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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Properties & Resources Development (Grou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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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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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发展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21-33 号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比对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021 年9 月10 日,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25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 定》进行修订,修订前后比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比对表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院提起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权性质的证券。
|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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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八十四条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或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或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具体实施 细则依照公司制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相关规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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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二百一十 九条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2018 年6 月15 日 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2020 年10 月12 日 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比对表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1 | 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 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 |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 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比对表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1 | 标题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内幕信息知情人 | 登记 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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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一条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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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二条 |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和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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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三条 |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 询)、服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 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报 备等日常工作。 |
第三条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管理事 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 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总部 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 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 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 |
| 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 作管理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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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五条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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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七条 |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 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 位及个人;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 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 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 办人; (六)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 母;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 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 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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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 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 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深圳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 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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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 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 成书面记录 ,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 行问责,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十九条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 ,对违法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深 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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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新增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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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修订比对表
| 序号 | 章节条款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
|---|---|---|---|---|
| 1 | 第五条 | 履行 | 第五条 及时披露的原则:公司应当切实 及时、准确、完整 地披露信息的义务。 |
第五条 及时披露的原则:公司应当切 实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披露信息 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
| 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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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新增 |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 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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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九条 |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 时间(公告披露前一日下午3:30 之前)将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批准后在指定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须自触 及相关规定的披露时点起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发生报送的临时报告未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 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须在第 一时间(通常是信息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须自触及相关规定的披露时点 起两个交易日内完成。发生报送的临时报告未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 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 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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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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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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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报告不得披露。 | ||||||||
| 6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 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
| 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陈述理由 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 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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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将出现亏 损或业绩大幅变动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 上升或下降50%及其以上),应当在本期定 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在前一期报告中未进行业绩预告,或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 (相差50%以上),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的修正。 |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 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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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告。 | |||||||
| 8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 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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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 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 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 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 等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 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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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新增 |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 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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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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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免于披露。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另有规定外, 免于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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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四十六条 | 第四十六条 未达到第四十五条标准或 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露。 |
第五十条 未达到第四十九条标准或者 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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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二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 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
第五十六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 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 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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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 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参股公 司我方派出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 公司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总部 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参股 公司我方派出负责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