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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Mar 2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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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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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5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 金证0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股份”、“公司”)全 资子公司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龙博通”) 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2,000 万元(人民币元,下同),由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联龙博 通及其子公司金证联龙(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联龙”) 拟为上述担保事项向海淀担保提供反担保。

  •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为2,000 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 元。

  • 本次担保为反担保。

  • 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 本次对外反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金证股份全资子公司联龙博通因业务发展需要,向民生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2,000 万元,用于支付工资款项。此次借款期限为壹年,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上浮30%,最终利率以银行审批结果为准。综合授信其他事项以联龙博通与银 行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为准。

上述借款由海淀担保提供担保,担保费率为担保金额的2%,按年费率计。 经联龙博通与海淀担保协商,联龙博通及其子公司金证联龙拟为上述担保事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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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担保提供反担保。

联龙博通拟与海淀担保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协议》,将协议签订 当日已经形成的至未来五年到期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人) 出质给海淀担保,办理质押登记,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联龙博通就人 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放弃抗辩权。

同时,金证联龙拟向海淀担保就上述担保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向 海淀担保出具《反担保保证书》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金证联龙就人 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放弃抗辩权。

联龙博通、金证联龙拟委托刘琦为其代理人代为办理综合授信及提供反担保 相关事宜,委托期限为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完为止,受托人无转委 托权。

本次对外反担保事项已经金证股份2019 年3 月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武雁冰

注册时间:1999 年12 月09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6 号13 层1528 号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

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 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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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100%

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资产总额 153,325.87
154,537.01
负债总额 37,390.74
39,534.77
资产净额 115,935.13
115,002.23
营业收入 16,183.71
12,195.12
净利润 3,835.26
2,878.11

以上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数据为经审计数据,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数 据未经审计。

海淀担保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 一日,在信贷市场的评级为AA。

海淀担保与金证股份及金证股份前四大股东杜宣、赵剑、李结义、徐岷波在 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协议》

出质人: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

质权人: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联龙博通与质权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质权人为联 龙博通向民生银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出质人同意以自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质权人,作为以上担保的反担保。

  • 1、出质人愿意以其自有的、有处分权利的,因提供商品、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 款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反担保。

质押的应收账款为:出质人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已经形成的以及未来五年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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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人。

  •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权人所担保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 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 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代偿后联龙博通延期偿还质权人代偿款而应支 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各项费用等。

  • 3、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直至质权人债权全部清偿之日 止。本协议签订后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登记 的期限为五年。

  • 4、质物的咨询、公证、见证、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 5、出质人保证对上述质押的应收账款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应 收账款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如第三人对 质物标的提出权利主张,或对质物的处分提出异议,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出 质人承担。

  • 6、质权人有权收取上述应收账款的孳息。

  • 7、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应按以下第(一)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 (一)向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8、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 9、本协议各方同意向公证处申请对本协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当质 权人行使追偿权时,质权人有权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协议的公证书 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出质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 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 10、双方同意,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 (二)《反担保保证书(非自然人反担保)》

  • 根据海淀担保与联龙博通签署的《委托担保协议书》,海淀担保为联龙博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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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所申请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应联龙博通的 请求,金证联龙(以下简称“反担保人”)愿意向海淀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 担保,出具以海淀担保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 担保保证书,并做出如下保证:

  • 1、本反担保保证书所担保的债权为:依据联龙博通与海淀担保签订的《委托担 保协议书》中约定,因海淀担保为联龙博通向民生银行提供担保而对联龙博 通享有的追偿权。

  • 2、本反担保保证书担保的范围包括:海淀担保所担保的本金(本金/履约金/其 他)、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联龙博通以及海淀担保实现 债权的费用,以及海淀担保代偿后应向联龙博通及反担保人追偿的本金、利 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本条所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 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 调查取证费等)等。同时,也包括海淀担保代偿后联龙博通延期偿还海淀担 保代偿款而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各项费用等。

  • 3、本反担保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海淀担 保代联龙博通向民生银行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

  • 4、反担保人保证对联龙博通的上述全部债务(如上述第2 条)负有法律上和经 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联龙博通未能按约履行其与民生银行签订的 借款合同或相关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海淀担保索偿通知 书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不持任何异议,反担保人逾期支付的, 向海淀担保按所代偿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 5、如海淀担保还同时享有由联龙博通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反担保或连 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人自愿优先承担对海淀担保的连带保证反担保责 任,无条件地承担第一位的反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 6、本反担保保证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书引起 的或者与本反担保保证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纠纷,首先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应按以下第(一)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 (一)向本反担保保证书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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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反担保人同意向公证处申请对反担保保证书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当海淀担保行使追偿权时,海淀担保有权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保证 书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反担保人愿意接 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 8、反担保保证书自保证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9 年3 月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9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子公司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反担保 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联龙博通及其子公司金证联龙本次为申请综合授信向担保 公司提供反担保是基于联龙博通经营发展需要,经反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协商约定 而成。此次对外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对外反担保发表意见如下:

此次对外反担保可满足联龙博通融资需求,利于其经营生产。议案的审议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8,000 万元,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7.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8,0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31%;逾期担保累计数量为0 元。 六、备查资料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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