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zhen Increase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2

May 18, 2022

55691_rns_2022-05-18_5776ef41-7930-416e-b409-565c56314156.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233 x 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可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英可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1001 号国际 E 城 E1 栋 11 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04,363,079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66.144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证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股份 104,360,7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142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2,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7,942,6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340%。

  1.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尹伟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360,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940,3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0%;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360,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940,3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0%;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360,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940,3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0%;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360,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940,3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0%;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360,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940,3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0%;反对 2,30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360,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940,3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0%;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费翼云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简志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