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Increase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Oct 10, 2017
55691_rns_2017-10-10_dcfef240-be69-4073-87e2-1e72aa4d5afe.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
==> picture [210 x 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〇一七年九月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赵旭、龙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 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1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 4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流程 .............................................................................. 4 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 9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 9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项目的主要过程 .......................................................... 12 五、内核小组对项目的审核过程 ..................................................................... 13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14 七、保荐机构对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的问核 ............................................... 15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 ............................................... 22 九、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 23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24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的意见及审议情况 ............................................... 24 二、项目执行成员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 24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 25 四、内核小组会议审核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 25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 32 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 32
3-1-2-2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释 义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可瑞、发行人、公司 | 指 |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可瑞有限 | 指 |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 |
| 前海深瑞 | 指 | 深圳市前海深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 指 | 尹伟 |
| 股东大会 | 指 |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董事会 | 指 |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监事会 | 指 |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通合科技 | 指 |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中恒电气 | 指 |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科士达 | 指 |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A股 | 指 | 每股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律师、锦天城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 瑞华、会计师 | 指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报告期、近三年及一期 | 指 | 2014、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数值主要保留 2 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加 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而非数据错误。
3-1-2-3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执行证券发行保荐承销项目(下称 “ 投行保荐项目 ” ),通过项目 立项审批、内核部门审核及内核小组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 风险控制,履行审慎核查职责。未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的投行保荐项目,本保荐 机构不予向中国证监会保荐。
(一)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本保荐机构承担投行保荐项目内部审核职责的机构包括:投资银行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 “ 投行管委会 ” )、投行项目立项委员会(下称 “ 立项委员会 ” )、投 行项目内部核查工作小组(下称 “ 内核小组 ” )及运营管理部。
1 、投行管委会
投行管委会是本保荐机构设立的投行相关业务管理决策机构,对保荐机构投 行相关业务进行全面管理。投行管委会成员由投行业务线提名,报保荐机构主管 领导。投行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投行业务线行政负责人担任;投行管委会 设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投行管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2 、立项委员会
立项委员会是在投行管委会下设立的负责审议投行项目立项申请的专业机 构。投行项目立项委员会由 31 名委员组成,包括:投行业务线 30 人、资本市 场部 1 人;投行项目立项委员会共设 4 名主任委员,可轮流主持召开立项会议。
3 、内核小组
内核小组是在投行管委会下设立的负责投行保荐项目申报前内部审核的专 业机构。所有投行保荐项目在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前必须经过内核小组内核会 议审议并获表决通过。目前,内核小组由 28 名成员构成,设负责人 1 名,由投 行业务线、债券业务线、资本市场部、研究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业 务人员组成。
4 、运营管理部
3-1-2-4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运营管理部是在投行管委会下设立的负责投行项目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的 专业部门,设负责人 1 名。投行保荐项目在立项前,需报经运营管理部审核;内 核申请在提交内核小组审核前,需报经运营管理部初审。
(二)本保荐机构关于投行保荐项目的内部审核流程
1 、项目立项审批
立项委员会对投行保荐项目立项申请通常采用立项会议形式进行审议,根据 立项委员会审议表决的结果做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 1 )业务部在前期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
投行业务线下各业务部在完成前期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拟定项目组成员(包 括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成员),经业务部负责人同 意后向运营管理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文件包括立项申请表、立项调查报告。 运营管理部对业务部提交的立项申请文件的内容完整性进行初审。
( 2 )立项申请经运营管理部初审通过后提请立项委员会审议
运营管理部对项目立项申请表、立项调查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形成项目立项 初审书面意见,并及时将立项申请表、立项调查报告及初审意见发送至相关立项 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阅,同时,提请立项委员会主任委员安排时间召开立项委 员会工作会议(下称 “ 立项会议 ” )进行决策。
立项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具体召开的方式 和时间由立项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立项会议应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召 开:须有 7 名委员参会审议并参与表决,立项会议审议项目所在业务部的委员应 当回避;每次会议应有 4 名以上(含)委员出席现场会议。
( 3 )立项会议审议表决立项申请
立项会议由立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 提出立项申请 的业务部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② 运营管理部提出对项目的初审意见; ③ 立项委员 会参会委员讨论,并与项目人员进行充分交流; ④ 除立项委员会委员及运营管理 部人员外,其他人员退场; ⑤ 立项委员会参会委员对项目进行记名投票,并形成 表决结果。
立项委员会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立项申请进行表决,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
3-1-2-5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决权,且不能弃权。投行立项会议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 5 票为通过,同意票 数未达到 5 票为未通过。立项委员会主任委员在立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运营管理部负责立项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工作,并负责记录立项委员会委员在 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审议过程。立项会议后,运营管理部应形成立项会议纪 要及立项情况统计表,提交给立项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存档。
( 4 )立项委员会主任委员做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
根据立项委员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立项委员会主任委员做出是否准予立项 的决定,并确定项目组成员。投行保荐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本保荐机构方可与客 户签订合作协议。
属于需要履行保密责任的项目及被认为对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意义重大的 特殊项目实施快速立项程序,其立项审批流程不同于上述一般类型项目,具体流 程如下:业务部提出立项申请,经立项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不召开立项会议 审议,但业务部应向运营管理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表、立项调查报告并确定项目 组成员,然后履行快速审批程序。
2 、内核部门审核
运营管理部作为投行保荐项目的内核部门进行项目审核的流程如下: ( 1 )项目负责人向运营管理部提出内核申请
项目立项后,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现场尽职调查,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规定 及本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投资相关业务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管理制度》等要 求制作工作底稿,并协助发行人协调其他中介机构编制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运营管理部提出内核申 请,将经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及所属业务线行政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内核申请表、项 目情况介绍、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保荐代表人的保荐意 见及全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报运营管理部审阅。
( 2 )运营管理部对内核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运营管理部在对内核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的过程中,可依据本保荐机构《投行 相关业务内核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针对内核申请文件的相关疑问或未明确事 项委派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项目组应给予配合。实地调查、核实时间
3-1-2-6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从上述初审时限中扣除。
运营管理部在完成初审后,应当召开初审会。初审会由内核负责人、运营管 理部审核人员、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人员参加。 初审通过后运营管理部出具初审意见,形成初审报告,及时安排项目内核会议。 项目组应根据初审意见及时补充、修改申请文件。
初审会通过后,运营管理部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和拟上会项目申请 文件、内核申请表、项目情况介绍、初审报告送达参与本项目审核的内核委员。
3 、内核小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行管委会下设立内核小组。内核小组按以下工作流程对投行 保荐项目进行审核:
( 1 )参会内核小组成员审核发行申请文件并制作内核工作底稿
参会内核小组成员收到内核会议通知后,按照合规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及 时性原则、独立性原则、保密性原则对全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并在内 核会议前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议的解决措施及审核意见记录于本人的内 核工作底稿中。各内核小组成员的内核工作底稿于内核会议召开前 2 个工作日提 交给运营管理部。
( 2 )内核会议对投行保荐项目的内核申请进行审议表决 ①召开内核会议的相关规定
内核会议按以下规定召开: A 、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内核会议,并做好会议 记录; B 、内核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内核委员、运营管理部人员、项目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项目现场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增加一名项目组其他人员); C 、内 核会议应由内核委员本人出席,若内核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内 核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D 、审核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 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类项 目,每次内核会议须有 7 名以上(含)委员参会审议并参与表决;审核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债券、其他固定收益类项目以及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审核的上市公司收购及重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每次内核会议须有 5 名以上 (含)委员参会审议并参与表决; E 、出席会议的非投行业务线内核委员不少于 2 名;现场参会内核委员不少于参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运营管理部内核委员
3-1-2-7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不超过 2 名;外部专家不少于 2 名。内核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如果内核负责 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可由其指定一名内核委员代为履行内核负责人职责。 ②内核会议的审议程序
内核会议由内核小组负责人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A 、项目负责人介绍 项目基本情况; B 、签字保荐代表人结合已提交的问核表,说明项目尽职调查工 作情况; C 、运营管理部发表初审意见; D 、项目组回答初审意见的相关问题, 并接受必要的询问,做出相应解释; E 、内核委员对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人 员履行问核程序; F 、除运营管理部人员及保荐代表人以外的非内核委员退场; G 、内核负责人组织参会内核委员、保荐代表人分别发表审核意见、保荐意见, 并组织内核委员进行审议; H 、内核负责人总结内核会议对该项目的审核意见; I 、内核负责人组织内核委员对该项目进行表决,运营管理部人员统计表决结果, 交给内核负责人; J 、内核负责人宣布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表决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名内核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 时不能投弃权票。每次会议表决票中赞成票数量达到或超过有表决权委员数量的 四分之三以上(含),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如果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认为 申请文件中存在若干疑点或未确定因素,且项目组不能做出明确解释的,经出席 现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内核委员同意,可暂缓表决。待问题解 决后,由项目负责人提请内核小组重新审议。
③内核委员审核内核意见回复
通过内核会议表决的项目,运营管理部及时将会议审核意见书面反馈给项目 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完成对项目申请文件或报告书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在相关问题全部解决、落实后,将修改情况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回复给运营 管理部;运营管理部将该回复文件及修改后的项目申请文件发送给参与本项目审 核的内核委员。内核委员应在 24 小时内向运营管理部提出书面意见,明确表示 是否同意申报。
申请文件符合申报条件后,项目组履行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相 关文件的用印手续。文件用印程序完成后,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全套申请文件由 运营管理部与项目组共同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
3-1-2-8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一)本项目申请立项时间
本项目申请立项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8 日。
(二)本项目立项评估时间
本项目立项评估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
(三)本项目立项时立项评估决策机构(立项委员会)的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投行项目立项委员会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立项会议对英可 瑞的立项申请进行了审议。立项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英可瑞的立项申请进行了 投票表决,本次立项参会委员 7 人,其中, 7 票同意立项。根据立项委员会的审 议及表决结果,做出准予本项目立项的决定。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
1 、保荐代表人:赵旭、龙敏
-
2 、项目协办人:吴建航
-
3 、项目组其他成员:郑晓明、刘天宇
(二)进场工作的时间
本保荐机构于 2015 年 12 月进驻英可瑞 IPO 项目现场,开展尽职调查与辅 导工作。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本保荐机构进驻项目现场后,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 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对发行人展开了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工作。
1 、尽职调查工作方式
3-1-2-9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及本保荐机构制定的《中信 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章的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 情况,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尽职调查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方式:
( 1 )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座谈,了 解发行人的具体业务情况。
( 2 )发放尽职调查材料清单,搜集、查阅发行人的内部资料,并对所收集 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核查其真实性,形成工作底稿。
( 3 )组织召开并主持中介机构协调会,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 织协调发行人律师和审计机构的经办人员进行分析讨论,确定解决方案并统筹安 排项目工作进度。
( 4 )现场考察。为更好地了解英可瑞的资产质量状况及业务经营情况,本 保荐机构现场考查了发行人的生产基地。
( 5 )就特定事项征询、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证监局、工商 局、税务局、银行等。
( 6 )参加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对与本次发行证券相关的 重要事项提供建议。
2 、尽职调查工作范围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 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能 力、公司或有风险及其他需关注的问题等多个方面。
3 、尽职调查工作内容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人员进场以后就以下情况对发行人进行了重点调查:
( 1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历史沿革 情况、股本形成与演变情况、重大重组情况以及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 务方面的 “ 五独立 ” 情况等。
( 2 )业务与技术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的行业发展状况及前景,发行人 的业务模式、成长性、创新性。了解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核查了 发行人已签署的重大商务合同。
3-1-2-10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3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所控制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
( 4 )高管人员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高管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况、胜任 能力情况、薪酬情况、兼职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 5 )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各项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 6 )财务与会计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财务资料并对相关指标及经营成 果的变动情况。
( 7 )业务发展目标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目标 及募集资金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等。
( 8 )募集资金运用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及投资收益情况。
( 9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面临的风险因素、 重大合同、对外担保情况、重大诉讼和裁决等。
(四)保荐代表人参与项目执行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
赵旭、龙敏参与了项目的主要执行工作,具体工作时间及主要过程如下:
| 保荐代表人 | 事项 | 工作内容 | 时间 |
|---|---|---|---|
| 赵旭、龙敏 | 收集资料 | 下发尽职调查清单,收集发行人相关资料并进 行审阅,深入了解发行人历史沿革和股东持股 情况 |
2015年12月 -2016年2月 |
| 赵旭、龙敏 | 访谈 | 访谈发行人主要高管和业务人员等,了解发行 人业务模式、财务会计政策和内部管理 |
2016 年1 月 -2016 年4 月 |
| 赵旭、龙敏 | 主持中介机 构协调会 |
对英可瑞股改前进行初步尽职调查,针对尽调 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核查梳理并出具备忘录 |
2016年1月 |
| 赵旭、龙敏 | 主持中介机 构协调会 |
召集中介机构对IPO 后续工作安排和财务审计 开展专项会议 |
2016年2月 |
| 赵旭、龙敏 | 辅导工作 | 参与企业的辅导培训、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进行辅导备案,报送 辅导工作报告,指导制作辅导验收文件,配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进行辅导验收 |
2016 年3 月 -2016年5月 |
| 赵旭 | 主持中介机 构协调会 |
部署申报工作和继续推进尽职调查工作 | 2016年3月 |
| 赵旭、龙敏 | 招股书撰 写、申报材 料准备 |
持续审阅尽职调查资料,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 尽职调查,撰写招股书,参加招股书讨论会 |
2016 年2 月 -2016年5月 |
| 赵旭、龙敏 | 保代问核 | 实地走访主要供应商、客户、实地走访政府监 管部门 |
2016 年3 月 -2016 年4 月 |
| 赵旭、龙敏 | 申报文件制 作 |
组织项目组会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申报文件制 作 |
2016 年4 月 -2016 年6 月 |
3-1-2-11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代表人 | 事项 | 工作内容 | 时间 |
|---|---|---|---|
| 赵旭 | 列席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 |
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该会议审议通 过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 |
2016年5月 |
| 赵旭 | 论证募集资 金投资项 目、摸底尽 职调查 |
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对 发行人近年来业务经营情况、重要事项进行核 查和梳理 |
2016 年2 月 -2016年5月 |
| 赵旭 | 主持中介机 构协调会 |
部署申报工作和继续推进尽职调查工作 | 2016 年6 月 -2016 年9 月 |
| 赵旭、龙敏 | 补充2016 年半年报 |
组织项目组会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2016年半年 报申报文件制作 |
2016 年7 月 -2016 年9 月 |
| 赵旭、龙敏 | 列席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 |
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该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等议案 |
2016 年6 月 -2016年9月 |
| 赵旭 | 存货监盘 | 对发行人2016年12月31日的存货情况进行监 盘 |
2016年12月 |
| 赵旭 | 主持中介机 构协调会 |
部署申报工作和继续推进尽职调查工作 | 2017 年1 月 -2017 年2 月 |
| 赵旭、龙敏 | 保代问核 | 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 | 2017 年1 月 -2017 年2 月 |
| 赵旭、龙敏 | 补充2017 年年报及答 复反馈意见 |
组织项目组会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2017年年报 申报文件制作及答复反馈意见 |
2017 年2 月 -2017年3月 |
| 赵旭、龙敏 | 补充2017 年半年报 |
组织项目组会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2017年年报 申报文件制作 |
2017 年6 月 至今 |
(五)项目组其他成员参与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
郑晓明、吴建航、刘天宇参与了项目的主要执行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及主要 工作内容如下:
| 职 责 | 工作内容 | 时 间 |
|---|---|---|
| 项目现场负责人,全面协助 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 |
全面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 保荐职责 |
2015年12月至今 |
| 项目协办人,全面协助保荐 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 |
全面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 保荐职责 |
2015年12月至今 |
| 其他项目组成员,负责法律 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负责 工作底稿整理 |
负责法律和业务尽职调查 工作,对相关工作底稿进 行了整理。 |
2015年12月至今 |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项目的主要过程
(一)内部核查部门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为运营管理部,其成员构成为: 相晖(负责人)、
3-1-2-12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张耀坤、吴会军、李彦斌、吴小英、张宇、赵涛、吴小鹏、王建设、蔡玉洁、崔 登辉、张华、徐清平、李奕、周红鑫、张建文、冯雷、刘丹、张灵杰、张瑞、邢 洋、张雪菲、贾新、何海凝、任树蕤。
(二)现场核查的次数及工作时间
2016 年 5 月 6 日至 2016 年 5 月 9 日,本保荐机构运营管理部在项目组成 员的协助下对英可瑞进行了现场核查。
五、内核小组对项目的审核过程
(一)申请内核时间
本项目申请内核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9 日。
(二)内核小组会议时间
本项目内核小组会议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
(三)内核小组成员构成
相晖(负责人)、张耀坤、李彦斌、王建设、吴小鹏、吴书振、曹震宇、贺 星强、吕佳、赵凤滨、吴千山、赵亮、李靖、彭波、吴量、谢方贵、周伟、谢吴 涛、艾华、许荣宗、张星明、赵旭、刘博、周金涛、陈友新、晏志凡、李晓东、 丁建强。
本项目内核会议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参与本项目内核的内核小组成 员为:张耀坤、相晖、吴书振、艾华、张星明、刘博、李晓东、丁建强。
(四)内核小组成员对本项目的主要意见
1 、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为 “ 公司的产品运往指定场所后,对于合同中明确 要求需要客户出具验收依据的产品,在客户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关验收依据后确认 收入;对于合同中未明确要求需要客户出具验收依据的产品,客户未在验收期内 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公司在与客户对账无误后确认收入。 ” 请说明: ( 1 )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发行 人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 2 )发行人 2015 年营业收入增幅 174% ,说明项目 组对发行人报告期末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的核查情况。
3-1-2-13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 、 2011 年公司向其关联方上海英可瑞冶金自动化有限公司销售产品, 2015 年该笔货款才收到,请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并结 合销售合同的结算条款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变相占用发行人款项并损害发行人 利益的情形,是否收取了资金占用费,发行人股东代上海英可瑞偿还应收款是否 签订了相关的代为偿还债务的协议。
3 、发行人目前公司的主要生产厂房均为租用, TCL 科学园内的 E1 栋 11 层的办公场所为一次性缴纳会员费而取得 50 年使用权的房产,请核查并说明: 上述房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的情形,请补充 披露相关风险。
4 、发行人 2014 年发生增值税滞纳金 40 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请说明该笔 滞纳金产生的原因,目前的最新进展,说明是否属于报告期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收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五)内核小组表决结果
本次内核表决结果为: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8 人,会议采用记名 投票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投票表决,赞成票数量为 8 份,本项目通过内核会议的 审核。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发行监管问题 关于与发行监管工 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 基金的备案有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一)核查对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 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 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英可瑞目前的股东结构中,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只有 深圳市前海深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 前海深瑞 ” )。前海深
3-1-2-14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瑞系发行人为实施股权激励而专门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英可瑞股权外,不 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况。
本次核查对象为发行人的股东。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结构 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尹伟 | 2,584.850 | 60.82% |
| 2 | 邓琥 | 502.350 | 11.82% |
| 3 | 刘文锋 | 502.350 | 11.82% |
| 4 | 深圳市前海深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6.325 | 9.09% |
| 5 | 何勇志 | 135.150 | 3.18% |
| 6 | 吕有根 | 119.850 | 2.82% |
| 7 | 张军 | 19.125 | 0.45% |
| 合计 | 4,250.000 | 100.00% |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调阅了前海深瑞的工商登记资料、财务报表、《合伙协议》及合伙 人身份证信息等文件材料,通过核查,前海深瑞系由发行人主要骨干员工以自有 资金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实施股权激励,不存在资产由 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前海深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范的需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除该股东外,发 行人其他股东也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七、保荐机构对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的问核
(一)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项目组赵旭(保荐代表人)、龙敏(保荐代表人)和郑晓明、吴建航、刘天 宇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3-1-2-15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对发行人 重要事项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详细核查过程、手段及工作方式如下:
1 、发行人主体资格
( 1 )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的尽职 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阅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 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指导意见 等主要产业政策文件,并就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2 ) 对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无形资产情况的尽职调查
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主要有注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域名。 ①注册商标
核查方式:项目组实际核验了发行人持有的英可瑞商标注册证的权利证书原 件。经项目组通过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取得了注册商标相关证明文件。 项目组登录了中国商标网( http://sbj.saic.gov.cn )网站,网络检索了发行人持有 的英可瑞商标权利证书的基本情况。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英可瑞商标无形资产真实、有效,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
②专利
核查方式:项目组实际核验了发行人持有的专利权利证书等原件。经项目组 通过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代办处,取得了专利相关证明文件。项目组登录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www.sipo.gov.cn ),网络检索了发行人持有的无形 资产权利证书的基本情况。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③软件著作权
核查方式:项目组实际核验了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证书原 件。经项目组通过走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核查,取得了专利相关证明文件。项目 组登录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www.sipo.gov.cn ),网络检索了发行人持
3-1-2-16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有的无形资产权利证书的基本情况。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
④域名
核查方式:项目组实际核验了发行人提供的域名相关证书,项目组在中国万 网( www.net.cn )及新网( www.xinnet.com )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域名共 2 项,且已取得 ICP 备案。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 、发行人独立性
( 1 ) 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实地走访了发行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 77 栋 一、二、三层、 78 栋一层东边厂房、 78 栋二层厂房、 78 栋三层东边厂房、深圳 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宝成科技大楼一层东边 Y2 、深圳市龙华新区福城狮径社 区核电工业园 7 号 A3 厂房一、二、三楼的生产基地及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 区将军大道 50 号瑞景园文华山庄 2 号 312 室,查看了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与生 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等,并访谈了发行人分管生产的高级管理人员邓琥。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 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主要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情形。
( 2 ) 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的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联方清单、关联方的公司章程,并 走访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所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等政府机关。当面 访谈了实际控制人,详细了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并取 得确认函。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真实、完整,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真实、定价公允。
( 3 ) 对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转让或注销情形的尽职调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尹伟将曾持有深圳市金顺怡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予无关联第三方,将北京辉腾盈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予该公司其他股东。
3-1-2-17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办理完毕注销手续的关联方为上海英可瑞冶金自动化有限公司。
核查方式:项目组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长尹伟和分管生产的高级管理人员邓 琥,取得了深圳市金顺怡电子有限公司和北京辉腾盈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并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核查深圳市金顺怡电子有限公司和北京 辉腾盈创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项目组查阅了关联方上海英可瑞冶金自动化有限公司注销相关的工商和税 务资料,并取得了关联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税 务局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核查结论:经核查,关联方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已注销完毕,注销前关联方不存在违法行为。
3 、发行人业绩和财务资料
( 1 ) 对发行人的销售收入和主要客户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现场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主要新增客户, 取得了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出具的无关联关系的声明,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查询 主要客户的股权结构及高管人员情况,并在现场访谈时对报告期内主要销售合同 的商务条款及销售实现情况进行了访谈和确认。项目组将将发行人报告期内综合 毛利率和通合科技、中恒电气和科士达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并就毛 利率波动原因等情况对发行人的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进行访谈。项目组还选择了部 分的销售业务进行了销售循环穿行测试。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主要新增客户不存在关 联关系,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和主要新增客户的销售真实,主要产品的价格和市 场价格不存在差异 / 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波动原因合理。
( 2 ) 对发行人的销售成本和主要供应商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现场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取得了相关工 商登记资料和无关联关系的声明,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查询主要供应商的股权结构 及高管人员情况,并在现场访谈时对报告期内主要采购合同的商务条款及销售实 现情况进行了访谈和确认。项目组将发行人重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进 行了对比。项目组还选择了部分的采购业务进行了采购循环穿行测试。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重要供应商或外协方不存在关联关
3-1-2-18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系,报告期内对重要供应商的采购真实、完整,重要的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和市场 价格不存在差异。
( 3 ) 对发行人期间费用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就期间费用结构和 金额的变动原因对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并与非财务信息进行核对。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的期间费用完整、合理,不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 4 ) 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科目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的银行账户资料,抽查了货币资金明细账, 核查了大额货币资金流出和流入的原始财务凭证和业务合同,了解相关业务背 景。
项目组查阅了大额应收账款的业务合同,了解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通过网络 搜索方式查询了主要债务人的资信状况,抽查了主要债务人回款的原始财务凭 证,核对回款资金回款方与客户是否一致。项目组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主要经营 场所,查阅了发行人的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了部分大额存货,观察了主要固定 资产运行情况,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核查报告期内主要新增固定资 产。
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走访了主要开户银行,并就发行 人的资信评级情况,是否存在借款情况对银行客户经理进行访谈。项目组核查了 与应收票据相关的合同,并就合同执行情况访谈了发行人的采购经理。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负债科目真实、完整。
4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理性
( 1 ) 对发行人守法合规性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走访了发行人的工商、税务等主管机关,取得了相关主管 机关出具的发行人无违规行为的证明。项目组实地查看了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 所,了解马家龙生产基地生产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情况。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期内不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2 ) 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的尽职调查
3-1-2-19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方式:项目组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及诉讼、仲裁,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走访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在地的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税务、 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取得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取得了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其持有发行人股权不存在质押或争议的情况的承诺函。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诉讼或仲裁、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不存在质押或争议情形。
( 3 ) 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个人履历 和相关情况声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并通过登录证监会、交易 所等有关机关网站和互联网检索等方式,了解相关人员是否存在遭受行政处罚、 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况。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不存在遭受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况。
5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和不确定事项
( 1 ) 发行人披露的行业或市场信息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取得了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电源行业年鉴 ( 2015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 )》、《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杂 志、《直流电源技术》杂志等中的相关行业数据与国家统计局数据进行核对。
核查结论:经核查,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 准确、客观,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 2 ) 对发行人或有事项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走访了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法院、仲裁机 构,了解发行人是否涉及诉讼和仲裁。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 并走访了相关银行,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担保。项目组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核 查发行人是否涉及技术纠纷。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和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或有事 项。
3-1-2-20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3 ) 对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的核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审慎核查了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核对其 签名情况 , 并就专业意见中的部分问题与经办律师、经办会计师进行沟通。
核查结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与保荐机构意见一致,其签 名真实有效。
( 4 ) 对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 管和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出具的与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 责人、董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不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的承诺,并通过互联 网搜索方式核查相关承诺的真实性。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与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不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
6 、其他重大事项的尽职调查
( 1 )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辅导,并取得 了发行人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三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独立董事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核查结论: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 关法规规范。
(二)保荐机构问核的实施情况
英可瑞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由运营管理部现场问核、保荐业务部 门负责人问核两个部分组成。
运营管理部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对本项目的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履行现场 问核程序,详细核查了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过程和方式,复核了相关工作底稿, 并向项目组出具书面现场问核意见。项目组根据运营管理部的现场问核意见,进 一步完善尽职调查程序,并在现场问核意见反馈回复中说明上述意见的落实情 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对英可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3-1-2-21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创业板上市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的履行了问核程序。保荐代表人赵旭、龙 敏和项目组主要成员郑晓明、刘天宇参加了本次问核。在问核前,保荐代表人填 写了《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誊 写了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保荐代表人首先介绍了项目基本情况,并 结合已提交的问核表,向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以 及运营管理部现场核查、问核意见的落实情况。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问核程 序后,在《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上签字确认。
(三)问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问题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 “ (七)曾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联方 ” 中列示了:深圳市金顺怡电子有限公司,并说明 2016 年 4 月尹伟已将股 权对外转让,请核查、披露并跟踪该股权转让的最新状态。
落实情况:项目组已补充获取尹伟对外转让股份的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工 商变更底稿资料、股权转让协议书、公证书和该事宜访谈问卷等材料,确认尹伟 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将其原所持深圳市金顺怡电子有限公司的 33.33% 股份对 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胡志平。该次股权转让在 2015 年 4 月 25 日经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区公证处出具的( 2016 )深南证字第 65985 号《公证书》公证,为各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股权纠纷。
本次股权转让后,尹伟不再为深圳市金顺怡电子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也不 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问题二:募投项目备案及环评的办理情况。
公司已按要求提交了备案和环评文件,预计 5 月份取得全部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
1 、对会计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的主要工作 底稿及对客户、银行的询证函,评估了发行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验 证财务数据及审计报告的可靠性;本保荐机构核查了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
3-1-2-22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种纳税情况出具的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等各项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 判断无重大差异。
2 、对律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核对了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产权鉴证意见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 经核查,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3 、对历次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各验资机构出具的历次验资报告,核对 了银行进账凭证,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本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 核实了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并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 “ 财务会计信息 ” 章节进行 了详细披露。
经核查,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九、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采购、销售、财务和管理人员,关注经营模式是 否发生重大变化;通过查阅发行人销售订单、采购订单和审计截止日后至今的月 度和季度报表,复核发行人产品采购和产品销售的规模和单价、主要供应商和客 户构成情况;通过查阅发行人税收优惠文件和相关法规,了解发行人适用的税收 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 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 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 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3-1-2-23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的意见及审议情况
2016 年 3 月 28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立项及立项复核会议,参会委员共 7 名,有效票 7 票,其中: 7 票同意, 0 票不同意,英可瑞项目通过立项及立项复 核审核。同时立项委员提出如下意见:
目前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较多,包括多家上市公司已进入该领 域,而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变化较小,请项目组核实发行人 2015 年收入大幅增 长的原因,包括不限于核查 2015 年以来新增客户、新增订单变化以及新产品增 量情况。
二、项目执行成员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重点关注了以下问题,并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有 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控制度的完善
保荐机构协同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内部制度,建议根据上市公司要 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制度,并协同公司律师起草了公司相关内部制度。
201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
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改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向的确定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经过多次协商,确定了 3 个募集资金投向,具体项目为: “ ” “ ” “ 智能高频开关电源产业化项目 、 智能高频开关电源研发中心项目 和 其他与主 ” 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的 “ 智能高频开关电源产业化项目 ” 拟投资 23,500 万元,主要用于扩大现有产品产能及部分产品的升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的 “ 智能高频开关电源研发中心项目 ” 拟投资 7,500
3-1-2-24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万元,主要用于现有产品升级和新产品的技术开发和研究等。项目建成后,将有 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提升公司研发及整体实力,为公司发展奠定基础。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拟投入 7,500 万元,主要满足发行人业务增 长对营运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抵御市场风险,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
(三)商标到期需及时展期问题
保荐机构协同律师尽职调查后发现,发行人的在用的 4 个商标有效期均为到 2016 年 8 月 6 日,为保证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要求发行人及时办理商标展期 手续。
目前,发行人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第 4110541 号商标已完成续展,有效 期至 2026 年 8 月 6 日。第 4110538 号、第 4110539 号)已取得商标续展申请 受理通知书,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第 3 项商标(第 4110540 号)未再办理续 展手续。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运营管理部作为本项目的内部核查部门,在对本项目进行必要 的初审后,提出《关于英可瑞创业板 IPO 项目的内核初审意见》,与内核小组会 议关于本项目的关注问题及审核意见相同,具体落实情况参见本报告第二节 “ 四、 内核小组会议审核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 的相关内容。
项目组成员对以上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并在相关文件中相应进行了补充披 露。
四、内核小组会议审核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2016 年 5 月 26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会议对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申报文件进行了审议,并向项目组出具了内核意 见。项目组会同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内核意见涉及问题进行逐一解决和落 实。
内核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为 “ 公司的产品运往指定场所后,对于合同中明 确要求需要客户出具验收依据的产品,在客户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关验收依据后
3-1-2-25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未明确要求需要客户出具验收依据的产品,客户未在验 收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公司在与客户对账无误后确认收入。 ” 请 说明:( 1 )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并分 析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 2 )发行人 2015 年营业收入增幅 174% ,说 明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末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的核查情况。
( 1 )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发 行人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
回复:
目前,国内 A 股上市公司尚无与本公司产品结构和业务类型完全相同的可 比上市公司,与本公司业务和产品结构类型最接近的公司为 “ 通合科技 ” ( 300491.SZ )。为增强可比性,除通合科技外,发行人还选取了其他 “ 科士达 ” ( 002518.SZ )和 “ 中恒电气 ” ( 002364.SZ )两家与本公司有相近业务及产品的 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其中 “ 科士达 ” 和 “ 中恒电气 ” 两公司是以 UPS 和通信电源设备为主导产品的公司。
第一、中恒电气 2015 年年报中列示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方法
公司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 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 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 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二、科士达 2015 年年报中列示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方法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 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 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通合科技 2015 年年报中列示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方法
公司销售的产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 议价款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1 )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 2 )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 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 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1-2-26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公司的产品运往指定场所后,经客户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或客户未在验 收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也视为验收合格,此时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客户,公司不 再保留与之相关的管理权,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 本。
第四、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法和政策
公司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 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 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 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的产品运往指定场所后,对于合同中明确要求需要客户出具验收依据的 产品,在客户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关验收依据后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未明确要求 需要客户出具验收依据的产品,客户未在验收期(一般为 7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的视为验收合格,在公司与客户对账无误后确认收入。
第五、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差异,收入确 认的方法具有合理性
由于发行人产品结构和通合科技的产品结构类似,除销售单纯的电源模块和 监控产品外,还存在销售汽车充电电源系统产品,系统类产品与单纯的设备不同, 系统产品一般还需进行电负载性能测试,因此一般存在验收程序问题,因此部分 合同会约定验收条款,对于需要验收的,需要客户提供验收合格依据后确认收入, 无约定验收条款的,在约定验收期满后客户无异议,经双方对账无误后,确认收 入。
综上,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差异,收入确认 方法合理。
( 2 )发行人 2015 年营业收入增幅 174% ,说明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末 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的核查情况。
回复:
通常情况下,发行人产品发货到最终确认收入约 15 天(根据发行人合同一 般发货至指定地点无明确验收条件的,如对方接收货物后七天无异议,则视同验 收,考虑运输及客户确认接收以及合理的验收周期,一般为 15 天左右),如需 要验收,则根据客户提供验收的情况,通常超过 15 天。针对发行人销售特点,
3-1-2-27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组针对年末发货和收入确认情况进行了重点核查:
项目组重点关注四个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有着密切关系的日期是否归属于 同一适当会计期间:一是发票开具日期;二是记账日期,即公司确认主营业务收 入实现并将该笔经济业务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日期;三是发货日期,即仓库 开具出库单并发出库存商品的日期;四是验收日期(主要针对系统类产品),即 系统类产品完成初次验收并取得验收报告的日期。围绕上述四个重要日期,选择 多条路径实施主营业务收入的截止测试。
( 1 )是以收入明细账记录为起点,主要从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前后 15 天如 ( 2015.12.15-2016.1.15 )的账簿记录查至记账凭证,检查发票存根与发运凭证, 目的是证实已入账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间已开具发票并出库发货,有无多记收入;
( 2 )以发运凭证为起点,从资产负债表日前后 15 天的发运凭证查至发票 开具情况与账簿记录,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已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检查是否 存在少计收入。
( 3 )以验收合格单为起点,从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验收合格单和发 运凭证查至发票开具情况与账簿记录,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已记入恰当的会计 期间,检查是否存在少计收入。
( 4 )与会计师一起对 2015 年期末发出商品进行了函证,参照回函情况核 实发出商品确认的准确性;
( 5 )查阅发行人与客户对帐情况,访谈主要客户经理,并结合项目组访谈 情况进行比对分析;
综上,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 2015 年销售收入确认准确、完整,不存在 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2 、 2011 年公司向其关联方上海英可瑞冶金自动化有限公司销售产品, 2015 年该笔货款才收到,请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并 结合销售合同的结算条款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变相占用发行人款项并损害发行 人利益的情形,是否收取了资金占用费,发行人股东代上海英可瑞偿还应收款 是否签订了相关的代为偿还债务的协议。
回复:
( 1 )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并结合销售合同的结 算条款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变相占用发行人款项并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是
3-1-2-28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否收取了资金占用费。
上海英可瑞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尹伟持有 40% 股权的公司。设立于 1998 年, 是尹伟早期参与设立的公司。后尹伟于 2002 年在深圳创立发行人后,该公司一 直作为发行人的一个经销商与发行人发生过业务往来。
根据 2003 年 9 月 -2010 年 5 月间,英可瑞有限曾与上海英可瑞冶金自动化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上海英可瑞 ” )签订的多份《产品供销合同》,但由于当时 公司规模较小,且上海英可瑞为英可瑞有限的关联方,合同签署整体较为不规范, 故没有明确的结算日期条款,仅简单约定为尽快付款。
项目组核查了英可瑞有限与上海英可瑞之间的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及银行 对账单,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截至 2011 年底,上海英可瑞所欠 英可瑞有限货款 690.49 万是双方多次销售往来形成的余额。自 2011 年以后, 上海英可瑞与发行人未在发生过交易。
根据项目组向公司管理层访谈,后自 2011 年以后,上海英可瑞无实际经营 无法按合同及时偿付英可瑞有限货款。由于上海英可瑞长期没有实际经营,主要 银行账户也已注销。尹伟作为上海英可瑞股东于 2015 年 8 月代上海英可瑞向发 行人偿还了该些全部货款。
( 2 )发行人股东代上海英可瑞偿还应收款是否签订了相关的代为偿还债务 的协议。
项目组向公司董事长尹伟访谈了解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尹伟已向发行人出具 了代上海英可瑞偿还应收款的代为偿还债务的说明,该协议真实、完整、有效, 尹伟也严格按照该协议执行了相关债务的代为偿还义务。
综上,该关联交易具有真实的销售背景,尹伟已代为偿还相关款项,不存在 重大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截至目前,上海英可瑞已经注销。
3 、发行人目前公司的主要生产厂房均为租用, TCL 科学园内的 E1 栋 11 层的办公场所为一次性缴纳会员费而取得 50 年使用权的房产,请核查并说明: 上述房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的情形,请补 充披露相关风险。
回复:
( 1 )关于公司主要生产厂房均为租用的核查说明
第一,公司所有生产厂房均办理了房产租赁备案手续。根据房屋租赁凭证及
3-1-2-29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合同约定,公司主要生产厂房位于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 77 栋一、二、三层、南 山区马家龙工业区宝成科技大楼一层东边 Y2 、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 78 栋一层东 边厂房、二层厂房和三层东边厂房,合计租赁面积为 5,982.37m2 ,租赁用途为 厂房。公司租赁的厂房均已办理了房产租赁备案手续,备案证书号为深房租南山 2016003536 、 2016003557 、 2016004625 。因此,发行人承租的房产租赁备案 手续齐备,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公司厂房搬迁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风险较小。由于厂房周边存在大 量可供租赁的标准厂房,所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生产场所,对特定土地 不存在绝对依赖;但搬迁期间短期内会对生产产生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承租的上述生产厂房不存在权属瑕疵,对发行人持续稳定经 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 2 )关于公司办公场所房产的核查说明
第一,《高科技精英俱乐部会籍买卖合同》规定了公司以 “ 加入会籍 ” 的形式 取得土地有效期内相关 “ 办公用房屋完整永久的使用权 ” 。 2013 年 1 月 24 日,公 司与深圳市 TCL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高科技精英俱乐部会籍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享有的主要权益为 “ 办公用房屋使用权 ” ,且会员在房屋所在 的土地有效期内对自己选定的房屋独享完整永久的使用权利。
第二,《深圳 TCL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科技精英俱乐部会籍章程及权益书》 中的相关条款保障了公司对办公场所的稳定使用权不受侵害。根据该权益书,公 司取得 TCL 高科技俱乐部会籍将有效地让公司拥有独家权利免费占有、使用、 出租、转让、赠与及继承该房产,并收取该房产所产生的收益;如国家、政府出 台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补交低价办理房产证, TCL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积 极协助办理,在公司补交地价款、过户费及契税等费用后,房屋产权归公司所有; 同时, TCL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保证该房产在交接时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 纷,否则,相关责任由其承担,并保证公司对该房产充分的使用权。如可能的担 保、抵押、资产遭冻结或查封、股权转让、歇业、清算等,而影响公司的权益, 任何情况下,其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出租会籍项下对应的房产;房产的土 地使用权到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向政府补齐地价及相关税费的情况下, 会员资格可以无条件零对价自动续约,公司可继续拥有该房产的使用权。
第三,新三板挂牌公司 —— 捷先数码( 834690.OC )、联君科技( 834730.OC )
3-1-2-30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也通过与深圳 TCL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深圳 TCL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科技 精英俱乐部会籍章程及权益书》、《深圳 TCL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科技精英俱乐 部会籍买卖合同》等文件获得了办公场地的使用权。深圳 TCL 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是国内 A 股上市公司 TCL 集团( 000100.SZ )的子公司,在 TCL 集团的年报 里,已对 TCL 高科技俱乐部会籍的情况有详细的披露,众多大型工商业企业均 通过购买会籍的方式来达成入驻 TCL 科技园、使用办公场地的目的。
综上所述,公司与 TCL 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不影响发行人的使用权益。 上述场所为办公场所,对发行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4 、发行人 2014 年发生增值税滞纳金 40 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请说明该笔 滞纳金产生的原因,目前的最新进展,说明是否属于报告期内违反税收法律法 规,收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回复:
( 1 )发行人 2014 年发生增值税滞纳金 40 万元产生的原因及最新进展
发行人 2005 年 1 月即被评为软件企业,根据规定,可以享受软件产品部分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10 年至 2012 年三年公司 收到增值税退税总额为 10,163,695.53 元,但未专款专用,当地税务主管部门 核实后,认为:该些增值税退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应调增当年的 “ 纳税调 整后所得 ” ,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 1,524,554.32 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402,355.61 元。
发行人已经于 2014 年 5 月全额补缴了按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和相关滞纳金,该事宜已经完结。
( 2 )该事宜不属于报告期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缴纳滞纳 金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该些滞纳金的产生主要为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疏忽及对税法相关条文理解 有误造成,并不存在主管故意的情形。目前,发行人已缴纳完毕相关全部滞纳金, 主管税务机关也已经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
3-1-2-31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发行人该次行为不属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 3 )税务部门已经出局了相关守法证明文件
公司税收征管主管部门深圳南山区国税局及地税局均出具了发行人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
综上,发行人 2014 年产生因的增值税滞纳金 40 万元的行为不属于报告期 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经过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的核查,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的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 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股利分配决策 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一)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瑞华审字 [2017]48300009 号的《审计报告》,并发表了如下审计意见:
“ 我们认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及 2014 年度 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 ”
通过核查,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判断不存在差异。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3-1-2-32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律师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该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锦律非(证)字 0609 号)并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 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 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判断不存在差异。 附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要 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以下无正文)
3-1-2-33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英可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组其他成员签名: 郑晓明 刘天宇
项目协办人签名:
吴建航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 旭 龙 敏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内核负责人签名: 相 晖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4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 发行人 | 发行人 |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机构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赵旭 | 龙敏 | ||
| 一 |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 |||||
| (一) | 发行人主体资格 | |||||
| 1 |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情况 |
核查情况 | ||||
| 电力电子,主管部门:主要为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信部,无 准入门槛,不属于受限行业。 |
||||||
| 2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 的专利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 簿副本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3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 的商标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关证明文件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4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 的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5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 的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专有权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发行人没有拥有或使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
| 6 | 发行人拥有的采矿 权和探矿权 |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 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发行人没有拥有的采矿权和探矿权 | |||||
| 7 | 发行人拥有的特许 经营权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 书或证明文件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无资质门槛。 | |||||
| 8 | 发行人拥有与生产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
3-1-2-35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许可证、安全生产 许可证、卫生许可 证等) |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无资质门槛。 | ||
| 9 | 发行人曾发行内部 职工股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
| 10 | 发行人曾存在工 会、信托、委托持 股情况,目前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的情 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
| (二) | 发行人独立性 | ||
| 11 | 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 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 情形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自有TCL 产业园办公场所,租赁马家龙工业园厂房,租赁 募投项目实施场所,租赁合同均取得备案证。 |
||
| 12 | 发行人披露的关联 方 |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 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实地走访,访谈确认,工商检索。 | ||
| 13 | 发行人报告期关联 交易 |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 公允性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14 | 发行人是否存在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 关联方转让或注销 的情形 |
核查情况 | |
| 已核查,不存在相关情形。 | |||
| (三) |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 ||
| 15 | 发行人的主要供应 商、经销商 |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核查走访了19家主要供应商,核查覆盖60%的供应商,其 中包括2家零星采采购供应商。复核会计师的函证。 |
||
| 16 |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并一期是否 存在新增客户 |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3-1-2-36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备注 | 核查走访了22家客户,核查覆盖了70%的客户,包括了9 家主要的新增客户。 |
核查走访了22家客户,核查覆盖了70%的客户,包括了9 家主要的新增客户。 |
核查走访了22家客户,核查覆盖了70%的客户,包括了9 家主要的新增客户。 |
核查走访了22家客户,核查覆盖了70%的客户,包括了9 家主要的新增客户。 |
核查走访了22家客户,核查覆盖了70%的客户,包括了9 家主要的新增客户。 |
核查走访了22家客户,核查覆盖了70%的客户,包括了9 家主要的新增客户。 |
核查走访了22家客户,核查覆盖了70%的客户,包括了9 家主要的新增客户。 |
核查走访了22家客户,核查覆盖了70%的客户,包括了9 家主要的新增客户。 |
核查走访了22家客户,核查覆盖了70%的客户,包括了9 家主要的新增客户。 |
核查走访了22家客户,核查覆盖了70%的客户,包括了9 家主要的新增客户。 |
核查走访了22家客户,核查覆盖了70%的客户,包括了9 家主要的新增客户。 |
核查走访了22家客户,核查覆盖了70%的客户,包括了9 家主要的新增客户。 |
|
|---|---|---|---|---|---|---|---|---|---|---|---|---|---|
| 17 | 发行人的重要合同 |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招股书后附正在执行的重大合同:标准100 万。对合同单 独进行函证,条款,金额,价格。 |
||||||||||||
| 18 | 发行人的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 |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
| 19 | 发行人的销售收入 | 是否走访重 要客户、主要 新增客户、销 售金额变化 较大客户,核 查发行人对 客户所销售 的金额、数量 的真实性 |
是否核查 主要产品 销售价格 与市场价 格对比情 况 |
是否核查发行人前 五名客户及其他主 要客户与发行人及 其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 高管和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
是否核查 报告期内 综合毛利 率波动的 原因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是 ■ |
否 □ |
是■ | 否□ | 是 ■ |
否□ | |||||
| 备注 | 通过走访 | 通过访谈 | |||||||||||
| 20 | 发行人的销售成本 | 是否走访重要供 应商或外协方, 核查公司当期采 购金额和采购量 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
是否核查重要原 材料采购价格与 市场价格对比情 况 |
是否核查发行人前五 大及其他主要供应商 或外协方与发行人及 其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 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
| 备注 | 访谈确认 | ||||||||||||
| 21 | 发行人的期间费用 |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快递费用变动趋势异常,已分析并核查。 研发支出的变动,新增人员,耗材。 |
||||||||||||
| 22 | 发行人货币资金 |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 户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 行人银行帐户资料、向银 行函证等 |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是 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和流 入的业务背景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是■ | 否□ | |||||||||
| 备注 | 资金循环穿行测试 | ||||||||||||
| 23 | 发行人应收账款 |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 真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 人名单,了解债务人状况 和还款计划 |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的 一致性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是■ | 否□ | |||||||||
| 备注 | 对前五大客户的主要客户,进 行追踪。 |
||||||||||||
| 24 | 发行人的存货 |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
3-1-2-37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盘大额存货 | 盘大额存货 | 盘大额存货 | 盘大额存货 | 盘大额存货 |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25 | 发行人固定资产情 况 |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的真实性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26 | 发行人银行借款情 况 |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 银行,核查借款情况 |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否 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行的 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期借款 及原因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27 | 发行人应付票据情 况 |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
| (四) |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 |||||
| 28 | 发行人的环保情况 |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对环保局进行走访。 | |||||
| 29 |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违法违 规事项 |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部门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已在进行中,预计本月20 日前取得。 | |||||
| 30 | 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管任职资格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31 | 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管遭受行政处 罚、交易所公开谴 责、被立案侦查或 调查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32 | 发行人税收缴纳 |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预计下周取得。 | |||||
| (五) |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 |||||
| 33 | 发行人披露的行业 或市场信息 |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际相符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电力电源:主要引用赛迪公开数据; 充电桩:引用官方数据。 |
3-1-2-38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 34 | 发行人涉及的诉 讼、仲裁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法院、仲裁机构 |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法院、仲裁机构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35 | 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 高管、其他核心人 员涉及诉讼、仲裁 情况 |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 机构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36 | 发行人技术纠纷情 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 | ||
| 37 |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 及有关中介机构及 其负责人、董事、 监事、高管、相关 人员是否存在股权 或权益关系 |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 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会计师、律师出具了承诺 | ||
| 38 | 发行人的对外担保 |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不适用 | ||
| 39 | 发行人律师、会计 师出具的专业意见 |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 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40 | 发行人从事境外经 营或拥有境外资产 情况 |
核查情况 | |
| 不适用 | |||
| 41 |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境外 企业或居民 |
核查情况 | |
| 不适用 | |||
| 二 |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 ||
| 42 | 市场变化,收入变 化的核查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
| 三 | 其他事项 | ||
| 43 | 无 | ||
| 核查情况 | 是□ | 否□ | |
| 备注 |
3-1-2-39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代表人承诺: 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 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 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 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 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 罚。(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旭
==> picture [390 x 7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保荐代表人签名:
龙敏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职务: 董事总经理
刘乃生
----- End of picture text -----
3-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