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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crease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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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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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
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如下:
| 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如下: | |
|---|---|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英可瑞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旭 | 联系电话:020-3838108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龙敏 | 联系电话:020-3838108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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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持续督导时间不满三个月)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2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专项核查意见)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 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7年12月21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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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 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的情况 |
无 | 无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 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 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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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伟承诺: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 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 后,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前海深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前海深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除尹伟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邓琥、吕有根、何勇志、 曹敏、聂建华、孙晶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 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英可瑞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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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股东刘文锋、张军承诺: 刘文锋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如有)外,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张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尹伟、邓琥、吕有根、孙晶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 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
||
|---|---|---|
|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5%以上股东尹伟、邓琥、刘文锋的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 展及回报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 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 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 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 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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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股5%以上股东前海深瑞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前海深瑞若拟减持 所持英可瑞的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前 海深瑞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为;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 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前海深瑞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 行; (3)如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
|---|---|---|
| (三)发行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 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市场价进 行回购,并遵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3、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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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 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但尚未上 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 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市的,回购 价格应按市场价进行回购,并按照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 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
||
|---|---|---|
|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与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已出 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 何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 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在今后的任 何时间内,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也不会 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 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 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 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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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 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 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或本人控股、 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相 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4、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 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 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 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5、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 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 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
||
|---|---|---|
| (六)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 承诺函》: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 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 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2)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行人上 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 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 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 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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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 2.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理由 | 无 |
| 3.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4.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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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旭 龙 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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