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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nsys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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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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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 媒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 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业务指 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 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 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 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 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 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 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 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和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 员用语应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友好对待媒体的采访要求,尊重媒体的新闻自 由,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 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取得合法授权的 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 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 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 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 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的调研 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 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 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 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 等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出席。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详见本制度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 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本制度附件 2),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 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详见本制度附件 3)。在交流沟通的过 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 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 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 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 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 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公司 应要求其提供采访提纲,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 访应答材料,经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所属部门 或内容板块、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
第十八条 在接受媒体采访事项获得批准后,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和组 织相关部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证券事务部应 保持与媒体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 使该媒体所发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 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 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 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 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 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 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 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格式详见本制度 附件 4),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 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予以详细记载,相关参与人员应当签字并确认。接待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编 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本制度附件 5)。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护” 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每月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网站“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 e 互动”网站披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上证 e 互动”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 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 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
1、请您在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内(上午 8:30-12:00,下午 13:00-17:30)
-
向公司进行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755-86111131-8858。
-
2、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函件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北区朗山路 7 号航空电子工程研发大
厦五楼
邮编:518057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会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 提纲和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公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3:00-17:30。
四、其他如需要酒店预订等协助,请与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
附件 2:
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 来访时间 | 年 月 日 | 是否接待 | 是否接待 | 是 ( ) |
|---|---|---|---|---|
| 否 ( ) | ||||
| 来访人姓名及职务 | ||||
| 来访人工作单位 | ||||
| 来访人身份证件号码 | ||||
| 来访人类型 | 1、投资者( );2、证券研究机构( );3、媒体( ); 4、其他( ) |
|||
| 来访人数 | ||||
| 接待时间和地点 | ||||
| 日程安排 | ||||
| 关注内容/来访交流提纲 | ||||
| 陪同/参与人员姓名 及身份证件号码 |
||||
| 审批意见 |
附件3:
承诺书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 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 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注明资料来 源,且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知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 】年
【 】月【 】日至本次采访完毕)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的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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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相关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个人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签名: 日期:
附件 4 :
保 密 协 议
甲方: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北区朗山路7 号航空电子工程研发大厦 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德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方双方正在探求建立投资合作关系,为了积极促进双方合作事宜, 甲方拟向乙方提供其公司相关资料以备乙方提供服务,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经 友好协商,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信息进行保密,并签订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 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一)保密信息:
1.就本协议而言,“保密信息”是指在甲方在洽谈及合作过程中以书面、口 头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营销、 技术、人力、制度、财务合同等各方面的任何信息和数据,或以其他方式反映了 甲方及其关联方非公开的各种数据、报告、解释、协议、预测和记录等资料,连 同含有或以其他方式反映了这种资料的分析报告、资料专辑、研究报告或其他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其关联方、授权代表或员工编制的)。
- 乙方或其授权代表从负有法定或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取得的资料及 保密信息载体;
(二)第三方:是指除甲、乙双方以外的其它任何个人、公司、企业、政府 部门或其它组织或经济实体。
(三)保密信息载体:指所有载有、显示、披露保密信息的文件、表格、磁
盘、电子文件及其它资料、物品。
第二条 保密义务
乙方应以不低于对自身同类性质信息的同等保护水平保护甲方提供的保密 信息。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亦不得将该 等信息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乙方为履行本项目的目的可向有知悉必要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 信息,并促使关联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具体如下:
(一)甲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安全保 密法规,严守国家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二)鉴于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甲方,所有保密信 息的传递需签署移交清单,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复制和使用,不得 用于其它项目或活动,更不能转给其它单位和人员。所有资料仅限于完成本次合 作。
(三)乙方应对本次合作过程中知悉和产生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等负有保密责 任,且乙方应对参与此项合作的人员、设备等采取有效的保密防范措施,并按本 协议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四)乙方应确保对甲方提供的和自身产生的与本次合作相关的文件和资 料,按国家保密要求妥善保管,由专人集中管理并使用,严格控制知密范围。 (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甲方科研生产区域、设备设施等进行拍摄(含 手机拍摄);若因工作需要拍摄的,需经甲方的同意,并在甲方人员的监督下进 行。
(六)甲方有权知悉乙方在本次合作事宜履行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的执行 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若有泄密事件发生,必须及时报告甲方,不得 隐瞒。
(七)在以下情形下,乙方可以披露相关保密信息,但在披露涉及国家绝 密、机密和秘密的信息之前应及时告知甲方需披露的内容及具体理由: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
-
2.依据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或证券交易所的
-
要求披露;
-
3.依据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要求或裁判披露;
4.为实现项目投资目的而向相关决策机构、关联方披露,或者为获得专业咨 询而向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共同战略投资者披露。
第三条 保密期限
(一)合作过程中,乙方知悉的涉及国家秘密、机密或秘密的信息,乙方承 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保密资料被公开之日终止。
(二)保密资料部分被公开的,双方对其他部分保密资料仍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期限直至其他部分保密资料公开之日终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若有违反保密协议行为,甲方有权制止。若乙方发生泄密事件, 需按国家保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含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乙方无论何种原因解除合作关系,乙方所涉及到的涉密事项均应列 出清退清单逐一清退。
第五条 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非法、失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它 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不受影响,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双方仍具有约束 力。
(三)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
(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第 方式解决:
(1)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 (2)通过证券纠纷行业调解方式解决;
(3)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深圳。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本协议或 与本协议所述事项有关而发出的通知,除非另有特殊规定,当以中文书写,并应 发至双方各自指定的地址。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密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 5 :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简称:科思科技 股票代码:688788 编号:< >
|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
|---|---|---|
| 参与单位名称 | ||
| 时间 | ||
| 地点 | ||
|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
||
| 附件清单(如有)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会议记录签字页)
活动参与单位人员签字:
公司接待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