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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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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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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和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 审核备案。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下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规则 等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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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 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 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 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 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 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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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担任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 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 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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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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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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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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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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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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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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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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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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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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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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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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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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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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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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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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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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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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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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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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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 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财务等部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
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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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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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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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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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定期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编制,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相 应决议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于规 定时间在指定媒体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节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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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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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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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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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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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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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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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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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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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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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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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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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 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的股东等相关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 况报告给董事长。
公司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二) 临时报告的起草
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临时报告。
(三) 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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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的披露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 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 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证 券公司等)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 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人员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给 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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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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