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Increas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18, 2021
55691_rns_2021-01-18_e22647b4-82c1-4035-88c7-2bb3d1666ad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一年一月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 章程 | |
|---|---|
| 目录 | |
| 第一章 总则 | 1 |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1 |
| 第三章股份 | 2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2 |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 | |
| 第三节股份转让............................................................................................. 4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
| 第一节股东.................................................................................................... 5 |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1 |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
| 第五章董事会 | 21 |
| 第一节董事.................................................................................................. | 21 |
| 第二节董事会............................................................................................... | 24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
| 第七章监事会 | 31 |
| 第一节监事.................................................................................................. | 31 |
| 第二节监事会............................................................................................... | 32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33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36 |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37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1 |
| 第十二章附则 | 41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
司法》”)、《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系由深圳市英可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设立,在深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62.50 万股,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1001 号 TCL 国际 E 城 E1 栋 11 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343.75 万元。
-
第七条 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投资于人才、技术和市场,不断创新,科学管理,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增值服务,为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长期价值。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咨询和销售;投资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品);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凭批准文件、证 件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IDC)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咨询和 销售;新能源汽车配套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咨询和销售;电力电 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咨询和销售;铁路电气化设备和相关软件 的开发、生产、销售、咨询与维护;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设计开发、 建设、运营与维护;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站系统设计开发、建设、 运营与维护;自动化系统、装备和相关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咨 询与维护;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站工程施工总 承包、专业承包;智能输变电、智能配用电及控制技术与设备制造;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由深圳市英可瑞科技有限公司以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 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 4250 万股普通股,各发起人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如下: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万股) |
||
|---|---|---|---|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名称 | ||
| 1 | 尹伟 | 60.8200 | 2584.85 |
| 2 | 邓琥 | 11.8200 | 502.35 |
| 3 | 刘文锋 | 11.8200 | 502.35 |
| 4 | 深圳市前海深瑞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900 | 386.325 |
| 5 | 何勇志 | 3.1800 | 135.15 |
| 6 | 吕有根 | 2.8200 | 119.85 |
| 7 | 张军 | 0.4500 | 19.125 |
| 合计 | 4250.00 | 100.00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343.75 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 )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 )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 )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一
-
(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 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 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
一
-
(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事项作出决议;
-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 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四)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
(十五) 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
(十六) 审议批准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十七) 审议《上市规则》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
(十八)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一
-
( )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 提供财务资助;
-
(四) 提供担保;
-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 签订许可协议。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对外披露:
-
一
-
( )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
报表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
报表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10%的担保;
-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
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
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规则》10.2.11 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
-
一
-
( )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
-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召开股
-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具体地点。
-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
-
( )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监事和股东。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
-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 )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 )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
一 ( ) 代理人的姓名;
-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 委托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法人股东有权决议机构授权的股东代表如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并投票的,经法人股东有权决议机构同意,该股东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可以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授权他人代理投票。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5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
( )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6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
-
(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公司年度报告;
-
(六) 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
-
(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
(四) 发行公司债券;
-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
(六) 股权激励计划;
-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7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机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包含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
一 ( )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召开股东大会需要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的,依照相关规定 执行。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严重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8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 于 1 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 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 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票总数的半数。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9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以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要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
计票和监票,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如有),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决议作出后就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
(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1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
(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内幕消息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 ( )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2
围;
-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并未提交书面申请的,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书面说明原因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2 年内仍然有效。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 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3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 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 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 )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
式的方案;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依照程序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
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4
-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依照程序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 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由董事会从董事中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5
选举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 )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三)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
(四) 对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的调整和变更提出建议;
-
(五) 对公司已制定的战略发展规划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 )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
(四)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 )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
- (二)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四) 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 )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6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研究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经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承 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经公司各董事一致书面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 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总经理、 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电 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召开 5 日前。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 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 )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7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 在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 一交易标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 在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与不同关联法人就同一交 易标的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同一关联自然人或同一关联法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8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传阅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或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 ) 会议届次、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 会议议程;
-
(五) 董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放弃的票
数)。
-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9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
(八) 列席董事会会议;
-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 )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0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 司的各项工作,受总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1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 1 名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 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 )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2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 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 )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形式;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
意公积金。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
股利,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 一 )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
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
充分考虑货币政策。
-
( 二 )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及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4
-
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发生,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进行 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按照公司相关事项决策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 以股票方式进行股利分配,股票分配方式可与现金分配方式同时进行。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三 )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 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 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董事会及监事会通 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5
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 四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需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其中,修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五 )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充分考 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基础上,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若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者公司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该等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6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 )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 件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 等书面形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7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 等书面形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临时监事会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指定的邮件地址之 日,视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中的一种或几种以及 http://www.cninfo.com.cn 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8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一
-
(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二 )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三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 四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 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9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 )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二 ) 通知、公告债权人;
-
( 三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 四 )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 五 ) 清理债权、债务;
-
( 六 )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七 )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0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 )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二 )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三 )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 一 )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 二 )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三 )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1
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条 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公司章程有
-
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 “ ” “ ” “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 以上 、 以内 、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 以外 、
-
“ ” “ 低于 、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
-
订时亦同。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01 月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