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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creas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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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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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可瑞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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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英可瑞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指引”)及《深圳市英可瑞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 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 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待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指引以及中 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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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在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 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与种类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罚款、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

分清责任。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 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4.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5.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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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2.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3.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 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 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关 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英可瑞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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