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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crease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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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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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的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如下:
|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如下: | |
|---|---|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英可瑞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旭 | 联系电话:020-3838108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龙敏 | 联系电话:020-3838108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3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
不适用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 不适用 |
1
| 情况 | |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6次(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关于公 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 意见、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 查意见、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 查意见、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签已发行股份上 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
是 |
| 10、 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1年4月19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内容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2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无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伟承诺: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 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前海深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前海深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3、除尹伟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直接 或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邓琥、吕有根、何勇志、曹敏、聂建华、 孙晶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 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 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英可瑞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 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股东刘文锋、张军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
| 刘文锋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张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 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尹伟、邓琥、吕有根、孙晶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 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承诺 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
||
|---|---|---|
|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5%以上股东尹伟、邓琥、刘文锋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 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 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 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 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 (3)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 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股5%以上股东前海深瑞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前海深瑞若拟减持所持英可 瑞的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前海深瑞将综合考虑 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 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前海深瑞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 |
是 |
不适用 |
4
|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如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 项的,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
|---|---|---|
| (三)发行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 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 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 市场价进行回购,并遵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 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购回已 转让原限售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 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公司已完成 本次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 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市的,回购 价格应按市场价进行回购,并按照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处理;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 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与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已出具《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发行 人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 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发行人 不存在同业竞争。在今后的任何时间内,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 际控制的公司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 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 |
是 | 不适用 |
5
| 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发行 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 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 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或本人控股、实际控 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活动; 4、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 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 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 先提供给发行人; 5、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 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
||
|---|---|---|
| (六)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 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 行合法程序。 (2)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等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 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 (七)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如发生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八)持有公司股票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 措施的承诺 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持有 公司股票的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九)公司关于分红的承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 |
是 | 不适用 |
6
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 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 行现金分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①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②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数; ③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④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⑤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 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 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 (5)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 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理由 | 无 |
7
| 3.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 4.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旭 龙 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