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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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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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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 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 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 (五)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 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 容,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规 范性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审计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露。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 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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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
-
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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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
(三)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
-
-
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
(四) 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
-
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五) 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
-
和干扰。
第十一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应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三) 至少每季度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或报告;
-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
(五)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六)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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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 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三)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重要会 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
(五)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六) 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
(七)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 时封存;
(八)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 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九) 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可以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会计报表审计。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 合理性,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 内控制度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 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 特殊目的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 包括募集资金审计、对外投资审计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可 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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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
(三)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
(四)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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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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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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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
(八) 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
(九) 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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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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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关系;
- (十一) 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
(二) 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
(三) 审计时间;
-
(四)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
(五) 审计小组名单;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 求和期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 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 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 意见,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 计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将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审定后,应根据其批 复将审计意见及建议下发至被审计单位,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 见所述事项进行书面回复及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 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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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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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 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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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执行人员的姓名和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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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复核人员的姓名、复核日期和意见;
-
(七) 索引号及页次;
(八) 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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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采纳 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 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 标准等内容;
(二) 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 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
(三) 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
所作的评价;
- (四) 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
(五) 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
制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有关内部审计 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部应当自 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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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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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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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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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 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 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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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每半年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检
-
查。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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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每半年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
进行检查。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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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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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每半年在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检查。在
-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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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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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每半年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检
-
-
查。在检查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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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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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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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审查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 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 励。
第四十一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 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拖延提 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 坏审计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 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 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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