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anghai Refine Environment Sci-tech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Dec 17, 2025
54060_rns_2025-12-17_ab9acec0-3873-474a-9572-067d5591b60b.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 picture [178 x 4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1632-01 号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联席主承销商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的委托(中信证券和万联证券以下合称“联席 主承销商”),作为其联席主承销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或“誉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项目的 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5〕 267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 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 对发行人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 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商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任何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
本法律意见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本 所律师并不调查和认证文件所包含任何事实性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联席主承销商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配售数量
(一)战略配售方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80,172,416 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673.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106,902,416 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 为 25.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534.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 回拨。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签署的认 购协议,拟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 序 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拟认购金额 上限(万元) |
拟认购股数 上限(股) |
限售期 (月) |
|---|---|---|---|---|---|
| 1 | 中信证券资管誉帆科技 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誉帆科技员工 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
3,944.00 | 2,673,000 | 12 |
| 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中 保投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 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
1,500.00 | — | 12 |
| 3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一二零六组合(以下简 称“基金组合”) |
3,500.00 | — | 12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 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 五条以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 价格后最终确定。
(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1)董事会决议
根据发行人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作出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计划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 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 10%。
(2)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基本信息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产品名称:中信证券资管誉帆科技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设立时间:2025 年 10 月 31 日
募集资金规模:3,944.00 万元
认购资金上限:3,944.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管”)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 序 号 |
姓名 | 职位 | 人员类别 | 认购金额 (万元) |
专项资管计划 的持有比例 |
用工合同 所属单位 |
|---|---|---|---|---|---|---|
| 1 | 李佳川 | 董事、总经理 | 高级管理 人员 |
600 | 15.21% | 誉帆科技 |
| 2 | 朱军 | 董事长 | 核心员工 | 600 | 15.21% | 誉帆科技 |
| 3 | 顾群 | 副总经理、人 力资源总监 |
高级管理 人员 |
500 | 12.68% | 誉帆科技 |
| 4 | 李辉 | 广州区域副总 经理 |
核心员工 | 300 | 7.61% | 誉帆科技 |
| 5 | 姜春晓 | 广州区域副总 经理 |
核心员工 | 300 | 7.61% | 誉帆科技 |
| 6 | 张杰 | 技术总监 | 核心员工 | 294 | 7.45% | 誉帆科技 |
| 7 | 罗蓉 | 营销经理 | 核心员工 | 200 | 5.07% | 誉帆科技 |
| 8 | 宋时魏 | 合肥区域副总 经理 |
核心员工 | 200 | 5.07% | 誉帆科技 |
| 9 | 刘俊 | 营销经理 | 核心员工 | 200 | 5.07% | 誉帆科技 |
| 10 | 刘佳琪 | 总经理助理 | 核心员工 | 200 | 5.07% | 誉帆科技 |
| 11 | 陈秀雪 | 营销经理 | 核心员工 | 200 | 5.07% | 誉帆科技 |
| 12 | 包云凡 | 上海区域副总 经理 |
核心员工 | 200 | 5.07% | 誉帆科技 |
| 13 | 蒲金 | 南昌区域副总 经理 |
核心员工 | 150 | 3.80% | 誉帆科技 |
| 合计 | 3,944.00 | 100.00% | - |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
注 3: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 100%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3)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备案情况
2025 年 11 月 6 日,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备案,经备案的产品编码为 SBJK94,管理人为中信资管。
(4)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份额持有人的劳动关系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根据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公司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或专 业技术人员。
经核查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的劳动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 认,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13 名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 以上 13 名份额持有人均在发行人处任职,且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 员工,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5)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誉帆科技员工资管 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各认 购对象签署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各认购对象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参与人员 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 定的投资方向。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 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 接或间接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7)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获配股票限售期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誉帆科技员工 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 有关规定。
2. 中保投基金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1NL88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贾飙) |
| 出资额 | 12,123,867.8071万元人民币 |
| 营业期限 | 2016年2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主要经营场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中保投基金为已备案
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 产品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基金类型 | 股权投资基金 |
| 基金编号 | SN9076 |
| 管理人名称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编号P1060245) |
| 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备案日期 | 2017年5月18日 |
(2)出资结构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合伙人名录》,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亿元) |
出资比例 |
|---|---|---|---|---|
| 1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35.01 | 2.89% |
| 2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15 | 1.50% |
| 3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6.00 | 2.14% |
| 4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7.00 | 1.40% |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亿元) |
出资比例 |
|---|---|---|---|---|
| 5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70 | 0.14% |
| 6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 | 0.25% |
| 7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60 | 0.13% |
| 8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40 | 0.20% |
| 9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 | 0.25% |
| 10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2.40 | 1.85% |
| 11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08% |
| 12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1.48% |
| 13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10 | 0.26% |
| 14 |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20 | 0.59% |
| 15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1.00 | 1.73% |
| 16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90 | 0.57% |
| 17 |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3.30% |
| 18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91 | 0.49% |
| 19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1.85 | 0.98% |
| 20 |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60 | 0.13% |
| 21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4.95% |
| 22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70 | 0.31% |
| 23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8.00 | 2.31% |
| 24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2.85 | 2.71% |
| 25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1.60 | 0.96% |
| 26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20 | 0.35% |
| 27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65 | 12.43% |
| 28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5 | 0.42% |
| 29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1.48% |
| 30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00 | 0.66% |
| 31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80 | 0.07% |
| 32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97 | 0.74% |
| 33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2.05 | 1.82% |
| 34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0 | 0.21% |
| 35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00 | 0.99% |
| 36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4.00 | 8.58% |
| 37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5 | 0.10% |
| 38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5.30 | 12.81% |
| 3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20 | 1.01% |
| 40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90 | 0.73% |
| 41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9.90 | 0.82% |
| 4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9.06 | 6.52% |
| 4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16% |
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亿元) |
出资比例 |
|---|---|---|---|---|
| 44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6.60 | 2.19% |
| 45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3.74 | 3.61% |
| 46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65% |
| 47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1.67 | 0.96% |
| 48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65% |
| 49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8 | 0.21% |
| 50 | 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8.25% |
| 合计 | 1,212.39 | 100.00% |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均持有中保投资 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 投资 88%的股权。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 picture [417 x 2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 持股比例仅为 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 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中保投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 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 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 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 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首期 1,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为中信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 1.65%的出资份额,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中 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说明,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其独立的决策结果,履行 了内部的审批流程,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 送的行为。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 2024 年度财务报表、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 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中 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保投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保投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 基金组合
(1)基本情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并接 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经国务院批 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可以 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华基金”)签署的委托投资合同以及银华基金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已委托银华基金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的投资运 作及管理。银华基金承诺将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社保基金组合相关 投资的要求,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备,基金 组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履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2)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于 2000 年 8 月设立,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2015 年 8 月 17 日国务院印发施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因此,由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负责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属 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
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关联关系
根据银华基金(代表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出具的 确认函并经核查,银华基金(代表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 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银华基金(代表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出具的 承诺,基金组合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 且符合该基金组合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基金组合所有;基金组 合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银华基金(代表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承诺获得本 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 届满后,银华基金(代表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对获配 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 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 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 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
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1.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经核查,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资管代表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 签署认购协议。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中信资管已出具《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 函》,承诺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为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承诺中信资管为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同时为誉帆科技员 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控制主体;对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安排、相关股 东权利行使安排、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的实施安排、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独 立运营均具有实际支配权;承诺资管计划作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代表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公 告披露外的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誉帆 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且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 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承诺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 本次配售的证券;承诺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不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网上发 行与网下发行,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出具《关于参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 承诺函》,承诺其委托中信资管设立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其作为本次配售证 券的最终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其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筹集的资金参与战
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略配售的情况,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管理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承诺其通过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 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2、中保投基金、基金组合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银华基金(代表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 六组合”)已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
中保投基金已出具《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战略配售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 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 人证券,符合《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 格的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本次战略配售认 购证券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方向的相 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 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在配售 证券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行为或情形;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承诺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银华基金(代表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已出具《关 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战略配售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
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符合《业务实施 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的要求的规定,不存在 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组合,且符合该基金组合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基 金组合所有;基金组合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 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基金组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已经依法履行完毕投资决策程序并已提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备案,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承诺在配售证券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 直接或间接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情形;承诺获得本次 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 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根据上述承诺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中保投基金、基金组 合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其下属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已出具《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以下简称 “《发行人承诺函》”)。
根据《发行人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第(一)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主承销商以承诺 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发行人承诺在参与
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 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 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项“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 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 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中保投基金、基金组合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具有长期投 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相关规定;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基金组合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发行人和联席 主承销商向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基金组合配售股票不存在《业 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 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 picture [163 x 10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End of picture text -----
王 丽 承办律师: 杨昕炜 承办律师: 孙好璐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