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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Rychen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Jan 1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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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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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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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 ”)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下称 “《公司章程》” ), 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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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 工代表,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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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 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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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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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章 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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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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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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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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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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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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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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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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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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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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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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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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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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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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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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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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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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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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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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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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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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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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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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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议的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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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 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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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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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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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前款(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提供相关材料。不 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 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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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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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 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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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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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六章 会议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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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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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 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 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 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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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公司内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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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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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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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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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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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现场召开的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决 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 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 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参 加表决的监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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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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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八章 会议录音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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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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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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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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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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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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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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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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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九章 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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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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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章 决议的执行
-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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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录像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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