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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nsys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Feb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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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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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健全 中长期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技术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形成对核心骨干人才的 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能够真 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 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 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以及考核的可行性和激 励效果。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 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宋 昕 韩慧博

202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