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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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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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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富瀚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 知时限。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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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如采用 通讯表决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连)交易;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

  •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形式为同 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独立董事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 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安排,会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 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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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 或弃权的票数);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意见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 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 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公司应当保障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 及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会议所议相关事项予以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其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 规则、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细则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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