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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Properties & Resources Development (Grou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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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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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 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 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不包括为本公司提供专项审计服务及为本公司附 属子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 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业务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纪录及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 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 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1、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
-
2、1/3以上的董事;
-
3、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 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 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 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 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遵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 理规定》执行;
(二)确定拟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后,须报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和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 书》。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 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 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调 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要求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二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1 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形成 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
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 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 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 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 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 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 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 纪录等。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 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 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 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 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 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 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