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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creas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Nov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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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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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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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本公司内部报送、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本公司董事会尚未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 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 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 最高管理机构,也是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及对 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 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 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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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布前,前述人 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 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 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 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 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 交易义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条 公司应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 在报送信息时应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 / 部 门、职务 / 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前述信息报公司证券部备 案。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办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 送证券部,待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 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 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对外报送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及《保 密提示函》等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章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本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因保密 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露时,应该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 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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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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