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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Refine Environment Sci-tech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r 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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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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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 5298-5488 传真:(86-21) 5298-5492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及《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对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8860-1188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86-23)8860-1188 www.junhe.com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 2026 年 1 月 31 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 ”),公 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 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 日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 558 号 C 幢 4 楼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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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负责,并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 存。

  • 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朱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069,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929%。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3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4,051,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95%。

  •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

  •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 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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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议案内容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同意票 同意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反对票 弃权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全体股东:81,068,414股;其中中小投资者:6,068,414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99.9363%;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99.1552% 全体股东:47,0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47,000股 全体股东:4,7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4,700股
2.00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全体股东:81,068,114股;其中中小投资者:6,068,114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99.9359%;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99.1503% 全体股东:4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47,200股 全体股东:4,8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4,800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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