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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Jinqiao Export Processing Zone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Oct 2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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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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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00 (二 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 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遵循充分合规披露信息、投资者机 会均等、诚实守信、互动沟通、高效低成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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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 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内部工作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 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指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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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节 投资者交流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公司可以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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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2、股东大会; -
3、公司网站; -
4、投资者、分析师见面会或业绩说明会; -
5、一对一沟通; -
6、邮寄资料; -
7、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 、现场参观;
11 、路演。
第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 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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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在不影响 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员工 有义务配合做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 交流、分析研究、公共关系及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内部工作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主动及时提供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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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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