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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C AGM Information 2017

Jun 29, 2017

51835_rns_2017-06-29_7bc832c1-679d-45f4-beca-a99b3724be35.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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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C114-Z097-7402 第一案:修訂「公司章程」。 (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證交法等相關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章程。
二、主要增修訂內容:
依據「審計委員會」之實際設立,調整條文序號及修正會計表冊送查對象。
三、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請參閱本手冊第45~46頁【附件七】。
四、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
















1.贊成權數 479,416,117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303,166權)
99.54%
2.反對權數 6,022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6,022權)
0%
%
0

0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2,195,00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067,910權)
0.46%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證交法等相關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二、主要增修訂內容: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取代監察人制度。
三、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請參閱本手冊第47~49頁【附件八】。
四、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
















1.贊成權數 479,417,077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304,126權)
99.54%
2.反對權數 6,062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6,062權)
0%
%
0

0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2,194,00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066,910權)
0.46%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三案: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號規定,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二、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三、主要增修訂內容:
配合審計委員會成立,刪除監察人文字及修改決議程序。
四、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請參閱本手冊第50~52頁【附件九】。
五、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
















1.贊成權數 479,415,891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302,940權)
99.54%
2.反對權數 6,249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6,249權)
0%
%
0

0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2,195,004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067,909權)
0.46%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四案: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號規定,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二、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三、主要增修訂內容:
配合審計委員會成立,刪除監察人文字及修改決議程序。
四、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請參閱本手冊第53~54頁【附件十】。
五、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
















1.贊成權數 479,415,890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302,939權)
99.54%
2.反對權數 6,249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6,249權)
0%
%
0

0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2,195,00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067,910權)
0.46%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五案: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號規定,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二、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三、主要修訂內容:
配合審計委員會成立,刪除監察人文字及修改決議程序。
四、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請參閱本手冊第55~56頁【附件十一】。
五、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
















1.贊成權數 479,416,01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303,064權)
99.54%
2.反對權數 6,12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6,125權)
0%
%
0

0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2,195,004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067,909權)
0.46%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一案:修訂「公司章程」。 (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證交法等相關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章程。
二、主要增修訂內容:
依據「審計委員會」之實際設立,調整條文序號及修正會計表冊送查對象。
三、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請參閱本手冊第45~46頁【附件七】。
四、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
















1.贊成權數 479,416,117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303,166權)
99.54%
2.反對權數 6,022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6,022權)
0%
%
0

0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2,195,00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067,910權)
0.46%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證交法等相關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二、主要增修訂內容: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取代監察人制度。
三、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請參閱本手冊第47~49頁【附件八】。
四、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
















1.贊成權數 479,417,077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304,126權)
99.54%
2.反對權數 6,062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6,062權)
0%
%
0

0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2,194,00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066,910權)
0.46%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三案: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號規定,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二、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三、主要增修訂內容:
配合審計委員會成立,刪除監察人文字及修改決議程序。
四、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請參閱本手冊第50~52頁【附件九】。
五、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
















1.贊成權數 479,415,891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302,940權)
99.54%
2.反對權數 6,249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6,249權)
0%
%
0

0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2,195,004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067,909權)
0.46%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四案: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號規定,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二、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三、主要增修訂內容:
配合審計委員會成立,刪除監察人文字及修改決議程序。
四、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請參閱本手冊第53~54頁【附件十】。
五、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
















1.贊成權數 479,415,890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302,939權)
99.54%
2.反對權數 6,249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6,249權)
0%
%
0

0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2,195,00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067,910權)
0.46%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五案: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號規定,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二、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三、主要修訂內容:
配合審計委員會成立,刪除監察人文字及修改決議程序。
四、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請參閱本手冊第55~56頁【附件十一】。
五、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
















1.贊成權數 479,416,01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303,064權)
99.54%
2.反對權數 6,12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6,125權)
0%
%
0

0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2,195,004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067,909權)
0.46%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六、選舉事項:
第一案:選舉第十九屆董事15人(含獨立董事3人)案。
說 明:一、本公司第十八屆董事及監察人,其任期至106年6月19日屆滿,依法於本次股東常會進
行全面改選。
二、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次選任董事十五席(其中含獨立董事三席)。
三、新任董事之就任日及舊任董事、監察人之解任日自當選日起生效,新任董事任期自民
國106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09年6月14日止,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並由全體獨立董
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四、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常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五、並依公司法195條,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六、經本公司第十八屆第十三次董事會依法審查通過之董事暨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詳請參
閱本手冊第57~58頁【附件十二】。
七、謹提請 選舉。
選舉結果:
董事
當選席次
被選舉人戶號或身份證號
被選舉人戶名或姓名
當 選 權 數
1
1875
仰德投資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許育瑞
669,176,507
2
405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代表人:稲葉元和
452,538,987
3
1875
仰德投資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王萬興
451,757,724
4
1875
仰德投資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謝漢章
450,208,244
5
204724
昌慶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甘錦裕
449,429,064
6
405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代表人:小池宏之
448,634,004
7
405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代表人:高澤範行
447,853,667
8
405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代表人:松原研二
447,073,805
9
1875
仰德投資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羅春田
446,287,858
10
1875
仰德投資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楊圳卿
445,515,879
11
182497
新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華南
444,745,630
12
1875
仰德投資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許家堯
443,948,813
獨立董事
當選席次
被選舉人戶號或
身份證號
被選舉人戶名或姓名
當 選 權 數
0
3
0
,
9
8
9
,
0
5
4







0
8
0
0
1
D
1
7
1
5
,
0
8
1
,
3
4
4







4
3
0
0
1
J
2
3
4
0
,
3
0
4
,
2
4
4



9
0
0
1
3
七、討論事項二:
第一案: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
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二、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改選之全體董事,可能有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
之行為,為配合事實需要,在無損及公司之利益下,擬提請股東常會同意解除董事、
法人董事代表人、或以法人股東代表人身分當選之董事,其代表之法人股東競業禁止
之限制。
三、擬提請解除董事及其法人董事代表人競業限制內容,請參閱本手冊第59頁【附件十三
】。
四、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
















1.贊成權數 462,264,647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10,151,696權)
95.98%
2.反對權數 8,352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8,352權)
0%
%
0

0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19,344,14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19,217,050權)
4.02%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臨時動議:無。
散 會:同日上午10時04分。
【附件三】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 條 文
修正前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董事
會之召集時,應載明召集事由、開會時間
、地點,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
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
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不得以召集通知未超過七日而提出
異議。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董事
會之召集時,應載明召集事由、開會時間
、地點,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
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董事不得以召集通知未超過七
日而提出異議。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會以取代監察人制
度。
第十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應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
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
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
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第十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應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
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
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
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監察人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時,得參與議
案討論,但對於專屬董事會職權之事項,
無表決權。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會以取代監察人制
度。
第十七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
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六、略。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
、董事、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之重要
意見、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
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員
發言之重要意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
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
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
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第十七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
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六、略。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
、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
言之重要意見、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
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
其他人員發言之重要意見、依前條第
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
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
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
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會以取代監察人制
度。
修正後 條 文 修正後 條 文 修正後 條 文
修正前 條 文
說 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董事有反對或
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時,除
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
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永久
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
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並應列
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
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
式為之。
~~(董事會提)~~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董事有反對或
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時,除
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
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永久
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
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
,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
間永久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
式為之。
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63號(台北國賓大飯店 二樓國際廳)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表持有股份481,617,144股(其中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者29,377,098股)
,佔本公司發行股數520,972,223股之92.45%(已達法定數)。
列席:董事:稲葉元和、王萬興、甘錦裕、謝漢章、小池宏之、高澤範行、松原研二、王華南、羅春田
、楊圳卿、楊聰賢、郭約瑟、許家堯
監察人:鄭富雄、林興國、陳重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許庭禎會計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 陳黛齡律師
主席:許 育 瑞 記錄:黃彥霖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辭(略)
三、報告事項:
報告一、105年度營業報告。
說 明: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刊載於議事手冊第3~4頁。
一、本公司105年度營業收入15,730佰萬元,比去年同期增加5.4%,在經營利益方面,105年
度稅後純益1,247佰萬元,增加0.2%,基本每股稅後盈餘2.39元。
二、預算執行情形: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頁。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頁。
四、研究發展狀況: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頁。
五、經營方針:
(1)全力開拓海外市場,加速擴大海外事業。
(2)強化日系夥伴關係
擴大進行JV(合資)、TA(技術提攜)、SCA(業務合作)。
(3)厚植核心製造能力、落實知識管理
提昇製程、生技、品管人才素質。
(4)組織活性化、年輕化、推動MA計畫,外部優秀人才引進。
(5)確保戰略產品競爭優勢,追求逐年增收增益。
報告二、監察人審查報告。
說 明:一、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監察人委託司儀代為朗讀。
二、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
議案等表冊,經本監察人等審查完竣,認為尚無不符,爰依公司法第二佰一十九條規
定,繕具報告,敬請 鑒察。
報告三、「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辦理情形報告。
說明:本公司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對外背書保證總金額為新台幣2,193,854仟元,詳請參閱本手
冊第17頁【附件一】。
報告四、105年度大陸投資概況報告。
說 明:本公司大陸投資概況,投審會核准投資金額合計美金65,813仟元,實際投資金額合計美金
50,210仟元,詳請參閱本手冊第18頁~第19頁【附件二】。
報告五、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說 明: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取代監察人制度,本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9日董事會通過修訂「董
事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詳請參閱本手冊第20頁~第21頁【附件三】。
報告六、修定「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說 明: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取代監察人制度,本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董事會通過修訂「
道德行為準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詳請參閱本手冊第22頁~第23頁【附件四】。
報告七、105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辦理。
二、依本公司第25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三、本公司105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擬按105年度稅前利益扣除董監酬勞及員工酬
勞前之利益1,675,537,298元,分派5.44%之員工酬勞計新台幣91,200,000元及分派
2.72%之董監事酬勞計新台幣45,600,000元,均以現金方式發放。
報告八、股東提案處理情形報告。
說 明:依公司法172條之1公告受理期間及處所後,於受理期間(3/28~4/7)內並無持股1%以上
股東提案。
四、承認事項:
第一案: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表,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 明:一、本公司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經呈送監察人審查完竣,
並出具審查報告書在案,其中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經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許庭禎、劉建良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
二、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3~4頁及第24~
43頁【附件五】。
三、敬請 承認。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第二十一條:
本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應經董事會同意
後施行,並提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訂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
次修正。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一○六年三月九日第四次修正,並自
第二十一條:
本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應經董事會同意
後施行,並提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訂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
次修正。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三次修正
增列修正及施行日
期。
民國一○六年六月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
適用之。
【附件四】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適用對象)
為使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
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得依管理需求參酌本準
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內部道德行為準則
第 一 條:(適用對象)
為使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
行為符合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以資
遵循。
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得依管理需求參酌本準
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內部道德行為準則
配合審計委員會成
立,刪除監察人文
字。
第 二 條:(遵循事項)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遵循下列之行為:
一、防止利益衝突:
應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
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
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
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本公司與
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
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
銷)貨往來之情事時,本公司應特別
注意防止利益衝突之情事,並提供適
當管道供其說明與本公司有無潛在之
利益衝突。
二、未修正。
三、未修正。
四、未修正。
五、未修正。
六、未修正。
七、未修正。
八、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
行為:
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
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視其違反行
為之程度得向董事會、經理人、內部稽核
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並提供足夠資
訊使本公司得以適當處理後續事宜。
九、未修正。
第 二 條:(遵循事項)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遵循下列
之行為:
一、防止利益衝突:
應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
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
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三親等
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本公司與
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
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
銷)貨往來之情事時,本公司應特別
注意防止利益衝突之情事,並提供適
當管道供其說明與本公司有無潛在之
利益衝突。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略。
七、略。
八、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
行為:
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
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視其違反行
為之程度得向董事會、監察人、經理人、
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並提
供足夠資訊使本公司得以適當處理後續事
宜。
九、略。
配合證交法對獨立
性認定標準修正親
等之規定及配合審
計委員會成立,刪
除監察人文字。
第 三 條:(豁免適用之程序)
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如有豁免遵循本準則
規定之必要者,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 三 條:(豁免適用之程序)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如有豁免遵
循本準則規定之必要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
配合審計委員會成
立,刪除監察人文
字。
第 五 條:(施行)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準則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訂立。
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
第 五 條:(施行)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
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本準則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訂立。
1.配合審計委員會
成立,刪除監察人
文字。
2.增列修正日期。




%












五、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















1.贊成權數 479,417,916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304,965權)
99.54% 【附件七】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2.反對權數 5,550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5,550權)
0% 1.贊成權數 479,415,890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302939權)
99.54% 修 正 後 條 文
第廿條:
(條文略)





修 正 前 條 文
第十九條之一:
(條文略)





說 明
調整條文序號。

0




.
3
%
0
,,
2.反對權數 6,249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6,249權)
0% )





(



廿



廿

(條文略)
刪除不適用之條文
規定。
4.棄權/未投票權數 2,193,678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066,583權)
0.46%
第廿一條: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全體獨
立董事組成。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
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由審計委員會行
之。
審計委員會之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
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資源等事項,以審計
委員會組織章程依法另訂之。
第廿二條之一: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全體獨
立董事組成。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
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由審計委員會行
之。
審計委員會之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
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資源等事項,以審計
委員會組織章程依法另訂之。
前三項規定自民國一○六年股東會選任新
董事起適用。
調整條文序號及刪
除不適用之文字敘
述。

0




.
3
%
0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105年度盈餘分配案。 (董事會提)
說 明:一、本公司105年度稅後淨利1,246,923,764元,加計調整後未分配盈餘5,099,568,878元
4.棄權/未投票權數 2,195,00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067,910權)
0.46%
,減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24,692,376元後,合計可供分配盈餘為6,221,800,266元。
二、茲依章程規定,擬定股息及紅利,每股分配現金1.2元,計625,166,668元,現金分配
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期末
未分配盈餘5,596,633,598元。
三、現金股利經股東常會決議分配金額後,授權董事長另定現金股利分派基準日。
四、盈餘分配表,詳請參閱本手冊第44頁【附件六】。
五、敬請 承認。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





(





廿

(條文略)
刪除不適用之條文
規定。
第五章:經 理 人
第廿二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營運長一人、副營
運長、事業群總經理、副總經理、廠長及
各分公司經理若干人,由董事會以過半數
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任免之。
營運長一人、副營 第五章:經 理 人
第廿三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廠長及
各分公司經理若干人,由董事會以過半數
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任免之。
調整條文序號及增
設營運長一人、副
營運長及事業群總
經理。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81,617,144 權
1.贊成權數 479,417,791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304,840權)
99.54%


%











1.贊成權數 479,416,01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303,064權)
99.54%
2.反對權數 5,67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5,675權)
0%
2.反對權數 6,125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6,125權)
0% 第六章:會 計
第廿三條:
本公司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卅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
應依法編造各項表冊,交審計委員會查核
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第六章:會 計
第廿四條:
本公司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卅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
應依法編造各項表冊,交監察人查核後提
請股東會承認之。
調整條文序號及依
組織調整修正會計
表冊送查對象。

0




.
3
%
0
4.棄權/未投票權數 2,193,678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066,583權)
0.46%
0




.
3
%
0
4.棄權/未投票權數2,195,004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067,909權)
0.46%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五、討論事項一: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說 明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說 明
第廿四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分派:
第廿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分派:
調整條文序號及刪 於事實發生日前先洽請專業鑑價機構
出具鑑價報告(不動產鑑價報告應行
於事實發生日前先洽請專業鑑價機構
出具鑑價報告(不動產鑑價報告應行
議程序。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說 明
第三條:權責區分
第三條:權責區分
配合組織異動修
被提名人
類別

主要學歷
經 歷
現 職
持有股數
1.董事酬勞4%為上限。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除不適用之文字敘 記載事項如附件一、附件二),並應 記載事項如附件一、附件二),並應 本辦法之制定責任區分:
本辦法之制定責任區分:
正單位名稱。

)

(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述。 符合下列規定:
(一)鑑定價格種類應以正常價格為原
符合下列規定:
(一)鑑定價格種類應以正常價格為原
責 任 原案作成 制定主管制 定
責任者
責 任
原案作成 制定主管制 定
責任者
林信義 司 處長
成功大學
行政院副院長兼經建
士林電機廠(股)公
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事酬勞及員
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監酬勞及員
則,如屬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應
註明是否符合土地估價技術規範
則,如屬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應
註明是否符合土地估價技術規範
主辦人財務
管理部
財務管
理部主管
財務處
處長
主辦人
理財部
理財組
理財組
主管
財務處
處長
獨立董事 機械系
會主任委員
經濟部長
司 薪酬委員
0
工酬勞前之利益。
工酬勞前之利益。
第廿五條:
(條文略)
第廿五條之一:
(條文略)
調整條文序號。
第七章:附 則
第廿九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四十四年八月一日,……
(前略),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四十
九次修正。
第七章:附 則
第廿九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四十四年八月一日,……(
前略),民國一○五年六月八日第四十八次
修正。
增列修正日期。
【附件八】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說 明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
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
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
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
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
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
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
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
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
,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
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
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
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
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
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
不列入議案。
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
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
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
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
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
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
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
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
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
理由。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
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
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
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
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
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
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
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
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
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
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
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
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
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
不列入議案。
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
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
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
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
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
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
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
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
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
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
理由。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會以取代監察人制
度。
第六條: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
第六條: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因特殊
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
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
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
意,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
比照上開程序辦理。鑑價報告並
應分別評估正常價格及限定價格
之結果,且逐一列示限定或特定
之條件及目前是否符合該條件,
暨與正常價格差異之原因與合理
性,並明確表示該限定價格或特
定價格是否是以作為買賣價格之
參考。
(略)
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因特殊
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
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先提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通知公司監察人及提下次股東會
報告,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
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鑑價報告
並應分別評估正常價格及限定價
格之結果,且逐一列示限定或特
定之條件及目前是否符合該條件
,暨與正常價格差異之原因與合
理性,並明確表示該限定價格或
特定價格是否是以作為買賣價格
之參考。
(略)
第十二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以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合建契約外,應
依證期局所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辦理申報,
且應編製自預訂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
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
其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提交
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並應提報下次股東會報告;交易金額
達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標準者,並應辦
理公告。
(略)
第十二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以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合建契約外,應
依證期局所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辦理申報,
且應編製自預訂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
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
其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並應提報下
次股東會報告;交易金額達本辦法第
六條規定之標準者,並應辦理公告。
(略)
第十五條:決行程序
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
,應將董事異議資料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十五條:決行程序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
提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
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第十六條:制修訂履歷
本辦法於民國78年8月16日經第九屆第十
次董事會通過。
民國84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88年11月19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92年05月27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94年05月26日第五次修正
民國97年05月30日第六次修正
民國101年05月25日第七次修正
民國103年06月20日第八次修正
民國106年06月15日第九次修正
第十六條:制修訂履歷
本辦法於民國78年8月16日經第九屆第十
次董事會通過。
民國84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88年11月19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92年05月27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94年05月26日第五次修正
民國97年05月30日第六次修正
民國101年05月25日第七次修正
民國103年06月20日第八次修正
【附件十】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配合審計委員會
成立,刪除監察
人文字及修改決
議程序。
配合審計委員會
成立,刪除監察
人文字及修改決
議程序。
增列修正日期。
第七條:作業程序
一、未修訂。
二、未修訂。
三、未修訂。
四、未修訂。
五、未修訂。
六、未修訂。
七、未修訂。
八、餘額超限之改善:本公司背書保證對
象原符合本作業程序第四條之規定,
而嗣後不符合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
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
定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
超限部份應於合約所定期限屆滿時全
部消除,並報告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

九、內部控制: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二)本公司從事背書保證時應依規定程序
辦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
違反情況依本公司『工作規則』予以
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十、未修訂
第七條:作業程序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略。
七、略。
八、餘額超限之改善:本公司背書保證對
象原符合本作業程序第四條之規定,
而嗣後不符合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
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
定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
超限部份應於合約所定期限屆滿時全
部消除,並報告董事會及監察人。
九、內部控制: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二)本公司從事背書保證時應依規定程序
辦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
違反情況依本公司『工作規則』予以
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十、略
配合審計委員會
成立,刪除監察
人文字。
第十一條:決行程序: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
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
正、廢止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併
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如未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
第十一條:決行程序: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決議通過,送各監察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
議併送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
廢止時亦同。
配合審計委員會
成立,刪除監察
人文字及修改決
議程序。
第十二條:規章制定、修訂履歷
本辦法訂於民國七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五次修正
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六次修正
民國一○二年六月五日第七次修正
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
第十二條:規章制定、修訂履歷
本辦法訂於民國七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五次修正
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六次修正
民國一○二年六月五日第七次修正
增列修正日期。
【附件十二】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暨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華汽車副董事長、
總經理
獨立董事顏成昭
中興大學
行政系
士林電機廠(股)
公司 處長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薪酬委員
0
獨立董事胡趙豐
台北工專
電機工程
士林電機廠(股)
公司 副總經理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薪酬委員
110,006
【附件十三】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其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職務情形一覽表
職稱
姓名/公司/
代表人
擔 任
公 司 名 稱
職 務
董事
三菱電機株式
會社
代表人:稲葉
元和
台灣三菱電機(股)公司
董事長兼總經理
台灣三菱電梯(股)公司
董 事
新武機械貿易(股)公司
董 事
董事
仰德投資事業(
股)公司
代表人:王萬

常州三菱電機士林電裝品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三葉士林電機(武漢)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常州士林三葉電機有限公司
董 事
士林電機(蘇州)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董 事
新林電機(股)公司
董 事
駿林工業(股)公司
董 事
董事
仰德投資事業(
股)公司
代表人:謝漢

新林電機(股)公司
董 事 長
全林科技(股)公司
董 事
瑞林電機(股)公司
董 事
盟德實業(股)公司
董 事
三菱電機低壓電器(廈門)有限公司
董 事
汶萊商新林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常州三菱電機士林電裝品有限公司
董 事
士林電機(蘇州)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董 事
董事
三菱電機株式
會社
代表人:高澤
範行
Mitsubishi Electric Power Products, Inc. Board Member
三菱電機電力機電装備(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
西電三菱電機開關設備有限公司
董 事
董事
三菱電機株式
會社
代表人:松原
研二
MELCO AUTOMOTIVOS DO BRASIL LTDA.
Member of the Management Council
董事
仰德投資事業(
股)公司
代表人:羅春

常州三菱電機士林電裝品有限公司
董 事
三葉士林電機(武漢)有限公司
董 事
常州士林三葉電機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駿林工業(股)公司
董 事
獨立董事林信義
裕隆汽車製造(股)公司
董 事
中華汽車工業(股)公司
董 事
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簽到,或
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
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
選舉票。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
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
並應携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
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
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
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
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二十條:
本規則訂定於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次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訂。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三次修訂。
民國一○二年六月五日第四次修訂。
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簽到,或
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
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
,應另附選舉票。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
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
並應携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
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
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
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
選舉結果。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
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二十條:
本規則訂定於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次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訂。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三次修訂。
民國一○二年六月五日第四次修訂。
會以取代監察人制
度。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會以取代監察人制
度。
增列修正日期。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三條:權責區分
本辦法之制定責任區分:
責 任
原案作成 制定主管
制 定
責任者
主辦人
財務
管理部
財務管
理部主管
財務處
處長
第七條:內部控制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
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
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審核
評估事項等,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二、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檢查一次、評估
前開規範之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報
告,如有發現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並由
審計委員會通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
況依本公司『工作規則』予以處分經理人及
主辦人員。
三、貸與對象不符規定及餘額超限之改善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
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
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
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修 正 前 條 文
第三條:權責區分
本辦法之制定責任區分:
責 任
原案作成
制定主管
制 定
責任者
主辦人
理財部
理財組
理財組
主管
財務處
處長
第七條:內部控制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
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
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審核
評估事項等,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二、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檢查一次、評估
前開規範之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報
告,如有發現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應即以書面通知監察人,並由監察
人通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
況依本公司『工作規則』予以處分經
理人及主辦人員。
三、貸與對象不符規定及餘額超限之改善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
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
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
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說 明
配合組織異動修
正單位名稱。
配合審計委員會
成立,刪除監察
人文字。
被提名人
類別
姓 名
主要學歷
經 歷
現 職
持有股數
董事
仰德投資事業(股)公

代表人:許育瑞
美國南加州
大學(企管)
士林電機廠(股)
公司 常務董事
國賓大飯店(股)
公司 常務董事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董事長
國賓大飯店(股)公
司 董事長
25,556,494
董事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代表人:稲葉元和
早稲田大學
商學部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產業Mechatronics
事業部長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常務董事
台灣三菱電機
(股)公司 董事長
110,242,966
董事
仰德投資事業(股)公

代表人:王萬興
台北工專
電機工程
士林電機廠(股)
公司 董事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常務董事
25,556,494
董事
昌慶(股)公司
代表人:甘錦裕
高中畢業
伸適開發(股)
公司 董事長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常務董事
味王(股)公司
常務董事
557,000
董事
仰德投資事業(股)公司
代表人:謝漢章
政治大學
企管所
士林電機廠(股)
公司 董事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常務董事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營運長
25,556,494
董事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代表人:小池宏之
成蹊大學
經濟學部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半導体・Device
業務部長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董事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關係會社部長
110,242,966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大阪大學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士林電機廠(股)公
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二日第五次修訂。
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六次修訂。
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二日第五次修訂。
【附件九】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說 明
第三條:權責區分
一、本處理規則制定責任區分:
原案作成
制定主管
制定責任者
財務處
財務管理部
財務管理部
主管
財務處處長
二、本處理規則執行權責區分:
不動產
買 賣
通報者
固定資
產買賣
通報者
子公司
相 關
通報者
有價證
券買賣
通報者
公告
申報
總務部各採購
單位
總經理

總經理
室、財
務處
財務處
第三條:權責區分
一、本處理規則制定責任區分:
原案作成
制定主管
制定責任者
財務處會計

會計部經理
財務處處長
二、本處理規則執行權責區分:
不動產
買 賣
通報者
固定資
產買賣
通報者
子公司
相 關
通報者
有價證
券買賣
通報者
公告
申報
總務部資材處
總經理

總經理
室、財
務處
財務處
配合組織異動修
正單位名稱。
第九條: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
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械設備外,應
第九條: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
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械設備外,應
配合審計委員會
成立,刪除監察
人文字及修改決
第十條:決行程序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
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
正、廢止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併
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如未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
第十條:決行程序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決議通過,送各監察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
議併送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
廢止時亦同。
第十一條:規章制定、修訂履歷
本辦法訂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五次修正。
民國一○二年六月五日第六次修正。
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七次修正。
第十一條:規章制定、修訂履歷
本辦法訂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五次修正。
民國一○二年六月五日第六次修正。
【附件十一】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 條文
修正前 條文
配合審計委員會
成立,刪除監察
人文字及修改決
議程序。
增列修正日期。
說 明
董事
代表人:高澤範行
經濟學部
電力流通System事業部
副事業部長兼電力流
通System 計劃部長
司 董事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電力流通系統事業
部長
110,242,966
董事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代表人:松原研二
長崎大學
經濟學部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中部支社 自動車機
器 浜松部長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董事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自動車機器事業部
副事業部長
110,242,966
董事
仰德投資事業(股)公

代表人:羅春田
淡江大學
航工系
士林電機廠(股)
公司 資深副總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董事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副營運長
25,556,494
董事
仰德投資事業(股)公

代表人:楊圳卿
台北工專
機械工程
士林電機廠(股)
公司 資深副總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董事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副營運長.
25,556,494
董事
新保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王華南
開南商工
高商科
台灣新光保全(股)公
司 執行副總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董事
誼光保全(股)公司
副董事長
131,000
董事
仰德投資事業(股)公

美國南加州
大學(企管)
士林電機廠(股)
公司 經理
士林電機廠(股)公
司 董事
25,556,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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