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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creas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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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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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经2021年10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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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加强公 司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外派人员”)的管理,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对外投资时,由公司委派或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 公司(以下统称“派驻企业”)出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岗位的人 员。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事 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外派人员的选拔、推荐、日常工作交接,由公司相关业务/ 职能部门垂直管理(以下简称“垂直管理部门”);外派人员的任免、 薪酬、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外派人员代 表公司表决、协调处理派驻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归口负责。上述管理事项统一报送公司董事长办公会 研究决定。

第四条 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 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派人员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 权益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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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 精神;

(二)熟悉公司及派驻企业经营业务,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和管理经验,能够及时、准确贯彻执行公司的战略意图、决策和决定;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职责;

(四)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二)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 员;

(三)曾经由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给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的人员;

(四)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七条 外派人员人选由相关部门会同公司证券投资部,按照上述任 职条件拟定初步选派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人 力资源部出具外派人员任免、推荐文件,向派驻企业推荐。

第八条 外派人员选派方式主要有:直接委派、内部竞聘和外部招 聘,按照公司和派驻企业的聘任制度履行相关程序。

第九条 外派人员实行任期制,具体任期按照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任期届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连任;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变更 外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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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同一派驻企业派出人员两人以上的,由公司指定其中一人 作为第一责任人(报告人),负责向公司职能部门提交本办法要求的各 项书面报告和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及时变更外派人员:

  • (一)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二)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 失;

(四)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认为其不能胜任相关职务;

(五)出现其他事项可能影响被外派人员正常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外派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 职和责令辞职,并依照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是指外派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 现任职务。

(二)引咎辞职是指外派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再担任现职,由 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 1、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公司或派驻企业资产流失严重的;

  • 2、对派驻企业重大事故负有重大领导责任的;

  • 3、因不良行为引起公司或派驻企业巨大损失的;

  • 4、贪污受贿或私自处理派驻企业资产的;

  •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责令辞职是指公司根据外派人员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 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者,给予免职。

(四)外派人员提出辞职,需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未经批 准,不得擅自离职,否则将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 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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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选派程序, 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卸任时,需办理工作交接,对公司及派驻企业商 业机密和核心技术继续负有保密义务。如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可依 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应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忠实执行公司 各项决议,及时了解派驻企业业务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并根据派驻企 业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参加或列席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及经营管理层会议等,代表公司行使相应职权,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 派驻企业发生如下重大事项的,外派人员应在知道相关事 项时,第一时间向垂直管理部门汇报。如下重大事项若构成筹划中的股 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外派人员也应在第一时间向垂直管 理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并最迟在审议该等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 会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议案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做 出报告,经证券投资部会同垂直管理部门进行分析、初审后,报公司董 事长办公会审议并出具表决意见。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一)派驻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制定或修订;

  • (二)派驻企业章程的修订;

  • (三)派驻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 (四)派驻企业股东股权转让;

  • (五)派驻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 (六)派驻企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设立;

(七)派驻企业重组、改制、兼并、清算、破产等事项; (八)派驻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 (九)派驻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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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派驻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十一)派驻企业对外投资、关联交易、融资(含银行借款)、对外

  • 担保、委托理财;

  • (十二)派驻企业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

  • (十三)派驻企业的重大法律文件和重大合同;

  • (十四)派驻企业金融或衍生产品投资(但若该等业务为所投资企业

  • 主营业务的除外);

  • (十五)派驻企业业务模式、经营战略发生重大变化;

  • (十六)派驻企业资产核销、重要的资产的转让、出租、许可使用等

  • 事项;

  • (十七)派驻企业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 (十八)派驻企业重要人事任免、薪酬分配方案;

  • (十九)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议案;

  • (二十)其他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

  • (二十一)外派人员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针对上述重大事项,外派人员应严格按公司董事长办公会 的书面批复意见进行表决;对会议追加的临时议案,外派人员须及时向 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并批复表决意见后,根 据书面批复意见进行表决。

外派人员在参加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会议后三个工 作日内,将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决议及本人的表决情况报送公司证券投 资部备案,由证券投资部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除报告以上重大事项外,外派人员还应严格执行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工作制度》《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和保密工作制度》,确保将子公司重大信息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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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完整、准确地反馈,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应及时了解派驻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根据各自职 责每季度向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作一次简要汇报,每半年作一次书面详 细汇报,每年作一次书面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外派人员应督促派驻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 制度;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议要求对派驻企业有关问题作出解 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外派人员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公 司的检查;外派人员对所上报的派驻企业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派人员应当协助公司证券投资部、财务部、人力资源 部等职能部门督促派驻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 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制订派驻企业年度经营考核目 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派驻企业进行相关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批准,外派人员不得与派驻企业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年终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 会同财务部、证券投资部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参照下述依 据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评议确定。

(一)执行公司意见、决定及依法履职的情况;

(二)履职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方案、措施等发挥的作用及取得的效 果;

(三)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 (四)依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报告及材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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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个等级。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以适当进行奖励,对获 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应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具体由公 司董事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由于外派人员的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派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 公司财产的,责令其退还公司财产,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 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派人员泄露公司和派驻企业商业秘密的,给予相应的 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人 员外派及管理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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