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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creas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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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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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英可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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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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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 称“减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 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 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 利益之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若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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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 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 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 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 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 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深 交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投票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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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

  •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

(如有)以外的职务;

  •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 (二)将公司资金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 (三)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五)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 (六)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

  • 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 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 (一) 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 (二) 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三) 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

  • 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 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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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其 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 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 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 任何方式回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 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如披露本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应严格遵守《深圳证 ——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 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二)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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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三)公司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3个月;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 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减持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 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减持指引》第五条 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 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减持指引》第十 一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30%, 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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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 已经按照《减持指引》第十一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股份的受 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亦应遵守 《减持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并 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 份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应 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 (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报告深交所并予以披露:

  •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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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报告深交所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报告深交所并督促公司立即公 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深 交所报备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 关规定:

  •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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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在公司指定的相应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范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本制度未 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 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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