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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crease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Feb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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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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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713 证券简称:英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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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二年二月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摘要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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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00.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8027%。其中,首次授予 480.2737 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0439%,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456%;预留授予 119.7263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0.7588%,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54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授予 /行权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17.37元/股。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60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标准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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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 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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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权益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 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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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录

声明 .................................................................................................................................................. 1 特别提示........................................................................................................................................... 2 目录 .................................................................................................................................................. 5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股票期权所涉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限售规定 ........... 12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 24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26 第十三章 附则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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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英可瑞、公司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
股票期权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公
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行权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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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为了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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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可以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就本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意见;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 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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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60 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尹伟先生。尹 伟先生作为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 性的影响力。

此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还包括单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邓琥 先生、刘文锋先生。邓琥先生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刘文锋先生现任公司 董事、电源事业部总经理,均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起到不可 忽视的重要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 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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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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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票期权所涉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00.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8027%。其中,首次授予 480.2737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0439%,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456%; 预留授予 119.7263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588%, 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54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授予 /行权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拟授予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
(万份)
占授予总量
的比例
占股本总额
的比例
1 尹伟 董事长、总经理 30.0000 5.0000% 0.1901%
2 刘文锋 董事 13.0860 2.1810% 0.0829%
3 邓琥 董事、董事会秘书 12.3950 2.0658% 0.0786%
4 聂建华 副总经理 12.2087 2.0348% 0.0774%
5 孙晶 财务总监 12.2087 2.0348% 0.0774%
6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55人)
400.3753 66.7292% 2.5375%
预留 119.7263 19.9544% 0.7588%
合计 600.0000 100.0000% 3.8027%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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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 排和限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 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权益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 内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 质押、抵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可 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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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33.00%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33.50%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33.50%

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 2022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 下表所示:

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33.00%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33.50%
第三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33.50%

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 2023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

下表所示:

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5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 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

股票期权,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注销,不得递延至下个行权期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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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六、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 如果《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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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 17.37 元/股。即,满足 行权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7.3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 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7.08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7.3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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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未满足下列 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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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考核目标Am 考核目标An
第一个行权期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亿元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2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5亿元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4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5亿元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 2022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对应的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 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 2023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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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行权期 考核目标Am 考核目标An
第一个行权期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5亿元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4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5亿元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
实际完成值(A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
A≥Am X=100%
An≤A<Am X=80%
A<An X=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 2、上述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激励 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 三个等级,各行权期内,依据相应的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8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 可行权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考核 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 和行业竞争力。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 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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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的工作成果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行权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股票期权可行权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行权 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有利于充分 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为公司未来经 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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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授予 / 行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应对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数量;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数量;n 为缩股的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有派息或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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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n 为缩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有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数量和 /或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出具意见。上述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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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 权人数变动、行权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并按照授予日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 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 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7.03 元/股(2022 年 2 月 22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17.03 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1 年、2 年、3 年(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各行权期 可行权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2.64%、25.94%、26.37%(创业板综指最近 1 年、2 年、3 年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51%(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电力设备-其他电源设备Ⅱ-其他 电源设备Ⅲ”最近 1 年的年化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 二、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

假设公司于 2022 年 3 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 480.2737 万份,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由此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行权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激励总成本
(万元)
2022
(万元)
2023
(万元)
2024
(万元)
2025
(万元)
1,180.00 512.41 423.09 214.44 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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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 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

注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 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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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 / 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 1、公司控制权变更;

  • 2、公司合并、分立。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条件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所得利益。

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

注销: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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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的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做处理。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者 因前述原因导致与公司(含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 行权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所得利益。

(三)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做处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做处理,可由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 再纳入行权条件。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对象退休且不再继续为公司(含子公司)提供服务的,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七)有关规定明确须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可由公 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公司董事会直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情形 的认定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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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授予协议 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 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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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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