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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C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n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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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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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14-Z097-6402 |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星期三)上午9點 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63號(台北國賓大飯店 二樓國際廳)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表持有股份438,254,711股(其中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 表決權者31,222,664股),佔本公司發行股數520,972,223股之84.12%( 已達法定數)。 列席:董事:稲葉元和、王萬興、甘錦裕、謝漢章、小池宏之、松原研二、 高澤範行、李昌霖、王華南、羅春田、楊圳卿、楊聰賢、郭約瑟 監察人:鄭富雄、林興國、陳重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許庭禎會計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 陳黛齡律師 主席:王 萬 興(董事長 許育瑞 指定) 記錄:黃彥霖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辭(略) 三、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修訂「公司章程」。 (董事會提) 說 明:一、配合公司法等相關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章程。 二、主要增修訂內容: 第十四條:修訂獨立董事設置人數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之一:訂明董事之報酬。 第廿二條之一及之二: 擬依法增設審計委員會,訂定其行使監察人職權相關規範, 並列明適用日期,監察人之規定,於選任獨立董事組成審計 委員會後停止適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 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 利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三、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如次頁附表。 四、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38,239,711 權 表決結果 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贊成權數 434,691,378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734,331權) 99.19% 2.反對權數 55,957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55,957權) 0.01% % 0 權 0 數 權 效 無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3,492,376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3,432,376權) 0.8%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說 明 第四章 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至十九人, 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 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 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 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 兼職限制、獨立性認定、提名 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 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人,任期三 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連選得連任。 依據金管會 102. 12.31金 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號 令修正。 擴大強制設置 獨立董事之適 用範圍。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報 條 6 9 1 法 司 公 依 ) 增 新 ( 規定,於章程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酬,授權薪資報酬委員會參酌 本公司營運情況及同業水準, 建議及提報董事會依法議定之 。 第廿二條之一: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 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 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 事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 審計委員會之任期、職權、議 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 供資源等事項,以審計委員會 組織章程依法另訂之。 前三項規定自民國一○六年股 東會選任新董事起適用。 ) 增 新 ( 第廿二條之二: 本章程第廿條至廿二條及第四 章相關監察人之規定,自本章 程第廿二條之一生效時停止適 用。 ) 增 新 (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 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 式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 董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 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規 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 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利 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 東會決議行之。 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式 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董 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廠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星期三)上午9點 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63號(台北國賓大飯店 二樓國際廳)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表持有股份438,254,711股(其中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 表決權者31,222,664股),佔本公司發行股數520,972,223股之84.12%( 已達法定數)。 列席:董事:稲葉元和、王萬興、甘錦裕、謝漢章、小池宏之、松原研二、 高澤範行、李昌霖、王華南、羅春田、楊圳卿、楊聰賢、郭約瑟 監察人:鄭富雄、林興國、陳重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許庭禎會計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 陳黛齡律師 主席:王 萬 興(董事長 許育瑞 指定) 記錄:黃彥霖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辭(略) 三、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修訂「公司章程」。 (董事會提) 說 明:一、配合公司法等相關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章程。 二、主要增修訂內容: 第十四條:修訂獨立董事設置人數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之一:訂明董事之報酬。 第廿二條之一及之二: 擬依法增設審計委員會,訂定其行使監察人職權相關規範, 並列明適用日期,監察人之規定,於選任獨立董事組成審計 委員會後停止適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 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 利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三、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如次頁附表。 四、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38,239,711 權 表決結果 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贊成權數 434,691,378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734,331權) 99.19% 2.反對權數 55,957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55,957權) 0.01% % 0 權 0 數 權 效 無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3,492,376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3,432,376權) 0.8%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說 明 第四章 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至十九人, 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 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 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 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 兼職限制、獨立性認定、提名 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 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人,任期三 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連選得連任。 依據金管會 102. 12.31金 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號 令修正。 擴大強制設置 獨立董事之適 用範圍。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報 條 6 9 1 法 司 公 依 ) 增 新 ( 規定,於章程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酬,授權薪資報酬委員會參酌 本公司營運情況及同業水準, 建議及提報董事會依法議定之 。 第廿二條之一: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 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 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 事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 審計委員會之任期、職權、議 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 供資源等事項,以審計委員會 組織章程依法另訂之。 前三項規定自民國一○六年股 東會選任新董事起適用。 ) 增 新 ( 第廿二條之二: 本章程第廿條至廿二條及第四 章相關監察人之規定,自本章 程第廿二條之一生效時停止適 用。 ) 增 新 (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 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 式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 董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 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規 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 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利 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 東會決議行之。 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式 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董 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廠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星期三)上午9點 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63號(台北國賓大飯店 二樓國際廳)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表持有股份438,254,711股(其中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 表決權者31,222,664股),佔本公司發行股數520,972,223股之84.12%( 已達法定數)。 列席:董事:稲葉元和、王萬興、甘錦裕、謝漢章、小池宏之、松原研二、 高澤範行、李昌霖、王華南、羅春田、楊圳卿、楊聰賢、郭約瑟 監察人:鄭富雄、林興國、陳重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許庭禎會計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 陳黛齡律師 主席:王 萬 興(董事長 許育瑞 指定) 記錄:黃彥霖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辭(略) 三、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修訂「公司章程」。 (董事會提) 說 明:一、配合公司法等相關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章程。 二、主要增修訂內容: 第十四條:修訂獨立董事設置人數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之一:訂明董事之報酬。 第廿二條之一及之二: 擬依法增設審計委員會,訂定其行使監察人職權相關規範, 並列明適用日期,監察人之規定,於選任獨立董事組成審計 委員會後停止適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 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 利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三、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如次頁附表。 四、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38,239,711 權 表決結果 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贊成權數 434,691,378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734,331權) 99.19% 2.反對權數 55,957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55,957權) 0.01% % 0 權 0 數 權 效 無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3,492,376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3,432,376權) 0.8%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說 明 第四章 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至十九人, 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 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 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 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 兼職限制、獨立性認定、提名 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 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人,任期三 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連選得連任。 依據金管會 102. 12.31金 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號 令修正。 擴大強制設置 獨立董事之適 用範圍。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報 條 6 9 1 法 司 公 依 ) 增 新 ( 規定,於章程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酬,授權薪資報酬委員會參酌 本公司營運情況及同業水準, 建議及提報董事會依法議定之 。 第廿二條之一: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 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 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 事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 審計委員會之任期、職權、議 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 供資源等事項,以審計委員會 組織章程依法另訂之。 前三項規定自民國一○六年股 東會選任新董事起適用。 ) 增 新 ( 第廿二條之二: 本章程第廿條至廿二條及第四 章相關監察人之規定,自本章 程第廿二條之一生效時停止適 用。 ) 增 新 (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 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 式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 董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 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規 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 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利 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 東會決議行之。 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式 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董 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廠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星期三)上午9點 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63號(台北國賓大飯店 二樓國際廳)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表持有股份438,254,711股(其中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 表決權者31,222,664股),佔本公司發行股數520,972,223股之84.12%( 已達法定數)。 列席:董事:稲葉元和、王萬興、甘錦裕、謝漢章、小池宏之、松原研二、 高澤範行、李昌霖、王華南、羅春田、楊圳卿、楊聰賢、郭約瑟 監察人:鄭富雄、林興國、陳重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許庭禎會計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 陳黛齡律師 主席:王 萬 興(董事長 許育瑞 指定) 記錄:黃彥霖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辭(略) 三、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修訂「公司章程」。 (董事會提) 說 明:一、配合公司法等相關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章程。 二、主要增修訂內容: 第十四條:修訂獨立董事設置人數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之一:訂明董事之報酬。 第廿二條之一及之二: 擬依法增設審計委員會,訂定其行使監察人職權相關規範, 並列明適用日期,監察人之規定,於選任獨立董事組成審計 委員會後停止適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 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 利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三、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如次頁附表。 四、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38,239,711 權 表決結果 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贊成權數 434,691,378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734,331權) 99.19% 2.反對權數 55,957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55,957權) 0.01% % 0 權 0 數 權 效 無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3,492,376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3,432,376權) 0.8%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說 明 第四章 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至十九人, 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 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 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 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 兼職限制、獨立性認定、提名 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 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人,任期三 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連選得連任。 依據金管會 102. 12.31金 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號 令修正。 擴大強制設置 獨立董事之適 用範圍。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報 條 6 9 1 法 司 公 依 ) 增 新 ( 規定,於章程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酬,授權薪資報酬委員會參酌 本公司營運情況及同業水準, 建議及提報董事會依法議定之 。 第廿二條之一: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 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 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 事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 審計委員會之任期、職權、議 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 供資源等事項,以審計委員會 組織章程依法另訂之。 前三項規定自民國一○六年股 東會選任新董事起適用。 ) 增 新 ( 第廿二條之二: 本章程第廿條至廿二條及第四 章相關監察人之規定,自本章 程第廿二條之一生效時停止適 用。 ) 增 新 (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 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 式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 董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 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規 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 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利 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 東會決議行之。 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式 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董 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廠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星期三)上午9點 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63號(台北國賓大飯店 二樓國際廳)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表持有股份438,254,711股(其中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 表決權者31,222,664股),佔本公司發行股數520,972,223股之84.12%( 已達法定數)。 列席:董事:稲葉元和、王萬興、甘錦裕、謝漢章、小池宏之、松原研二、 高澤範行、李昌霖、王華南、羅春田、楊圳卿、楊聰賢、郭約瑟 監察人:鄭富雄、林興國、陳重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許庭禎會計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 陳黛齡律師 主席:王 萬 興(董事長 許育瑞 指定) 記錄:黃彥霖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辭(略) 三、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修訂「公司章程」。 (董事會提) 說 明:一、配合公司法等相關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章程。 二、主要增修訂內容: 第十四條:修訂獨立董事設置人數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之一:訂明董事之報酬。 第廿二條之一及之二: 擬依法增設審計委員會,訂定其行使監察人職權相關規範, 並列明適用日期,監察人之規定,於選任獨立董事組成審計 委員會後停止適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 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 利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三、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如次頁附表。 四、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38,239,711 權 表決結果 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贊成權數 434,691,378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734,331權) 99.19% 2.反對權數 55,957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55,957權) 0.01% % 0 權 0 數 權 效 無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3,492,376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3,432,376權) 0.8%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說 明 第四章 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至十九人, 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 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 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 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 兼職限制、獨立性認定、提名 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 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人,任期三 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連選得連任。 依據金管會 102. 12.31金 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號 令修正。 擴大強制設置 獨立董事之適 用範圍。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報 條 6 9 1 法 司 公 依 ) 增 新 ( 規定,於章程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酬,授權薪資報酬委員會參酌 本公司營運情況及同業水準, 建議及提報董事會依法議定之 。 第廿二條之一: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 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 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 事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 審計委員會之任期、職權、議 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 供資源等事項,以審計委員會 組織章程依法另訂之。 前三項規定自民國一○六年股 東會選任新董事起適用。 ) 增 新 ( 第廿二條之二: 本章程第廿條至廿二條及第四 章相關監察人之規定,自本章 程第廿二條之一生效時停止適 用。 ) 增 新 (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 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 式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 董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 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規 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 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利 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 東會決議行之。 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式 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董 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廠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星期三)上午9點 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63號(台北國賓大飯店 二樓國際廳)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表持有股份438,254,711股(其中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 表決權者31,222,664股),佔本公司發行股數520,972,223股之84.12%( 已達法定數)。 列席:董事:稲葉元和、王萬興、甘錦裕、謝漢章、小池宏之、松原研二、 高澤範行、李昌霖、王華南、羅春田、楊圳卿、楊聰賢、郭約瑟 監察人:鄭富雄、林興國、陳重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許庭禎會計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 陳黛齡律師 主席:王 萬 興(董事長 許育瑞 指定) 記錄:黃彥霖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辭(略) 三、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修訂「公司章程」。 (董事會提) 說 明:一、配合公司法等相關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章程。 二、主要增修訂內容: 第十四條:修訂獨立董事設置人數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之一:訂明董事之報酬。 第廿二條之一及之二: 擬依法增設審計委員會,訂定其行使監察人職權相關規範, 並列明適用日期,監察人之規定,於選任獨立董事組成審計 委員會後停止適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 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 利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三、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如次頁附表。 四、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38,239,711 權 表決結果 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贊成權數 434,691,378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734,331權) 99.19% 2.反對權數 55,957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55,957權) 0.01% % 0 權 0 數 權 效 無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3,492,376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3,432,376權) 0.8%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說 明 第四章 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至十九人, 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 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 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 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 兼職限制、獨立性認定、提名 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 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人,任期三 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連選得連任。 依據金管會 102. 12.31金 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號 令修正。 擴大強制設置 獨立董事之適 用範圍。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報 條 6 9 1 法 司 公 依 ) 增 新 ( 規定,於章程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酬,授權薪資報酬委員會參酌 本公司營運情況及同業水準, 建議及提報董事會依法議定之 。 第廿二條之一: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 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 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 事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 審計委員會之任期、職權、議 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 供資源等事項,以審計委員會 組織章程依法另訂之。 前三項規定自民國一○六年股 東會選任新董事起適用。 ) 增 新 ( 第廿二條之二: 本章程第廿條至廿二條及第四 章相關監察人之規定,自本章 程第廿二條之一生效時停止適 用。 ) 增 新 (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 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 式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 董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 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規 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 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利 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 東會決議行之。 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式 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董 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廠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星期三)上午9點 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63號(台北國賓大飯店 二樓國際廳)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表持有股份438,254,711股(其中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 表決權者31,222,664股),佔本公司發行股數520,972,223股之84.12%( 已達法定數)。 列席:董事:稲葉元和、王萬興、甘錦裕、謝漢章、小池宏之、松原研二、 高澤範行、李昌霖、王華南、羅春田、楊圳卿、楊聰賢、郭約瑟 監察人:鄭富雄、林興國、陳重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許庭禎會計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 陳黛齡律師 主席:王 萬 興(董事長 許育瑞 指定) 記錄:黃彥霖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辭(略) 三、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修訂「公司章程」。 (董事會提) 說 明:一、配合公司法等相關法令修正,擬修訂本公司章程。 二、主要增修訂內容: 第十四條:修訂獨立董事設置人數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之一:訂明董事之報酬。 第廿二條之一及之二: 擬依法增設審計委員會,訂定其行使監察人職權相關規範, 並列明適用日期,監察人之規定,於選任獨立董事組成審計 委員會後停止適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 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 利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三、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如次頁附表。 四、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38,239,711 權 表決結果 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贊成權數 434,691,378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734,331權) 99.19% 2.反對權數 55,957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55,957權) 0.01% % 0 權 0 數 權 效 無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3,492,376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3,432,376權) 0.8%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說 明 第四章 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至十九人, 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 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 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 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 兼職限制、獨立性認定、提名 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 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人,任期三 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連選得連任。 依據金管會 102. 12.31金 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號 令修正。 擴大強制設置 獨立董事之適 用範圍。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報 條 6 9 1 法 司 公 依 ) 增 新 ( 規定,於章程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酬,授權薪資報酬委員會參酌 本公司營運情況及同業水準, 建議及提報董事會依法議定之 。 第廿二條之一: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 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 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 事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 審計委員會之任期、職權、議 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 供資源等事項,以審計委員會 組織章程依法另訂之。 前三項規定自民國一○六年股 東會選任新董事起適用。 ) 增 新 ( 第廿二條之二: 本章程第廿條至廿二條及第四 章相關監察人之規定,自本章 程第廿二條之一生效時停止適 用。 ) 增 新 (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 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 式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 董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 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規 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 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利 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 東會決議行之。 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式 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董 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廠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
說 明 中訂明董事之 報酬。 增設審計委員 會暨相關規定 。 明定自民國一 ○六年股東會 選任新董事起 適用。 員 委 計 審 合 配 會之設立,明 定監察人之相 關規定停止適 用時間。 配合公司法增 修235-1條章程 訂明以當年度 獲利狀況之定 額或比率,分 派員工酬勞。 董監事酬勞亦 比照員工酬勞 作法。 配合公司法增 修235-1條,修 訂本公司股利 分派順序以及 股利政策。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說 明 |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104年度盈餘分配案。 (董事會提) 說 明:一、本公司104年度稅後淨利1,245,421,566元,加計調整後未分 配盈餘4,854,177,264元,減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24,542,157元後,合計可供分配盈餘為5,975,056,673元。 二、茲依章程規定,擬定股息及紅利,每股分配現金1.5元,計 781,458,335元,現金分配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 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期末未分配 盈餘5,193,598,338元。 三、現金股利經股東常會決議分配金額後,授權董事長另定現金 股利分派基準日。 四、盈餘分配表,詳請參閱次頁。 五、敬請 承認。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38,254,711 權 |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104年度盈餘分配案。 (董事會提) 說 明:一、本公司104年度稅後淨利1,245,421,566元,加計調整後未分 配盈餘4,854,177,264元,減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24,542,157元後,合計可供分配盈餘為5,975,056,673元。 二、茲依章程規定,擬定股息及紅利,每股分配現金1.5元,計 781,458,335元,現金分配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 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期末未分配 盈餘5,193,598,338元。 三、現金股利經股東常會決議分配金額後,授權董事長另定現金 股利分派基準日。 四、盈餘分配表,詳請參閱次頁。 五、敬請 承認。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38,254,711 權 |
|---|---|---|---|---|---|---|---|---|---|---|---|---|---|---|
| 。 之 議 |
股 於 低 不 以 利 紅 及 息 股 金 現 中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 式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 董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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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說 明 | ||||||||||||
| 酬,授權薪資報酬委員會參酌 本公司營運情況及同業水準, 建議及提報董事會依法議定之 。 |
中訂明董事之 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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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九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四十四年八月 一日,……(前略),民國一○ 五年六月八日第四十八次修正 。 |
第廿九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四十四年八月 一日,……(前略),民國一○ 四年六月十二日第四十七次修 正。 |
增列修正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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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二條之一: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 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 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 事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 審計委員會之任期、職權、議 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 供資源等事項,以審計委員會 組織章程依法另訂之。 前三項規定自民國一○六年股 東會選任新董事起適用。 |
) 增 新 ( |
增設審計委員 會暨相關規定 。 明定自民國一 ○六年股東會 選任新董事起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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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決結果 | 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1.贊成權數 434,694,724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737,677權) |
99.19% | |||||||||||||
| 2.反對權數 56,408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56,408權) |
0.01% | |||||||||||||
| 第廿二條之二: 本章程第廿條至廿二條及第四 章相關監察人之規定,自本章 程第廿二條之一生效時停止適 用。 |
) 增 新 ( |
員 委 計 審 合 配 會之設立,明 定監察人之相 關規定停止適 用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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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 0 數 權 效 無 . 3 |
% 0 |
|||||||||||||
| 4.棄權/未投票權數 3,503,579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3,428,579權) |
0.8% | |||||||||||||
| 第二十五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分派: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 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 式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 董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之。 |
配合公司法增 修235-1條章程 訂明以當年度 獲利狀況之定 額或比率,分 派員工酬勞。 董監事酬勞亦 比照員工酬勞 作法。 |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盈 餘 分 配 表 104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摘 要 金 額 一、期初未分配盈餘 4,951,845,036 - 餘 盈 留 保 整 調 資 投 之 法 益 權 用 採 因 8,838,490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88,829,282 二、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4,854,177,264 本期稅後淨利 1,245,421,566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24,542,157 三、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5,975,056,673 分配項目 股東股息及紅利(現金1.5元) 781,458,335 四、期末未分配盈餘 5,193,598,338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六、討論事項二: 第一案:修訂暨更名「董事暨監察人選舉辦法」。 (董事會提) 說 明:一、為配合法令改變,修訂本公司「董事暨監察人選舉辦法」。 二、主要修訂內容: (1)修正後名稱為「董事選舉辦法」及各條文刪除監察人等 相關用語。 (2)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 名額。 (3)本公司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三、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詳如次頁附表。 四、敬請 核議。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38,254,711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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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 |
,, 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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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贊成權數 434,691,378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734,331權) |
99.19% | |||||||||||||
| 2.反對權數 55,957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55,957權) |
0.01% | |||||||||||||
| 權 0 數 權 效 無 . 3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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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棄權/未投票權數 3,492,376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3,432,376權) |
0.8% | |||||||||||||
|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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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 |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結算所 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配如下: 1.董監事酬勞金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四。 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八。 3.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 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 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4.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
配合公司法增 修235-1條,修 訂本公司股利 分派順序以及 股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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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後 |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說 明 | |||||||||||
| 第四章 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至十九人, 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 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 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 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 兼職限制、獨立性認定、提名 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 相關法令辦理。 |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人,任期三 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連選得連任。 |
依據金管會 102. 12.31金 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號 令修正。 擴大強制設置 獨立董事之適 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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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規 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 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利 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 東會決議行之。 以上相關資訊,依法規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 ,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 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 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 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 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 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 。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式 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董 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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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禎、劉建良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 二、10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 本手冊第7∼8頁及第15∼33頁。 三、敬請 承認。 決 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38,254,711 權 表決結果 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贊成權數 434,694,724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737,677權) 99.19% 2.反對權數 55,408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55,408權) 0.01% % 0 權 0 數 權 效 無 . 3 4.棄權/未投票權數 3,504,579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3,429,579權) 0.8% |
表決結果 | 占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1.贊成權數 434,691,370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734,323權) |
99.19% | |||||||||||||
| 2.反對權數 55,962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55,962權) |
0.01% | |||||||||||||
| 表決結果 | ||||||||||||||
| 1.贊成權數 434,694,724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7,737,677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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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 0 數 權 效 無 . 3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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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棄權/未投票權數 3,507,379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3,432,379權) |
0.8% | |||||||||||||
| 2.反對權數 55,408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55,408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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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 ||||||||||||||
| 權 0 數 權 效 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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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棄權/未投票權數 3,504,579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3,429,579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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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報 |
) 增 新 ( |
條 6 9 1 法 司 公 依 規定,於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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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暨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 正 後 名 稱 | 現 行 名 稱 | 說 明 |
|---|---|---|
| 董事選舉辦法 | 董事暨監察人選舉辦法 | 依據金管會 102. 12.31金 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1號 令修正。 擴大強制設置 審計委員會之 適用範圍。 |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說 明 |
| 第一條: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本公司)董事之選舉, 除公司法等相關法令及本公司 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之。 |
第一條: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本公司)董事暨監察人 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之。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 及有關法令辦理。 |
刪除監察人等 相關用語及合 併酌修第十條 條文相關文字 內容。 |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單記 名累積投票法,選舉人之記名 ,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 號碼代之,本公司董事選舉, 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 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 或分配選舉數人。 本公司依章程設置獨立董事時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 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 額。獨立董事之選任,均依「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 應遵循事項辦法」及相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採用單記名累積投票法,選舉 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 印出席證號碼代之,本公司董 事及監察人選舉,每一股份有 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 數人。 |
刪除監察人等 相關用語。 依據金管會 102.12.31金管 證 發 字 第 1020053112 號 令修正。 擴大強制設置 獨立董事之適 用範圍。 |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說 明 |
|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並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 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 權較多之被選舉人依次當選。 如有兩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 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 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 席代為抽籤。 |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 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並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 ,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 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 監察人如有兩人以上得權數相 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 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 ,由主席代為抽籤。 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或監察 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 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 之被選舉人遞充。 |
董事之選舉採 候選人提名制 度及刪除監察 人等相關用語 。 |
| 第四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 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 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
第四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或 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 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 之股東。 |
刪除監察人等 相關用語。 |
| 第六條: 董事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 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 開驗。 |
第六條: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由董事 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 票員當眾開驗。 |
刪除監察人等 相關用語。 |
| 第十條: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施行,修 改時亦同。 本規則訂定於民國六十年三月 二十五日 民國七十年四月十四日第一次 修訂 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 二次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 三次修訂。 民國一○五年六月八日第四次 修訂。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施行,修 改時亦同。 本規則訂定於民國六十年三月 二十五日 民國七十年四月十四日第一次 修訂 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 二次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 三次修訂。 |
調整條文項次 及增列修正日 期 |
| 臨時動議:無。 散 會:同日上午9時3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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