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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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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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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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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常态化更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 形式,建 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 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 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 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 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及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公司可 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调研需提前向证券部提交调研申请。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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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消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 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 明会包括业绩说明、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 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 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 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 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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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 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 沟通、采访过程和会谈内容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形成书面记录,内容应 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 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 应同时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 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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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 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 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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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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