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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Refine Environment Sci-tech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5
Dec 10, 2025
54060_rns_2025-12-10_48b10cec-0659-4c29-ad59-9313a792c318.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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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相关承诺 | 页码 |
|---|---|---|
| 1 |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1 |
| 2 |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21 |
| 3 | 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33 |
| 4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 | 49 |
| 5 |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 69 |
| 6 |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88 |
| 7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96 |
| 8 |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承诺函 | 106 |
| 9 |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112 |
| 10 | 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官的承诺函 | 123 |
| 11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 141 |
| 12 | 在审期间现金分红政策承诺函 | 149 |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朱军作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发行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则本人在本次 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 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 述发行价格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 延长本人届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6个月。在前述延长的股份锁定期内, 本 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届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要求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另, 在本人任职期间,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 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mathbf{1}$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 份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则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 行人予以公告, 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6、若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 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的情形的, 本人不减持发 行人股份。
7、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与本承诺函不相一致或存在冲突的, 以本承诺函为准。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overline{2}$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李佳川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 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 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发行价格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6个月。在前述延长的股份锁定期内,本 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届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 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另,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 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overline{4}$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 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 份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5、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涂径或手段减持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则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 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 行人予以公告, 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6、若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 定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的情形的, 本人不减持 发行人股份。
7、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与本承诺函不相一致或存在冲突的, 以本承诺函为准。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单位,景宁 誉帆实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6个月。在前述延长的股份锁定期内, 本单位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届时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 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 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发行价格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单位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本单位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与本承诺函不相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承诺函 为准。
$\overline{7}$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单位,丽水 誉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 延长本单位届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6个月。在前述延长的股份锁定期内, 本单位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届时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 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 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单位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本单位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与本承诺函不相一致或存在冲突的, 以本承诺函 为准。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单位,苏州 苏城城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作出承诺如 $\top$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入股 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 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 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 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发行价格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单位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
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苏州苏城城创股权投资合业企业(有限合业) (公章) 320594041412
授权代表签字: 子愛
$2022 + 9730$ =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十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单位,南京 创熠汇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作出承诺如 $F$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入股 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 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 价格, 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 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发行价格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单位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特此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单位,国金 鼎兴凯歌(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作 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入股 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 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 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 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发行价格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单位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特此承诺。
| 承诺人:国金鼎兴凯歌(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 | ||
|---|---|---|
| 授权代表签字: |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单位,苏州 农甪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入股 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枉他人管 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 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讲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 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 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发行价格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单位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
ar.
格合
2050509909
$\frac{1}{2}$
$\frac{1}{2\sqrt{1+t}}$ DN
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苏州农甪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会伙)(
授权代表签字: 给理
2022年9月30日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朱军,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白愿、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一、业绩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 润为准)下滑50%以上,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的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 当年仍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为准)下滑50%以上的,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及前项基础上(如适用)延长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本 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为准)下滑50%以上的,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及前两项基础上(如适用)延长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 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二、回款承诺
1、发行人预计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可实现的回款额为 70,000,00 万元(以 下简称"承诺回款额")。截至 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累计收回承诺回款额 的比例应达到100%。
2、若截至 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实际累计回款额占承诺回款 额的比例达到90%,但未达到100%,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的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本人上市
前取得, 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 的锁定期限 6 个月。
3、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实际累计回款额占承诺回款 额的比例达到 80%, 但未达到 90%, 在法定承诺期限 (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的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本人上市前 取得,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限12个月。
4、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实际累计回款额占承诺回款 额的比例未达到 80%, 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的 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 年仍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限18个月。
三、其他承诺
1、在前述延长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届时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若出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规定 的情形,本人将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4、本人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与本承诺函不相一致或存在冲突 的,以本承诺函为准。
5、在触发前述业绩承诺及回款承诺的情况下, 应分别按照相关条款计算延 长锁定期限。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应在法定承诺 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的基础上,叠加根据业绩承诺及回款 承诺相关条款累计计算的延长锁定期限。
特此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李佳川,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自愿、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一、业绩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 润为准)下滑50%以上,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的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 当年仍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为准)下滑 50%以上的,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及前项基础上(如适用)延长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本 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为准)下滑50%以上的,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及前两项基础上(如适用)延长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 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二、回款承诺
1、发行人预计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可实现的回款额为 70,000,00 万元(以 下简称"承诺回款额")。截至 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累计收回承诺回款额 的比例应达到100%。
2、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实际累计回款额占承诺回款 额的比例达到90%,但未达到100%,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的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本人上市
前取得, 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 的锁定期限6个月。
3、若截至 2025年12月31日, 发行人经审计的实际累计回款额占承诺回款 额的比例达到 80%, 但未达到 90%, 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的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本人上市前 取得,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限12个月。
4、若截至 2025年12月31日, 发行人经审计的实际累计回款额占承诺回款 额的比例未达到80%,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的 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 年仍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限18个月。
三、其他承诺
1、在前述延长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届时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若出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规定 的情形。本人将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4、本人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与本承诺函不相一致或存在冲突 的,以本承诺函为准。
5、在触发前述业绩承诺及回款承诺的情况下, 应分别按照相关条款计算延 长锁定期限。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应在法定承诺 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的基础上,叠加根据业绩承诺及回款 承诺相关条款累计计算的延长锁定期限。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单位,景宁 誉帆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 润为准)下滑 50%以上, 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的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本单位上市前取得, 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为准)下滑50%以上的,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及前项基础上(如适用)延长本单位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 本单位上市前取得, 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锁定期限 12 个 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为准)下滑50%以上的, 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及前两项基础上(如适用)延长本单位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 本单位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 12个 月。
4、在前述延长的股份锁定期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届时本 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若出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规定 的情形,本单位将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6、本单位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与本承诺函不相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承诺函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单位,丽水 誉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作为发行人的股东, 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 润为准)下滑50%以上,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的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本单位上市前取得, 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为准)下滑 50%以上的, 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及前项基础上(如适用)延长本单位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 本单位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 12个 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为准)下滑50%以上的,在法定承诺期限(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及前两项基础上(如适用)延长本单位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指 本单位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 12个 月。
4、在前述延长的股份锁定期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届时本 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若出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规定 的情形, 本单位将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6、本单位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与本承诺函不相一致或存在冲突的, 以本承诺函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提高市场占有率。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3、强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优势, 提高研发成果转化效率。
4、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5、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将通过上述多种措施努力实现公司利润的增加,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承诺。

2022年9月30日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人作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 相关监管要求, 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 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讲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 未来如公布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同意,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 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8、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 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给予充分、 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麻满人: 1
朱军
$2 - 224 = 9 + 30 =$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人作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现根据 相关监管要求, 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 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日不可撤销的: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 未来如公布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同意, 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 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8、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 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给予充分、 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特此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人作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现根据相关监管要 求, 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事宜, 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 未来如公布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同意, 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 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 的, 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签署页)
联系统、三号艺术
马站岗
$2012$ # 9 $\frac{3}{2}$ 5 0 $\frac{1}{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 再次的龙
尹海龙
$2012 + 9730$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签署页)
| 承诺人: | |
|---|---|
李通
2022年9月30日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本公 司")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为充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制 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并就稳定股价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为稳定公司股价, 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 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 案,并经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 会, 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 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 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 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 上市条件。
(2) 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 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 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 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 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 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 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购买所 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 额的2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 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 措施的停止条件外, 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3)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 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 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 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 条件:
(1)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购买所 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 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 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3)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 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 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 义务时, 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 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 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 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 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为履行其增持义 务。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 公司回购股份, 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5、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公司有权将应 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 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 承诺主体: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公章) |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mathcal{I}$ |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作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人作出承诺如下:
在不迟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口内,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 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购买所 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本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 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 措施的停止条件外, 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3)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人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发行人有权将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 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履行其增持义务。发行人可将与履行其增 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承诺人丧失对相应 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特此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为稳定公司股价, 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 作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人作出承诺如下:
在不迟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 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购买所 增持股票的总金额, 不高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本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 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 措施的停止条件外, 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3)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人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发行人有权将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 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履行其增持义务。发行人可将与履行其增 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承诺人丧失对相应 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特此承诺。

全体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为稳定公司股价, 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 作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作出承诺如下:
在不迟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 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购买所 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 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 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 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3)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不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的薪酬及 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直至承诺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发行人可将应付承诺人的薪酬 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发行人回购股份,承诺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 索权。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体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 诺函》之签字页)
| 承诺人 $\cdot$ 7.92 |
|
|---|---|
| ۰ | |
|---|---|
$2022 # 9 70 1$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体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 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另立首创
马站岗
$2022 # 9 700$
| 承诺人: | |
|---|---|
| 眻 ūñ |
|
| 207.1 $H$ : |
- 57 П |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体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 诺函》之签字页)、
李通
$2$ cll = $9$ $\frac{1}{2}$ $30$ $\frac{1}{2}$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为维护公众投 资者的利益, 针对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 宜,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 束:
(1) 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发行人 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 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 向投资者依法承扣赔偿责任:
(4) 本公司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扣减或停发红利或薪资或津贴。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 利益。
特此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为发行人 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针对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 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 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 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 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 自动延长至本人完 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 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 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该等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签署页)
承诺人:
朱军
$2024$ # $9$ $930$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 本人为发行人 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针对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 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日有效 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 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 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 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 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 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该等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企业为发行 人之股东,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针对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 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 束.
(1)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 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 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 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 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 自动延长至本企 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 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 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 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该等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 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 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还应说 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 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特此承诺。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企业为发行 人之股东, 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针对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 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 束:
(1)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 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 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 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 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 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 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 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该等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 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 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 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还应说 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 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特此承诺。
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我们作为发行 人的董事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或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我们在发行人本次发行 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我们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我们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 则我们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 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补偿金额依据我们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 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 我们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我们完全消除 因我们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我们完全消除因我们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前, 我们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 有):
(5) 如我们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该等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我们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
3、如我们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 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我们应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 成我们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我们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 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我们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 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 承诺。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 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公司全体董事签名:
朱军
$\overline{z}$ 马站岗
剥田龙 尹海龙
李佳川
徐容
$\frac{1}{2}$
$\mathcal{O}(1)$
管建强
2025年12月9日
$\overline{\Omega}$
$\geq$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 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公司全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名:
$\sim$
徐容
$\frac{1}{2} \left( \frac{1}{2} \right)$
朱军
管建强
2025年12月 9 日
$\sim$
$\langle \, \rangle$
G.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作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人现就减少和规范与 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做出承诺如下:
一、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 以外,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 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 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前述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并将履行合法程序, 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 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承担全额赔偿责 任。
六、本承诺函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持续有 效,并不可撤销。
(以下无正文)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作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人现就减少和规范与 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做出承诺如下:
一、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 以外,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 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 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前述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并将履行合法程序, 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 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承担全额赔偿责 任。
六、本承诺函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持续有 效,并不可撤销。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单位作为发 行人的股东,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5%。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单位就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 做出承诺如下:
一、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 以外,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 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前述规定的决策程序进 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 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承担全额赔偿 责任。
六、本承诺函在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持续 有效,并不可撤销。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单位作为发 行人的股东,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5%。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单位就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 做出承诺如下:
一、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 以外, 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 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前述规定的决策程序进 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讲行信息披露。
四、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 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承担全额赔偿 责任。
六、本承诺函在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持续 有效,并不可撤销。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 承诺主体: 丽水誉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
|---|---|---|---|
| 授权代表签字: | 1021000550 | ||
| 1.77L $\Lambda$ $\vdots$ $\ldots$ |
朱军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就利润分配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制定《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 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本 人作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利润分配 承诺如下:
1、根据《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若涉及)上,本人及 本人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 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特此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本 人作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就公司利润分配 承诺如下:
1、根据《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若涉及)上,本人及 本人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 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特此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
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本 人作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 员, 就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1、根据《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若涉及)上,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 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签署页)
公司全体董事签名:
朱军
李佳川
陆玮萍
$\tilde{\mathcal{L}}$ 马站岗
取旧龙 尹海龙
徐容
管建强
$\sim 100$
$\frac{1}{2}$
2025年12月9日
$\overline{\mathcal{M}}$
$\mathcal{L}$
$\mathcal{G}$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签署页)
公司全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名:
徐容
×.
$\langle \hat{g} \rangle$
朱军
管建强
2025年12月9日
$\sim$
$\langle\, \rangle$
$\overline{E}$ .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 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现就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事项做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谨此确认: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自本函出具之日起, 本函及本函项下 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 时,不影响本公司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特此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人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人现就不存 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事项做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谨此确认: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自本函出具之日起, 本函及本函项下之 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 不影响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 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 (签名): | 4
朱 军
$2022$ 年9月3日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人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人现就不存 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事项做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谨此确认: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自本函出具之日起, 本函及本函项下之 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 不影响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特此承诺。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 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 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2、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 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 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 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 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进行赔偿。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签章页)

年 月 日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朱军(以下简称"本人")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之情形,且对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 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 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签章页)

朱军 (签字)
2023年3月1日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李佳川(以下简称"本人")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之情形,且对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 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 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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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川(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或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 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签章页)
公司全体董事签名:
朱军 李佳川 陆玮萍
管建强
马站岗 尹海龙 徐容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签章页)
公司全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名:
朱军 徐容
管建强
ブンS年12月9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签章页)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李佳川 陆玮萍 顾群 马站岗 宋小伟 李通
年 月 日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 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 陆玮萍,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副总经理,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前述锁定期内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则本人在本次 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 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 述发行价格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 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另, 在本人任职期间,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 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 份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涂径或手段减持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 行人予以公告, 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 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与本承诺函不相一致或存在冲突的, 以本承诺函为准。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保护范
陆玮萍
2024年11月5日
$\sim$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 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 马站岗,作为发行人的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前述锁定期内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则本人在本次 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 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发行价格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 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另, 在本人任职期间,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 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 份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则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 行人予以公告, 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 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与本承诺函不相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承诺函为准。
特此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 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 李通, 作为发行人的副总经理, 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前述锁定期内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 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 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 述发行价格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 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另, 在本人任职期间,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 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 份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涂径或手段减持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则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 行人予以公告, 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 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 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与本承诺函不相一致或存在冲突的, 以本承诺函为准。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 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lambda$
承诺人:
李通
2024年11月5日
$\sim$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官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 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 宋小伟, 作为发行人的副总经理, 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前述锁定期内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 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 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 述发行价格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 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另, 在本人任职期间,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 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 份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则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 行人予以公告, 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 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与本承诺函不相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承诺函为准。
特此承诺。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监事
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 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 李连合, 作为发行人的监事, 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 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另,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 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 份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 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监事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 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bar{a}$
$\bar{\nu}$
$A$ 承诺人:
李连合
2024年11月5日
$\tilde{\omega}$
$\sim$
$\alpha = 0.01$ , and $\alpha = 0.01$
$\lambda$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监事
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 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 李连合,作为发行人的监事,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 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份。另, 在本人任职期间, 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 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 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 份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前,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监事关于股份锁定期及锁 定期届满后减持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
左江海 承诺人:
$\mathcal{R}$
左江海
2024 年 11 月 5 日
$\sim$
$\sim$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朱军,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就本次发 行及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说明如下:
(1) 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 全力支持公司发展, 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现已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及每年减持数量应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 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 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 将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 在 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办理。
(4) 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应当 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 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 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前, 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 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 部归公司所有, 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 失。
本人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与本承诺函不相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承诺函为准。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人,朱军,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就本次发 行及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说明如下:
(1) 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 全力支持公司发展, 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现已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及每年减持数量应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 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 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 将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 在 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办理。
(4) 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应当 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 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 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前, 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 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 部归公司所有, 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 失。
本人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与本承诺函不相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承诺函为准。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单位,丽水 誉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 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本单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说明如下:
(1) 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 全力支持公司发展, 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 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现 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及每年减持数量应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 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 将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 在 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讲行减持。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办理。
(4) 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前, 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 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 部归公司所有, 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 失。本单位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与本承诺函不相一 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承诺函为准。
特此承诺。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 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单位,丽水 誉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 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本单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说明如下:
(1) 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 全力支持公司发展, 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 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现 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及每年减持数量应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 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 将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 在 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讲行减持。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办理。
(4) 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前, 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 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 部归公司所有, 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 失。本单位此前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所作《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与本承诺函不相一 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承诺函为准。
特此承诺。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在审期间现金分红政策之承诺函
鉴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 发行人承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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