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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Refine Environment Sci-tech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Dec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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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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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之
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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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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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 楼全层
2025 年 12 月
1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帆科技”“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已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2249 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万联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万联证券以下合称“联 席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 267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 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发行规范委员会关于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新股平稳有序发行的倡议》(深证 上〔2023〕210 号)(以下简称“《倡议》”)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文件,联 席主承销商针对誉帆科技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3 年 11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 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80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审核委员会审议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 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上海誉帆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49 号),同意发
2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 计划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 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 10.00%。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 2,673.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 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10,690.2416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5.00%。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34.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其 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 认购金额不超过 3,944.00 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即不 超过 267.30 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 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战略配售的对象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综合考虑投资者资质及市场情况后选择的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组成。
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全称 | 投资者类型 | 限售期(月) |
|---|---|---|---|
| 1 | 中信证券资管誉帆科技员工参与主板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誉 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
12 |
| 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中保投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 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
12 |
3
| 序号 | 投资者全称 | 投资者类型 | 限售期(月) |
|---|---|---|---|
| 3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以下简称“基金组 合”)) |
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 12 |
(三)战略配售规模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即 267.30 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 过 3,944.00 万元。
2、本次战略配售其他战略投资者已同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具体认购比例和金额 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 情况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全称 | 投资者类型 | 拟认购金额 上限(万元) |
限售期(月) |
|---|---|---|---|---|
| 1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 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 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
1,500.00 | 12 |
| 2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 |
3,500.00 | 12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 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拟认购数量不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以及《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
-
属企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4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和基金组合, 具体情况如下:
1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 1 )董事会决议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战略配售 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 10.00%。
( 2 )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 “中信证券资管誉帆科技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3 )基本情况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 即不超过 267.3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3,944.00 万元。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信证券资管誉帆科技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 年 10 月 31 日;
备案日期:2025 年 11 月 6 日;
产品编码:SBJK94;
募集资金规模:3,944.00 万元; 认购资金上限:3,944.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员工;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纳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
5
| 序 号 |
姓名 | 职位 | 人员类别 | 认购金额 (万元) |
专项资管计划 的持有比例 |
用工合同所属单 位 |
|---|---|---|---|---|---|---|
| 1 | 李佳川 | 董事、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600 | 15.21% | 誉帆科技 |
| 2 | 朱军 | 董事长 | 核心员工 | 600 | 15.21% | 誉帆科技 |
| 3 | 顾群 | 副总经理、人力资 源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500 | 12.68% | 誉帆科技 |
| 4 | 李辉 | 广州区域副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300 | 7.61% | 誉帆科技 |
| 5 | 姜春晓 | 广州区域副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300 | 7.61% | 誉帆科技 |
| 6 | 张杰 | 技术总监 | 核心员工 | 294 | 7.45% | 誉帆科技 |
| 7 | 罗蓉 | 营销经理 | 核心员工 | 200 | 5.07% | 誉帆科技 |
| 8 | 宋时魏 | 合肥区域副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200 | 5.07% | 誉帆科技 |
| 9 | 刘俊 | 营销经理 | 核心员工 | 200 | 5.07% | 誉帆科技 |
| 10 | 刘佳琪 | 总经理助理 | 核心员工 | 200 | 5.07% | 誉帆科技 |
| 11 | 陈秀雪 | 营销经理 | 核心员工 | 200 | 5.07% | 誉帆科技 |
| 12 | 包云凡 | 上海区域副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200 | 5.07% | 誉帆科技 |
| 13 | 蒲金 | 南昌区域副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150 | 3.80% | 誉帆科技 |
| 合计 | 3,944.00 | 100.00% | - |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
注 3: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 100%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 4 )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份额持有人的劳动关系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 面确认,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公司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经核查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的用工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13 名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签署 了劳动合同。以上 13 名份额持有人均在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处任职,且 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 5 )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关于可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类型规定,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发行人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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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过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承诺参与本次配售获得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
综上,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已依据法律规范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规 定。
( 6 )参与数量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 267.30 万股,拟认购金额不超过 3,944.00 万元。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已代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依据协议约定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
( 7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各认购对象 签署的承诺函、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产证明,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认购 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方 向。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 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干 部或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股东、原工作人员等关联方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誉帆 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 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 8 )限售安排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 、中保投基金
7
(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 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1NL88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贾飙) |
| 出资额 | 12,123,867.8071万元人民币 |
| 营业期限 | 2016年2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主要经营场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中保投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其备案信息如下:
| 其备案信息如下: | |
|---|---|
| 产品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基金类型 | 股权投资基金 |
| 基金编号 | SN9076 |
| 管理人名称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编号P1060245) |
| 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备案日期 | 2017年5月18日 |
( 2 )出资结构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合伙人名录》,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亿元) |
出资比例 |
|---|---|---|---|---|
| 1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35.01 | 2.89% |
| 2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15 | 1.50% |
| 3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6.00 | 2.14% |
| 4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7.00 | 1.40% |
| 5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70 | 0.14% |
| 6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 | 0.25% |
| 7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60 | 0.13% |
| 8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40 | 0.20% |
| 9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 | 0.25% |
| 10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2.40 | 1.85% |
| 11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08% |
| 12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1.48% |
| 13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10 | 0.26% |
8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亿元) |
出资比例 |
|---|---|---|---|---|
| 14 |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20 | 0.59% |
| 15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1.00 | 1.73% |
| 16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90 | 0.57% |
| 17 |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3.30% |
| 18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91 | 0.49% |
| 19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1.85 | 0.98% |
| 20 |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60 | 0.13% |
| 21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4.95% |
| 22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70 | 0.31% |
| 23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8.00 | 2.31% |
| 24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2.85 | 2.71% |
| 25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1.60 | 0.96% |
| 26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20 | 0.35% |
| 27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65 | 12.43% |
| 28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5 | 0.42% |
| 29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1.48% |
| 30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00 | 0.66% |
| 31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80 | 0.07% |
| 32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97 | 0.74% |
| 33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2.05 | 1.82% |
| 34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0 | 0.21% |
| 35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00 | 0.99% |
| 36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4.00 | 8.58% |
| 37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5 | 0.10% |
| 38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5.30 | 12.81% |
| 3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20 | 1.01% |
| 40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90 | 0.73% |
| 41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9.90 | 0.82% |
| 4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9.06 | 6.52% |
| 4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16% |
| 44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6.60 | 2.19% |
| 45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3.74 | 3.61% |
| 46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65% |
| 47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1.67 | 0.96% |
| 48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65% |
| 49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8 | 0.21% |
| 50 | 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8.25% |
| 合计 | 1,212.39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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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 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 4%的股权, 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投资 88%的股权。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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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 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 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4 )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中保投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 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 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 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首期 1,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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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 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5 )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为中信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占 1.65%的出资份额,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中信证券的全资 子公司。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说明,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其独立的决策结果,履行了内部的 审批流程,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 6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 2024 年度财务报表、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 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 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 方向。
( 7 )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保投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保投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 、基金组合
( 1 )基本情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务 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可以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 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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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基金”) 签署的委托投资合同以及银华基金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委 托银华基金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的投资运作及管理。银华基金承诺将按 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社保基金组合相关投资的要求,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向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备,基金组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履行相应的投资决策 程序。
( 2 )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于 2000 年 8 月设立,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2015 年 8 月 17 日国 务院印发施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 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因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 银华基金负责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 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3 )关联关系
根据银华基金(代表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出具的确认函 并经核查,银华基金(代表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4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银华基金(代表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出具的承诺, 基金组合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且符合该基 金组合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基金组合所有;基金组合为本次配售股票 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 5 )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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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代表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承诺获得本次配售 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银华 基金(代表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了认 购金额上限、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 条款;违约责任;转让与放弃;通知与送达等内容。
发行人与中保投基金、基金组合分别订立了战略配售协议,协议约定了认购数量、 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保密条款;违约责任;通知与送达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编码:SBJK94), 为《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 略配售资格。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拟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且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中保投基金、基金组合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根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发行人、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向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中保 投基金及基金组合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已出具《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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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以下简称“《发行人承 诺函》”)。
根据《发行人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 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 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 条第(四)项“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的情形;本次战略配 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项“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 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 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的情 形。
基于上述,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基金组 合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联席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战略配售资格的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 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相关规定;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 基金组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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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誉帆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基金组合配售股票不存 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 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誉帆科技 员工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及基金组合符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 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 《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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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誉帆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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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誉帆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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