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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crease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6, 2021

55691_rns_2021-04-26_28f9c782-55b8-4fd6-a63f-a84e08af9741.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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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的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如下: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英可瑞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旭 联系电话:020-38381080
保荐代表人姓名:龙敏 联系电话:020-3838108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1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关于公
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
意见、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
查意见、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
查意见、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签已发行股份上
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10、 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年4月19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2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伟承诺: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
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前海深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前海深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3、除尹伟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直接
或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邓琥、吕有根、何勇志、曹敏、聂建华、
孙晶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
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
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英可瑞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
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股东刘文锋、张军承诺:
不适用

3

刘文锋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张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
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尹伟、邓琥、吕有根、孙晶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 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承诺
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5%以上股东尹伟、邓琥、刘文锋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
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
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
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
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
(3)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
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股5%以上股东前海深瑞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前海深瑞若拟减持所持英可
瑞的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前海深瑞将综合考虑
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
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前海深瑞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

不适用

4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如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
项的,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发行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
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
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
市场价进行回购,并遵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
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购回已
转让原限售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
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公司已完成
本次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
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市的,回购
价格应按市场价进行回购,并按照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处理;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
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不适用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与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已出具《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发行
人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
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发行人
不存在同业竞争。在今后的任何时间内,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
际控制的公司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
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
不适用

5

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发行
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
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
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或本人控股、实际控
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活动;
4、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
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
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
先提供给发行人;
5、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
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六)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
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
行合法程序。
(2)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等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
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不适用
(七)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如发生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八)持有公司股票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
措施的承诺
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持有
公司股票的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不适用
(九)公司关于分红的承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
不适用

6

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 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 行现金分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①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②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数; ③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④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⑤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 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 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 (5)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 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理由

7

3.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4.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旭 龙 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