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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ug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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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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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提高公司审计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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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 督职责情况;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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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 )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资质审查;

(三)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报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五)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以不再进行公 开选聘,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 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决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谈判后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 协议,期满可以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 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公司应当单独评价、打 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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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 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 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 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妥善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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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九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 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 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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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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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实施后,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执行。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