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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Fullha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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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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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613 证券简称:富瀚微 公告编号: 2017-009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 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0 号 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11.15 万股,发行价格 为每股 55.64 元,募集资金总额 61,824.3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5,123.6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700.75 万元。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17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 银行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乙方一)、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 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
(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南京银行上海分行 0310240000000046 80,790,000.00 新一代模拟高清摄
像机ISP芯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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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花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781250224 121,970,000.0
0
全高清网络摄像机
SoC芯片项目
3 花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781250216 124,050,000.0
0
面向消费应用的云
智能网络摄像机
SoC芯片项目
4 花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781250232 153,950,000.0
0
基于H.265HEVC视频
压缩标准的超高清
视频编码SoC芯片
项目
5 花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781250259 95,598,009.10 补充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营运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南京银行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仅用于 新一代模拟高清摄像机ISP芯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四个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 其中:账号为1781250224的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全高清网络摄像机SoC芯 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账号为1781250216的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面向消 费应用的云智能网络摄像机 SoC芯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账号为 1781250232的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基于H.265HEVC视频压缩标准的超高清视频 编码SoC芯片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账号为1781250259的专项账户仅 用于公司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上述专项账户均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和各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德兵、杜俊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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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分别与南京银行上海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175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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