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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1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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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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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具体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1 |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22,996.7436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元。 |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23,078.2689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元。 |
| 2 |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2,996.7436万元。 |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3,078.2689万元。 |
| 3 |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 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 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将保持股 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 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 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 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 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将保持 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当公司出现以下特殊情形的,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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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 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二)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 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 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经营 |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 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进行达到 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 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四)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五)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
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经营 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 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 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 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七)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五)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 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 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 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并公 开披露。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 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公 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七)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 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 见并公开披露。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内容无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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