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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Dec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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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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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瀚微)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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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行有效的《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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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1 年 12 月 11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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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1 年 12 月 11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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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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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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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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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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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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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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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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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下午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 路 717 号 2 号楼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小奇先生以视 频方式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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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 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147,74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11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11,16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3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56,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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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758,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15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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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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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为保护中小 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经本所律师见证,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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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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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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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1,755,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反对 2,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8%;弃权 4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53,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1%;反对 2,48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3%;弃权 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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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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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王安荣-----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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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文景娟单位负责人:----- End of picture text -----
聂卫东 202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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