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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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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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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金证股份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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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意字[2020]第 015 号-5

致: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过 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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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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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 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报告及其他资 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歧义或曲解。

信达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 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出席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簿记建档现场、 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备案、说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及信达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 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一切足以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备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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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1.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1 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1.1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 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1.1.2 2020 年 7 月 7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授权发行 人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项。

1.1.3 2020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的议案》,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关于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尚待履行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金额、法定代表人、部分财务数据、特别提示等内容进行 了修改、补充,并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募 集资金数量及用途进行了调整。

根据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董事会本次修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深 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已经得到发行人股东 大会授权,无需另行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1.2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金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8 号),核准发行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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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不超过 258,132,145 股新股。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有效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相关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署的保荐 协议、承销协议,以及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 司”)签署的承销协议,平安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 中金公司共同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和中金公司 以下统称“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制定 了《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 行方案》”),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以及缴 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2.1 发送认购邀请书

根据相关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及快递寄件、收件记录,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向 279 名特定对象发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深圳市金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 及其他附件。上述特定对象包括:截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 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共 14 名)、52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4 家证券公司、10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 及其他已向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表达认购意向的 169 名投资者。

本次发行自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发行方案文件(2021年1月4日)至申购日 (2021年3月2日)9:00期间,有15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联席主承销商向 上述15名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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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认购数量及金额、认购价格;认购时间安 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股份锁定安排等内容。

《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 遵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程序与规则及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 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信达认为,发行人所发送《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法有效; 《认购邀请书》的发送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2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购报价

2021 年 3 月 2 日,经发行人和平安证券统计及信达律师现场见证,在《认 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时间内(2021 年 3 月 2 日 9:00-12:00 之间),在 已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对象中,共计收到 15 家投资者以传真送达方式提 交的经签署的《申购报价单》,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申购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人民币元,下同)
申购金额(万元)
1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12.40 3,100.00
2 UBS AG 14.82 3,000.00
3 田翠莲 12.34 9,000.00
4 廖祝明 13.00 12,000.00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34 5,000.00
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66 3,000.00
7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79 3,100.00
12.47 3,900.00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51 5,000.00
12.36 5,900.00
9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90 19,800.00
13.10 19,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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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20,000.00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35 3,100.00
11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纯
达主题精选1号私募基金
12.84 3,200.00
12.68 3,200.00
12.53 3,200.00
12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医药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
13.22 3,000.00
12.56 3,000.00
12.34 3,000.00
13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银德洋基金
13.22 7,000.00
12.56 7,000.00
12.34 7,000.00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34 3,000.00
15 倪国强 12.84 16,000.00
12.68 16,000.00
12.53 16,000.00

根据相关转账凭证、系统截图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参加本次发行的 15 名认 购对象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了相关申购文件,除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 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向平安证券指定的账户及时足额缴纳 认购保证金,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同确认上述投资者的申购有效。

2.3 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的确定

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2 月 26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发行价格不 低于 12.34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按照《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联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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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规则 和募集资金的需求情况,按照“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 则,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为 12.34 元/股,发行股份总数为 81,145,721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2,512,155 30,999,992.70
2 UBS AG 2,431,118 29,999,996.12
3 田翠莲 7,293,354 89,999,988.36
4 廖祝明 9,724,473 119,999,996.82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51,863 49,999,989.42
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31,118 29,999,996.12
7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60,453 38,999,990.02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81,199 58,999,995.66
9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207,455 199,999,994.70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12,155 30,999,992.70
11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纯达
主题精选1号私募基金
2,593,192 31,999,989.28
12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
同医药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431,118 29,999,996.12
13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
银德洋基金
5,672,609 69,999,995.06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77,495 29,338,288.30
15 倪国强 12,965,964 159,999,995.76
合计 81,145,721 1,001,338,197.14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与上述发行对象签署了《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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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达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购报价及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 股数的确定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 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4 缴款及验资

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向最终获得配售的 15 位发行对象 发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各发行 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 款时间及指定的缴款账户。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000157 号《验证报告》,“经我们审验,截至 2021 年 3 月 5 日 17:00 时止,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 到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15 名配售对象缴纳的申购金证股份本次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 1,001,338,197.14 元(大写:壹拾亿零壹佰叁 拾叁万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壹角肆分)”。

根据大华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000158 号《验资报告》, “经我们审验,截至 2021 年 3 月 8 日止,金证股份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1,001,338,197.14 元(大写:壹拾亿零壹佰叁拾叁万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壹角肆分),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6,550,943.39 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伍万零 玖佰肆拾叁元叁角玖分),金证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4,787,253.75 元(大写:玖亿捌仟肆佰柒拾捌万柒仟贰佰伍拾叁元柒角伍分),其中计入“股 本”人民币 81,145,721.00 元(大写:捌仟壹佰壹拾肆万伍仟柒佰贰拾壹元整), - 计入“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人民币 903,641,532.75 元(大写:玖亿零叁佰陆拾肆 万壹仟伍佰叁拾贰元柒角伍分)”。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承销办法》 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根据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名单,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 行对象为 15 家,分别为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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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田翠莲、廖祝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纯达主题精选 1 - 号私募基金、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医药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银德洋基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倪国强。 本次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或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根据发 行对象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备案证明等资质证明资料,截至《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该等发行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下:

3.1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3幢6-2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不得从事银行、证劵、保险等需要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
不得为未经许可的金融活动提供宣传、推介、营销等)。(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

3.2 UBS AG

名称 UBS AG
类型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注册地址 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Basel,Switzerland
编号 QF2003EUS001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境内证券投资。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 UBS AG 出具的《自有资金承诺函》,其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认购。

3.3 田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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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田翠莲
住址 吉林省辽源市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田翠莲出具的《自有资金承诺函》,其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认购。

3.4 廖祝明

姓名 廖祝明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廖祝明出具的《自有资金承诺函》,其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认购。

3.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注册资本 890,794.7954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贺青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
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有资金承诺函》,其以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3.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注册资本 907,665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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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和黄金
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有资金承诺函》,其以自有资金参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3.7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产品及账户认购信息表》,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兴 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中证 800 六个月持有期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华兴银行 2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全-南网资本 1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全 -建信理财 1 号 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全-顺德农商行 1 号 FOF 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上述 基金产品为公募基金,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 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或登记。

3.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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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注册资本 764,638.5238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有资金承诺函》,其以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3.9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楼)X1301-G4974
注册资本 4,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大伟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与管理,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
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与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受金融企业
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有资金承诺函》,其以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3.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夏理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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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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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产品及账户认购信息表》,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 玉泉定增 138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 17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要 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3.11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联路158号2层F区268室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薄地阔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产品及账户认购信息表》,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纯达主题精选 1 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该基金产品已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3.12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桦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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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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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产品及账户认购信息表》,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 的“共同医药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银德洋基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认购。上述基金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3.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注册资本 1,292,677.6029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
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
市。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有资金承诺函》,其以自有资金参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3.14 倪国强

姓名 倪国强
住址 福建省福州市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倪国强出具的《自有资金承诺函》,其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认购。

根据获得配售的上述认购对象提供的确认函等资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终获配投资者不包括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 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综上,信达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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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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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 条件。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 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发行过程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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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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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张 炯 彭文文

麦 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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