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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Jinqiao Export Processing Zone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Sep 2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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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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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办法 (2002 年4 月1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 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2 名为独 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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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秘书1 名,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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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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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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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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