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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Nov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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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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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3 证券简称:富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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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17 号 6 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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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富瀚微”)为满足公司 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盈利能力,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规定,拟通过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一)集成电路的发展和布局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公司所处的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国家 先后出台一系列鼓励政策推动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加速国产化进程。2016 年 5 月,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指出推动宽带移动互联网、 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技术研发和综合应用, 加大集成电路、工业控制等自主软硬件产品和网络安全技术攻关和推广力度,为 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提供保障。2017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 出:“全面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集 成电路、生物制药、第五代移动通信等技术研发和转化,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2020 年 8 月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政策》,就财税、投融资、高端技术和关键材料研发、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了 明确方向与支持,对于先进制程,从过往最高 5 年免税变为 10 年免税,同时优 惠覆盖范围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扩大至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 试企业和软件企业,并明确将集成电路战略地位上升至“举国体制”,给予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更有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环境。
(二)“进口替代”、“自主可控”将为国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新机遇
目前全球半导体行业正经历第三次产业转移,世界半导体产业逐渐向中国大 陆转移。根据对于产业转移的目标国家和地区,其集成电路产业往往从封装测试 向芯片制造与芯片设计延伸,扩展至半导体材料与设备,最终实现全产业链的整 体发展。根据中国半导体协会公布的数据,2018 年我国集成电路行业销售额为 6,532 亿元,同比增长 20.7%,2019 年受到全球半导体市场下滑影响,我国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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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产业增速有所下降,销售额为 7,562.3 亿元,同比增长 15.8%。我国半导体 消费需求增长推动了我国半导体产业快速发展。但是,目前我国集成电路的自给 率仍然较低,部分核心芯片仍然严重依赖进口。根据海关总署公布数据显示,2018 年我国芯片进口金额高达 3,120.58 亿美元,出口金额仅为 846.36 亿美元,贸易 逆差达 3 倍以上。而 2019 年在美国限制芯片进口的情况下,中国集成电路进口 额仍然高达 3,055.50 亿美元,出口额为 1,015.78 亿美元,贸易逆差达 2,039.72 亿美元。截至 2020 年 10 月,在美国限制芯片进口和新冠疫情的多重因素影响下, 2020 年中国集成电路进口额达到 2,835.70 亿美元,出口额 930.86 亿美元,贸易 逆差仍然达到 1,904.84 亿美元。中美贸易摩擦下动荡的国际环境以及欧美接连的 对中国企业的干扰制裁使社会各界广泛认识到,加快国内集成电路行业发展,形 成自主可控的核心技术,提升行业内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是当务之急和国家需要。 未来随着国产替代的逐步推进及集成电路自给率提升,将带来我国集成电路设计 产业的新发展机遇。
(三)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提供强大推动力
随着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以及 5G 时代的来 临,集成电路行业受益于下游电子终端设备的不断更新换代以及新的应用领域的 拓展,比如智能家居、智慧商铺、汽车电子等应用领域,其技术更新迭代加快, 市场需求量呈现爆发性增长,为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
人工智能对社会和经济影响的日益凸显,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正以其高端的新 兴技术、巨大的商业价值、广阔的应用前景和庞大的产业空间,成为新的重要经 济增长点。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人 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 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为满足深度 学习的计算需求,人工智能(AI)芯片应运而生。伴随着人工智能各种应用场景 的普及与发展,AI 芯片的市场需求呈爆发性增长趋势。根据艾媒咨询的研究数 据显示,2019 年全球人工智能芯片市场规模为 110 亿美元,未来几年将高速增 长,预计 2025 年全球人工智能芯片市场规模将达 726 亿美元。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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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性能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系列芯片项目
(1)人工智能已成为行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2017 年 7 月,国务院近日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面向 2030 年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 到 2030 年,我国人工智能务必要占据全球人工智能制高点。人工智能的核心是 芯片和算法。人工智能的实现依赖于三个关键要素:算法是核心,硬件和数据是 基础,而芯片就是硬件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芯片相比,人工智能芯片需 要采用数学方法模拟人脑神经网络,用大量数据训练机器来模拟人脑学习过程, 把传统的算法问题转化为数据和计算问题。人工智能现已成为芯片行业的重要持 续发展方向。
(2)新兴业务对边缘计算需求迫切
随着 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的快速发展,新兴业务对边缘计算的 需求变得十分迫切。AI 云边缘架构下,对边缘节点的计算能力提出了时延、带 宽和安全等多方面的高性能要求。在边缘节点上开展边缘计算作为对云计算互补 的一种处理方式,将运算更加靠近数据源所在本地区网内进行运算,只将处理后 的结果数据返回到云端,以此减少数据往返的时间和网络带宽成本,实现对资源 的合理分配共享,并提高边缘端节点的相应效率。边缘计算目前已经成为了推动 5G 物联网发展的关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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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心
智能 DVR
智能 NVR
边缘设备
终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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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领域作为人工智能技术与 5G 物联网技术融合发展形成的 AI 云边缘应 用的场景之一,已成为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各个行业的细分市场 对视频智能化产生大量需求,行业的智慧业务案例正在不断落地和复制,新的市 场增长空间不断打开。
(3)边缘域、边缘节点协同发展,是提升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作为边缘节点的 AI 网络摄像机侧重多维感知数据采集和前端智能视频处理, 作为边缘域计算设备的 AI 网络录像机侧重感知数据汇聚、存储、处理和智能应 用,这两者共同提供算力,完成边缘计算。视频数据从边缘节点到边缘域,实现 “聚边到域”,将非结构化数据转化为结构化信息再从边缘域传输到云中心,实现 “ ” 数据入云 。
如今边缘计算还处于迅速发展和成长的阶段,不同的应用场景中,边缘节点 和边缘域中心的分工不同,协作模式不同;甚至同样业务场景、同样概念下,技 术实现方案也可能大相径庭。两者的分工并没有一定之规,协作模式也有很多组 合,因此为了能够提高客户研发效率,需要提供完整的整体解决方案,在开发边 缘节点解决方案的同时,也需要提供边缘域解决方案。
(4)丰富公司产品线,拓展产品应用领域,为视频监控供应链提供保障
公司在视频监控摄像机市场已经深耕多年,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市场优势。 在边缘侧的网络录像机(NVR)市场,公司也持续保持跟进并进行了相关的技 术储备。当前形势下,积极响应客户的需求进入该领域,开发具有性价比的产品, 能够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提高相关市场占有率。
(二)新一代全高清网络摄像机SoC 芯片项目
(1)持续升级优化,拓展公司产品应用领域,提高公司竞争力
目前,公司已完成第二代专业安防市场应用的网络摄像机 SoC 芯片的开发。 本项目系在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及发展战略规划进 行的产品升级与产业化。
公司自 2018 年发布首款基于 H.265 的网络摄像机 SoC 芯片以来,在行业网 络摄像机市场取得优异的成绩,成为当前专业安防行业网络摄像机 SoC 芯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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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供应商之一。为增强在行业摄像机中的竞争力和提升市场份额,在公司原有全 高清网络摄像机 SoC 芯片的基础上进行核心技术增强,包括采用新一代的 ISP、 H.265/HEVC 智能视频编码引擎、新的智能视频分析引擎、热成像信号处理与融 合技术等,并进一步增强集成度,提高加工工艺,开发新一代的全高清网络摄像 机 SoC 芯片,为客户提高更加优质的解决方案。
公司前期已进行充分的产品市场调研,并已实现相关核心 IP 的研发和技术 储备。本项目将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拓展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提升公司在专业 安防应用领域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2)应用场景广阔,市场需求不断升级
根据 IHS Markit 的预测,到 2021 年全球安防摄像机安装数量将超过 10 亿台。 随着安防摄像机市场的高速发展,摄像机芯片市场需求不断升级。
跟随下游应用需求的升级,市场对摄像机产品在功能完备性、图像质量、产 品稳定性、功耗等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如 202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将红外热 感体温测量设备及相关产品列为疫情中的重点物资,配备黑体校准器的热成像摄 像机以及面部识别视频分析的解决方案,成为火车站、机场、医院和超市等公共 场所筛查疑似感染病例的主要工具,随着新冠疫情的发展,具备红外热成像功能 的高清网络摄像机成为常态化需求。
公司作为专注于视频监控领域的芯片设计公司,需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 中不断升级、优化产品,保持产品领先优势,争取更高的市场份额。
(三)车用图像信号处理及传输链路芯片组项目
(1)促进国内车用芯片产业化,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
目前汽车产业的技术创新主要由汽车电子的技术带动,芯片作为汽车的“大 脑”,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未来汽车产业将朝着自动驾驶、安全汽车、新能源、 车联网等方向发展,车用芯片的市场应用场景不断增多,市场空间不断增多,同 时也对芯片的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保障可靠性、高性能和安全性。目前 市场上的芯片还不能完全满足汽车智能化、数字化、网联化的需求。本项目设计 产品覆盖 ADAS、行车记录仪、倒车后视等车用电子产品多个领域,能够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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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对车用芯片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推动车用芯片关键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2)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整体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自动化、电气化、数字互联及安防系统的发展正在推动汽车电子设备和子系 统中半导体元器件的数量不断增长。根据德勤分析,汽车半导体(即电子系统零 部件)成本 2013 年为每车 312 美元,而到 2022 年,汽车半导体元器件的成本将 达到每车 600 美元。汽车产业逐步成为集成电路重要的新增长点和决定市场格局 的重要力量。公司紧跟行业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面对车用芯片广大的市场空间, 公司通过本项目积极研发新技术,进一步提高企业在汽车视频应用市场占有率和 整体竞争力,分散公司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近年来,公司的业务规模持续提升,未来随着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以 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会持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量也会 逐步增加,将需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满足流动资金的需求。
因此,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将有效缓解公司发展带来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增强 公司竞争力以及抗风险能力,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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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 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 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 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 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标准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 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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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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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关 于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1 、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2 、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 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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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 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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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 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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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 券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规定
1 、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已建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 衡的运行机制,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能够有效增强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 性,公司治理架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运作。
- 2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3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人员、资产、 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 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针对自身特点,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 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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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 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 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均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2588 号、信会 师报字[2019]第 ZA10174 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1230 号的《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5 、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449.88 万元和 8,167.4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 3,661.20 万元和 6,213.72 万元。
6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条件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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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性能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系列芯片项目、新一代全 高清网络摄像机 SoC 芯片项目、车用图像信号处理及传输链路芯片组项目及补 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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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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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性能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系列芯片项目、新一代全 高清网络摄像机 SoC 芯片项目、车用图像信号处理及传输链路芯片组项目及补 充流动资金,不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杨小奇。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9,391.0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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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1.20 万元以及 6,213.72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6,422.00 万元。参考近期债 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 规定。
3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12.15%、13.04%、11.17%及 9.76%, 整体维持在较低水平,公司财务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低。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7,085.24 万元、10,290.06 万元、5,093.55 万元及 16,085.06 万元,现金流量情况 良好。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
(五)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条
件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 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性能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系列芯片项目、新一代全 高清网络摄像机 SoC 芯片项目、车用图像信号处理及传输链路芯片组项目及补 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转债应当具有期 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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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 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 、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 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 、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3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 、债券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 、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 决议生效条件。
6 、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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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 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 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8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 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8 、回售条款
- (1)有条件回售条款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9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 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 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 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
数(算头不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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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 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 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转债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 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 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 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 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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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9,391.09 万元、 3,661.20 万元以及 6,213.72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6,422.00 万元。参考近期债 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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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性能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系列芯片项目、新一 代全高清网络摄像机 SoC 芯片项目、车用图像信号处理及传输链路芯片组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 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 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 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 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 定。
(四)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是一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专注于安防视频监控、汽车电子、智能硬件 领域芯片的设计开发,为客户提供高性能视频编解码 SoC 芯片、图像信号处理 器 ISP 芯片及完整的产品解决方案,以及提供技术开发、IC 设计等专业技术服 务。公司通过多年自主研发创新,拥有在视频编解码、图像信号处理、智能处理、 SoC 设计等关键技术领域的多项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 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的规定
公司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 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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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 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 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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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有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21 年 4 月底完成本次发行,并假设 2021 年 10 月底全部完 成转股。(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 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 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金额 58,119.00 万元,实际 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 终确定;
4、假设 2020 年度发放的现金红利总额与 2019 年度保持一致,但不进行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方案于 2021 年 3 月份通过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4 月实施完毕。假设 2021 年中期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
5、假设公司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 2019 年持平;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 2019 年基础上按照增长 0%、10%、20%分别测算;
6、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以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 2020 年 11 月 13 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孰高者为发行底价测算,即按照 126.51 元/股 的转股价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数量上限为 459.40 万股(实际转股价格根据公司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为基础确定);
7、在预测公司发行前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成公司 股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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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8、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后期末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上述假设 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上述假设仅为估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 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基本情况和假设数据 | 基本情况和假设数据 | ||
|---|---|---|---|
| 2019年末总股本(万股) | 4,444.48 | ||
| 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万股) | 8,000.06 | ||
|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数量(转 股数量上限)(万股) |
459.40 | ||
| 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万股) | 8,459.47 | ||
| 本次发行完成月份 | 2021年4月 | ||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 58,119.00 | ||
| 2019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万元) |
113,962.85 | ||
| 2019年现金分红(万元) | 822.23 | ||
|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万元) |
8,167.46 | ||
|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
6,213.72 | ||
| 2021 年度 | |||
| 不同情况下财务指标影响 | 2020 年度 | 本次发行后 全部未转股 |
本次发行后 并按期转股 |
| 假设情形1: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2019 年持平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 元) |
8,167.46 | 8,167.46 | 8,167.4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
6,213.72 | 6,213.72 | 6,213.72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2 | 1.02 | 1.01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02 | 0.98 | 0.98 |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78 | 0.78 | 0.77 |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78 | 0.75 | 0.75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95% | 6.54% | 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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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 后) |
5.29% | 4.98% | 4.62% |
|---|---|---|---|
| 假设情形2: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2019 年增长10%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 元) |
8,167.46 | 8,984.20 | 8,984.2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
6,213.72 | 6,835.09 | 6,835.0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2 | 1.12 | 1.11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02 | 1.08 | 1.08 |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78 | 0.85 | 0.85 |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78 | 0.82 | 0.82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95% | 7.17% | 6.66%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 后) |
5.29% | 5.46% | 5.07% |
| 假设情形2: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2019 年增长20%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 元) |
8,167.46 | 9,800.95 | 9,800.9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
6,213.72 | 7,456.47 | 7,456.47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2 | 1.23 | 1.21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02 | 1.18 | 1.18 |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78 | 0.93 | 0.92 |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 0.78 | 0.90 | 0.90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95% | 7.80% | 7.24%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 后) |
5.29% | 5.93% | 5.51% |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 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每股 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被摊薄的风险。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可转换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公司就摊薄 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三、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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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但需要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的是,公司制定上述填补 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 体措施如下: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实 际情况,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使用和监管 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二)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 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 期效益。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都 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持续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以视频为核心,将继续扩大和巩固在安防视频多媒体处理芯片市场的优 势,为客户提供从行业安防到消费类产品、汽车电子产品的一站式完整解决方案; 积极布局智能化应用落地,联手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放协同,致力于将公司打 造成为在全球范围内知名的、提供系列化的视音频多媒体处理芯片及解决方案的 集成电路设计公司。
公司制定了产品规划、市场拓展计划,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升级产品及优化 解决方案;进一步拓展客户,提升公司的销售规模,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
(四)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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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的 回报投资者,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 已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一步强 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使广大投资者共同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成果。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 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 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本次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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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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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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