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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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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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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富瀚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的事项。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信息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 本制度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 简称所属机构)的负责人;(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 东;(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所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 (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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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 除外);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 8、债权或债务重组;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10、签订许可协议;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 1、上述第(三)项所述交易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接受劳务;

  • 5、委托或受托销售;

  •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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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 或者宣告无效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 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重大变更事项:

  •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 应的审核意见;

  •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

  • 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7、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其它重大事项:

  •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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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 30%;

  •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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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机构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其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 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该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 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 式传达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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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 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 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 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负责 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 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分支机构 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机构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 责本部门或本机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五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 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 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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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有责任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公司向主要股东进行调查、问询时,主要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并及 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 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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