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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Jinqiao Export Processing Zone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Sep 2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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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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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2 年 5 月 8 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能够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 下简称《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统称"股东大 会")。
第三条 本规则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若有抵触,以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规则是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提案的基本行为准则,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持有的 股份种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种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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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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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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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照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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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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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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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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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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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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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持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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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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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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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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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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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 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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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行政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 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九条 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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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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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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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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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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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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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及其独立董 事的津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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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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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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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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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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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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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 额高于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交易。);
(九)审议批准重大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的事项[指公司拟购买、出 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值的 50%以上;拟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总额50%以上,购买、出售、置 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购买、出售、置 换入的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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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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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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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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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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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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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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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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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议监事会提出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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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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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包括各种形式的礼品等。公司应在会议公告、 通知中和进行股东登记时明示不发礼品。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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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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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 上的股东的书面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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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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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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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分之一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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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 履行其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长未指定其他人选的,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 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 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 日以前(不含会 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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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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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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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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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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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 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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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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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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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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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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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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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及出席人身份证;
- (二)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 供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股票帐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三)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不得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代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 股票帐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授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署或者 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人员代为签署。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接受委托书应由法人股东法定代表 人签署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人员代为签署,同时应盖法人股东 公章。
以下将个人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以及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统称为股东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据前条规定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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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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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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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 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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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 可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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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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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表决的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 在有关会议召开前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为参加股东大会的授权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置于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 入场。股东不得扰乱会议秩序,损坏会场物品。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 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 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 督专项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 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 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 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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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 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召开股东 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如系法人股东,还应载明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以书面形 式在会议召开前18 天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 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
第三十三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 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15 天公告。否则,会议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15 天的间隔期。
第三十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 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 于《规范意见》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 天将提案 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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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10 天提交 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10 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 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 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三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 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 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 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 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 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 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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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章 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下称 “提议股东” ) 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签署一份 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书面提案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 述书面提议后15 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 督管理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尽快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 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 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六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 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不得变更,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 在地)。
第四十七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 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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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 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按照《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书,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 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年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董事长应向股东大会宣布 到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五十条 会议在董事长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进行审 议。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可以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和提案发表意见。股东发表意见,可以 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的时间,以及每一股东 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由股东大会主持人在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中规定并宣布。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时,应在会前进行登记,并在会议规定的审议时间 内发言,发言顺序按股东持股数多寡依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发表意见的 股东,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主持人。
第五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 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五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 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
第五十六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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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发表意见或对报告人提出质询,应当简明扼要阐明观点, 并不得超出会议规定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
第五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事 长、董事、监事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 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 对有争议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可在征求与会股东 的意见后决定暂缓表决,提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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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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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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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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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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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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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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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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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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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独立董事、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 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十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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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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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 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 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 应当在会上宣传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一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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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 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 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 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 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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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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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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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 对关联事项作出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回避而 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 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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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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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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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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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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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并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六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 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 行公证。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 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执行进行 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 况的汇报。
第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 规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代理)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八十二条 未获通过的会议提案,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八十三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 增)事项。
第八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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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 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六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可 适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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