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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ug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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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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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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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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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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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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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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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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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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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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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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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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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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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 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 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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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 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 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 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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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 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份的过出方和过 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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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 露。存在《减持股份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 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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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 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 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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