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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crease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pr 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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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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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13 证券简称:英可瑞 公告编号:2022-018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84 号文)核准,公司已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62.5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40.29 元(人民币元,下同),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28,081,25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43,081,25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5,000,000.00 元。 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 年10 月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48300003 号)。上述募集资 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经公司于2022 年3 月11 日召开的2022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新 增新增“英可瑞智能高频开关电源产业园上海基地项目”项目(以下简称“上海 基地项目”)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 23,320.21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 13,000 万元,上述使用的募集资金来自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高频开关电源产业化项目”和 “智能高频开关电源研发中心项目”的部分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其中使用产业化 项目 10,000 万元募集资金、使用研发中心项目 3,000 万元募集资金。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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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负 责上海基地项目实施的子公司上海瑞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醒”) 决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开户单位 募集资金投资情况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东支行 44250100000100002208 上海瑞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基地项目

注: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款项将分批汇入本次设立的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负责上海基地项目实施的子公司上海瑞醒(以下合称为“甲方”)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称为“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的英可瑞智能高频开关电源产业园上海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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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赵旭、龙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 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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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4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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