
第五十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 (一)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三)销售产品、商品 ; |
— 76 —
|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 项。 |
||
|---|---|---|---|
| 42 | 第六十条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情形时,公司应及时 公开披露 :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四)公司或所属企业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 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述(一)、 (二)、(三)项标准的。 |
第六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 的交易 ;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6 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告(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免于审计 或评估)。 |
| 43 | 第六十一条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 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
— 77 —
|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
|||
|---|---|---|---|
| 44 | 第六十二条 | 第五十条未达到第四十九条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 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
第六十二条未达到第六十一条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 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
| 45 | 删除 |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 |
| 46 | 删除 |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的次一交易日披 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
| 47 | 删除 | 第五十六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 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 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
| 48 | 删除 | 第五十七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下称“传闻”)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 告。 |
|
| 49 | 新增 |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 作,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 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
|
| 50 | 新增 | 第六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 |
— 78 —
| 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 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
|||
|---|---|---|---|
| 51 | 新增 | 第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
|
| 52 | 删除 |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总部各部门 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各参股公司我方派出负责人 ;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
|
| 53 | 第七十八条 | 第六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报告期结束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审计工作,并组织 总部相关部门提供编制报告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董事会办公室 和财务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草案 进行合规性审查。 ...... (四)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 签名。 |
第七十八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报告期结束后,由财务负责人组织审计工作,董 事会秘书组织总部相关部门提供编制报告所需要的基础 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财务报 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
— 79 —
| (五)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
报告,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五)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须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 |
||
|---|---|---|---|
| 54 | 第七十九条 | 第六十八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拟定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 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形成后,议案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董事 会秘书应尽快组织拟定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 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披露。 (三)监事会决议形成后,议案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董事 会秘书应尽快组织拟定监事会决议公告文稿,由监事会主席审 阅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四)独立董事意见或独立董事声明由独立董事本人审定签 发,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五)凡属法定、强制性应披露的临时公告,董事会秘书得 知信息后,应尽快组织拟定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将公告 文稿报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披露。 |
第七十九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拟 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审阅 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形成后,议案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 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拟定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由董事 会秘书报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三)监事会决议形成后,议案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 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拟定监事会决议公告文稿,由监事 会主席审阅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四)凡属法定、强制性应披露的临时公告,董事会秘 书得知信息后,应尽快组织拟定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 书将公告文稿报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
| 55 | 删除 | 第七十条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参 股公司我方派出负责人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
— 80 —
| 56 | 第八十一条 | 第七十一条当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认 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该重大事件发生当日)向 董事长书面报告该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况,附上相关的协议、合 同及资料依据等备查文件。 |
第八十一条当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该重大事件 发生当日)向董事会书面报告该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况,附 上相关的协议、合同及资料依据等备查文件,并通知董事 会秘书。 |
|---|---|---|---|
| 57 | 新增 |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 制 |
|
| 58 | 新增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 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 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
|
| 59 | 新增 | 第八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国家企业会 计准则、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
|
| 60 | 新增 |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
|
| 61 | 新增 | 第八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 责,不定期地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 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及时报告 董事会。 |
|
| 62 | 第八十七条 |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 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
第八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
— 81 —
|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 |||
|---|---|---|---|
| 63 | 第八十八条 | 第七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
第八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 |
| 64 | 第八十九条 | 第七十五条当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 该信息予以披露。 |
第八十九条当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
| 65 | 第九十条 | 第七十六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规定, 致使本公司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批评处理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公司应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
第九十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定,致使本 公司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批评处理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 司应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
| 66 | 第九十二条 |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 案管理工作,信息披露的当年资料保存在董事会办公室,年度 结束后移交并存放在公司档案室。 |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 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信息披露的当年资料保存在董事会办 公室,年度结束后移交并存放在公司档案室。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 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
| 67 | 第九十三条 | 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档案的查询、借阅需经董事会秘书批 准。信息披露档案长期保存。 |
第九十三条信息披露档案的查询、借阅需经董事会 秘书批准。信息披露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 |
| 68 | 新增 |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 69 | 第九十五条 | 第八十条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定并修 | 第九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定并 |
— 82 —
| 改。 | 修改。 | ||
|---|---|---|---|
| 70 | 第九十六条 | 第八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执行情 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
第九十六条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
— 83 —
附件1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比对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1 | 第一条 | 第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核心内 容,为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良性互动,切实保 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和规范运作,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核 心内容,为强化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良性互动, 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和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 2 | 删除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 |
— 84 —
| 3 | 第三条 |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 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 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
|---|---|---|---|
| 4 | 新增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
|
| 5 | 第五条 |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监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规定。 (二)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 公司面向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 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 |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 85 —
| 披露。 (三)诚实信用 :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 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自愿性披露 :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主动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 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 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
|---|---|---|---|
| 6 |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及方式 |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 |
| 7 | 第六条 | 第五条 向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准确提供如下信息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动态信息,包括 :经营管理、财务 状况、重大投融资、重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和收益、经营业 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 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 (三)企业文化 ; (四)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信息。 |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 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定位、战略实施路 径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已披露的生 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利润分配情况以及其 他重大事项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 86 —
|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
|---|---|---|---|
| 8 | 第七条 |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股东大会 ; (三)公司网站 ; (四)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网上路演 ; (五)一对一沟通 ; (六)广告、宣传材料 ; (六)媒体采访报道 ; (七)电话、传真 ; (八)现场参观 ; (九)邮寄资料。 |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股东大会 ; (三)公司网站及公众号新媒体平台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互联 网平台; (四)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网上路演 ; (五)一对一沟通 ; (六)广告、宣传材料 ; (七)媒体采访报道 ; (八)电话、传真 ; (九)现场参观 ; |
— 87 —
| (十)邮寄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应安排熟悉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人员 接听投资者热线电话和查看公司传真、邮箱,保证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接收并给予及时答复。 |
|||
|---|---|---|---|
| 9 | 删除 | 第七条 《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 报纸,巨潮资讯网(http ://www. cninfo.com.cn)为公司信 息披露指定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
|
| 10 | 新增 |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
|
| 11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
|
| 12 |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 |
| 13 | 第十三条 |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 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
— 88 —
| ...... | 活动。 ...... |
||
|---|---|---|---|
| 14 | 第十四条 |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 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凡属重大收购(出 售)资产、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的,应第一时间告 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职能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 |
| 15 | 新增 |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子公 司、其他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
|
| 16 | 新增 |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 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 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
|
| 17 | 新增 |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及工作要求 |
— 89 —
| 18 | 新增 |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 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 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
|
|---|---|---|---|
| 19 | 新增 |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 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 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 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 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 |
— 90 —
| 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
|---|---|---|---|
| 20 | 新增 |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并 指派专人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 息。 |
|
| 21 | 新增 |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 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对投资者的提问,董事会办公室应 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回复内容,回复内容涉及 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公司子公司相关情况的,为确 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商请 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 供补充资料,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应予以配合;投资 者提问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 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的回 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 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对外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
|
| 22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 |
— 91 —
| 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 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
|||
|---|---|---|---|
| 23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 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 独立报道。 |
|
| 24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 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
— 92 —
|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
|||
|---|---|---|---|
| 25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刊 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 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 26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
— 93 —
|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
| 27 | 第二十六条 |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受董事 会委托,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 |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 28 | 新增 |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 解释。 |
— 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