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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ner(Xiamen) Cor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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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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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零二一年四月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直至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但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
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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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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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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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或其他导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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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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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计划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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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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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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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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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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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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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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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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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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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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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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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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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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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者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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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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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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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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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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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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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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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进行确认。
其中,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 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以尽到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 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 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
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厦门证监 局进行报送。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各个部门对 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 其他部门。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 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 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和粘贴。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 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厦门证监局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 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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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
| 证券简称 | ||||||||||||||
| 证券代码 | ||||||||||||||
| 业务类型 | ||||||||||||||
| 报送日期 | ||||||||||||||
| 首次信息披露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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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交易进程 备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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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人类型 |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 /政府部门名称 |
知情人身 份 |
所在单位 /部门 |
职务/ 岗位 |
证件 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 期 |
亲属关系名 称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 息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 间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