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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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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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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富瀚微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58,119.00 万元(含 58,119.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 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或《注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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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已就发行人本次发 行事宜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1]020012 号《关于上 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 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 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 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 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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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所及经办律师现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第 3 题
发行人董事龚虹嘉持有海康威视 11.62% 股份,为海康威视第二大股东,发行人股 东陈春梅、龚传军系龚虹嘉的配偶及弟弟。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为 向海康威视销售安防视频监控多媒体处理芯片及提供技术服务。海康威视为发行人第 一大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海康威视销售芯片产品收入分别为 21,930.08 万元、 26,583.98 万元、 32,994.71 万元及 14,337.99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2.16% 、 64.52% 、 63.20% 和 37.59%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文件显示, 2014-2016 年,发行人向海康威视销售安防视频监控多媒体处理芯片的三年收入分别为 1,843.15 万元, 5,842.05 万元和 13,169.90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10.53% , 32.17% 和 40.94% ,发行人曾作出 “ 公司及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 ” 的承诺。
请发行人人补充说明或披露:(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海康威视关联销售绝对值 和占比均较首发时大幅提升,说明是否符合发行人在首发时作出的承诺,是否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2 )结合本次募投项目面对的主要下游客户 情况、在手订单或意向订单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会导致关联交易进一步增加, 新增关联交易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以及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说明发行人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切实可行的措施。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 1 )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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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海康威视关联销售绝对值和占比均较首发 时大幅提升,说明是否符合发行人在首发时作出的承诺,是否符合《注册 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在《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 易”之“五、(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披露了如下内容:
“公司已制定了相关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进行 了约定。公司及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小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 陈春梅及股东龚传军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及本 人所控制的公司将尽可能避免、规范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 依法进行,不损害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如违反承诺 导致该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康威视之间的关联销售金额及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 2020 年1-9 月 | 2019 |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 关联交易 内容 |
|||||||||
| 关联方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海康威视 | 销售商品 | 14,337.99 | 37.59% | 32,994.71 | 63.20% | 26,583.98 | 64.52% | 21,930.08 | 48.82% |
| 提供技术 服务 |
- | - | - | - | - | - | 1,500.00 | 3.34% |
1. 龚虹嘉先生作为财务投资人在双方兼任董事,未谋求控制权,双方业务独立
发行人与海康威视构成关联方的原因为发行人董事龚虹嘉先生在海康威视担任副 董事长并持有海康威视 5%以上的股份,龚虹嘉先生作为财务投资人在报告期内担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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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人董事。针对发行人与海康威视之间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事项,龚虹嘉先生已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及配偶陈春梅、弟弟龚传军均为富瀚微的财务投资者,以获取投资收益 为目的,未向富瀚微派驻管理人员或在富瀚微担任管理职务,亦不参与富瀚微的日常 经营、不单独或联合谋求对富瀚微的控制。
2、本人投资且担任副董事长的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415)(以下简称“海康威视”)于 2010 年 5 月在中小板上市,本人投资海康威视以 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从未谋求该企业的控制权。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未曾利用作为海康威视股东/董事身份或关联关系直 接或间接促成富瀚微获取海康威视订单;富瀚微依靠自身的市场竞争力独立取得与海 康威视合作的业务机会,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综上,龚虹嘉先生在发行人和海康威视兼任董事,其作为财务投资人,不参与发 行人的日常经营,未谋求发行人控制权;发行人与海康威视的合作系基于市场化选择, 双方业务独立。
2. 发行人与海康威视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1)发行人与海康威视之间的交易属于各自主营业务,双方在自身利益考量下进 行独立自主的商业化合作
发行人是一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专注于以视频为核心的专业安防、智能硬件、 汽车电子领域芯片的设计开发,为客户提供高性能视频编解码 SoC 芯片、图像信号处 理器 ISP 芯片及完整的产品解决方案,以及提供技术开发、IC 设计等专业技术服务。 海康威视是以视频为核心的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拥有丰富的安 防产品、安防智能产品和综合安防解决方案。
发行人与海康威视分别位于安防视频监控产业链的上下游,海康威视向公司采购 的芯片是安防视频监控摄像机的关键元器件。发行人与海康威视之间的交易属于双方 的主营业务范畴,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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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海康威视是全球安防视频监控设备领导厂商,属于行业优质客户,且市场份 额及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
海康威视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415),定位为一家以视频为核心的 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根据海康威视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在 综合安防领域,海康威视是全球安防视频监控设备领导厂商。根据 Omdia 报告,海康 威视连续 8 年蝉联视频监控行业全球第一,拥有全球视频监控市场份额的 24.1%。在 a&s《安全自动化》公布的“全球安防 50 强”榜单中,海康威视连续 4 年蝉联第一位。 随着视频监控市场的高速发展,海康威视的收入规模逐年提高,同时,行业集中度也 不断提高。
海康威视作为发行人下游行业最优质的客户之一,自身具有雄厚的实力并在业界 拥有良好的信誉,极大降低了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发行人通过与海康威视 等行业领先客户的密切合作,动态把握下游行业客户的技术需求及行业发展趋势,积 累行业经验,有效降低前瞻性技术创新风险。发行人对行业领先客户的需求进行深入 分析和总结,将实践经验应用于行业内的其他客户,可以为其他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 优质服务,并有效拓展市场空间。随着海康威视销售规模及市场地位的提高,其对芯 片产品的采购需求亦不断提高。
(3)发行人作为国内视频多媒体处理芯片设计的领先企业,在相关领域拥有较强 技术实力,市场竞争力不断加强
① 发行人拥有良好的技术积累
发行人作为国内视频多媒体处理芯片设计的领先企业,一直保持高比例研发投入, 发行人研发团队在芯片算法研究、IP 核开发、SoC 芯片实现、产品解决方案开发等积 累了一系列自主核心技术。
- ② 发行人的产品紧贴客户需求,下游客户产品方案确定后替换成本较高
经过多年发展,在集成电路芯片应用的各细分市场,客户对自己认可的芯片品牌 已形成较高的品牌忠诚度。在安防视频监控芯片设计领域,视频监控设备对芯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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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的性能和可靠性要求很高,目前,市场上的主要厂商都是经过多年的积累,在激烈的市 场竞争中通过诚信服务、优秀的产品质量逐步积累起发行人的品牌和声誉,并且已经与 客户形成了长期、互信的合作关系。
发行人与业内标杆企业保持长期紧密战略合作,具有前瞻性的发现需求、洞察需 求能力,从而占领市场先机;发行人产品拥有性能、功耗、可靠性和性价比等各方面 优势,同时,发行人拥有一支紧贴客户需求、快速响应的技术服务队伍,保证从产品 设计到产品交付的每个细节,不断提升客户认可度与品牌影响力。能够持续跟进下游 行业领导厂商客户需求并达成合作,是发行人在该领域技术实力的重要体现。同时, 发行人的芯片在下游客户的终端产品方案确定后,客户如需替换需要付出一定的研发 成本及研发时间,替换成本较高。
③ 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
根据测算,发行人在 IPC SoC 芯片领域的市场份额较高,已在行业内形成了良好 的市场基础及市场口碑,下游大客户选择意愿较强。
④ 发行人具有相关领域人才优势
发行人持续引进高端技术人才与项目管理人才,提升了研发整体水平。发行人重 视团队的建设和人才培养;核心管理团队长期致力于企业管理和市场拓展,具备丰富 的管理经验和敏锐的市场眼光;核心技术团队长期致力于算法研究、IP 核开发、SoC 芯片实现、产品解决方案开发,具备业界领先的技术能力。
(4)关联交易基于双方市场化选择,发行人产品高性价比满足海康威视产品需求
海康威视作为行业领导厂商,为了保持其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行业 领先地位,对于采购的芯片性能、价格以及合作芯片供应商的品牌、信誉、服务质量、 技术实力具有十分严格、谨慎的遴选标准。发行人在安防视频监控芯片领域的技术开 发能力、产品性价比得到了市场充分认可,竞争力不断加强。产品性价比优势是海康 威视选择发行人芯片产品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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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根据海康威视披露的《关于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关于 2018 年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关于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关于 2020 年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公告》,海康威视选择向发行人采购,是由于发行人提供的产品具备专用 性与独特性更能满足海康威视产品设计需求,相对性价比高。
(5)发行人与海康威视的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海康威视销售专业安防、智能硬件、汽车电子领域芯片, 发行人与海康威视的交易价格主要受海康威视的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采购数量等 市场因素影响,并由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共同约定,具有公允性,不存在利用该等关联 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康威视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3. 发行人与海康威视之间的关联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康威视的关联交易均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独立 董事 是否 发表 意见 |
|||||||||
|---|---|---|---|---|---|---|---|---|---|
| 关联董 事/股东 是否回 避表决 |
|||||||||
| 与海康威 视预计交 易额度 |
与海康威 视实际发 生金额 |
||||||||
| 董事会 届次 |
董事会日 期 |
股东大 会届次 |
股东大会 日期 |
||||||
| 年度 | 议案名称 | ||||||||
| 2017 年度 |
《关于公司 与杭州海康 威视数字技 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测 的议案》 |
第二届 董事会 第三次 会议 |
2017/1/9 | 2017 年 第一次 临时股 东大会 |
2017/1/24 | 是 | 是 | 30,000.00 | 23,430.08 |
| 2018 年度 |
《关于公司 与杭州海康 威视数字技 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
第二届 董事会 第十三 次会议 |
2018/4/23 | 2017 年 度股东 大会 |
2018/5/30 | 是 | 是 | 40,000.00 | 26,583.98 |
| 2019 年度 |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 |
第二届 董事会 |
2019/2/28 | 2018 年 度股东 |
2019/3/22 | 是 | 是 | 45,000.00 | 32,99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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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独立 董事 是否 发表 意见 |
|||||||||
|---|---|---|---|---|---|---|---|---|---|
| 关联董 事/股东 是否回 避表决 |
|||||||||
| 与海康威 视预计交 易额度 |
与海康威 视实际发 生金额 |
||||||||
| 董事会 届次 |
董事会日 期 |
股东大 会届次 |
股东大会 日期 |
||||||
| 年度 | 议案名称 | ||||||||
| 常关联交易 的预案》 |
第十八 次会议 |
大会 | |||||||
| 2020 年度 |
《关于公司 2020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预 案》 |
第三届 董事会 第七次 会议 |
2020/4/24 | 2019 年 度股东 大会 |
2020/5/22 | 是 | 是 | 50,000.00 | 2020年 1-9月关 联交易金 额 14,337.99 万元 |
(2)关联交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康威视的关联交易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披 露日实 际发生 金额 |
|||||||||
|---|---|---|---|---|---|---|---|---|---|
| 交易 定价 原则 |
|||||||||
| 公告 时间 |
公告 名称 |
公告 编号 |
公告 内容 |
关联交 易内容 |
预计 金额 |
实际发 生金额 |
|||
| 关联人 | |||||||||
| 2018/4/25 | 关于2018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 预计的公 告 |
2018-018 | 预计2018 年日常关 联交易的 类别和金 额 |
海康威 视 |
提供劳 务、销售 商品、采 购等 |
参 照 市 场 价 格 双 方 共 同 约定 |
40,000 | 5,356.69 | - |
| 2017 年度 日常关联 交易实际 发生情况 |
- | - | 23,430.08 | ||||||
| 2019/3/1 | 关于2019 年度关联 交易预计 的公告 |
2019-015 | 2019 年度 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 情况 |
海康威 视 |
向关联 人销售 商品、提 供劳务、 采购 |
参 照 市 场 价 格 双 方 共 同 约定 |
45,000 | 3,607.94 | - |
| 2018 年度 日常关联 交易实际 发生情况 |
- | - | 26,583.98 | ||||||
| 2020/4/27 | 关于2020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 预计的公 告 |
2020-034 | 2020 年度 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 情况 |
海康威 视 |
向关联 人销售 商品、提 供劳务、 采购 |
参 照 市 场 价 格 双 方 共 同 约定 |
50,000 | 11,342.74 | - |
| 2019 年度 日常关联 交易实际 发生情况 |
- | - | 32,994.71 |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康威视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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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情形。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首发时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发行人自身未就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出具过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杨小奇、董事(包括龚虹嘉)、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主要股东陈春梅及股 东龚传军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曾经出具《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将尽可能避免、规范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该公司《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 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进行,不损害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 的利益。如违反承诺导致该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
如本题上文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康威视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该等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情形。
此外,上述承诺所涉及的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杨小奇、董事(包括龚虹嘉)、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陈春梅及股东龚传 军,以及前述主体所控制的公司,海康威视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属于前述承诺所 涉及的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对象。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康威视之间的关联交易未违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杨小奇、董事龚虹嘉、股东陈春梅和龚传军等主体出具的关于避免和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列示的“上市公司 ”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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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程序和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核查发行人首发时关于关 联交易事项的披露内容;
2、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小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 投资者陈春梅及龚传军出具的《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核查该等主体在 发行人首发时作出的承诺内容;
3、查阅发行人及海康威视报告期内的公告文件、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与海康威视 之间签署的协议和价款支付凭证,对海康威视进行实地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董事龚虹 嘉先生出具的承诺函,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康威视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 理性和公允性,双方的合作关系和业务独立性;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披露的公告文件,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康威视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5、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三季报》,核查报 告期内发行人与海康威视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违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杨小奇、董事龚虹嘉、财务投资者陈春梅和龚传军等主体出具的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本次发行是否存在《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列示的“上市公司及 ”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
经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康威视之间的关联交易未违反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小奇、董事龚虹嘉、股东陈春梅和龚传军等主体出具的关 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列 示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 ” 诺的情形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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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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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复安 杨振华
王安荣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202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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