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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 phase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n 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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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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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7 证券简称:红相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4 债券代码:123044 债券简称:红相转债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 号)核准,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 相股份”或“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开发行了 58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8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4,541,509.43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0,458,490.57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0] 361Z0020 号)。
公司已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松柏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厦门长青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年产 24,700 套配网自动化产品扩产易地技改项目”、“节能型牵引变压器产 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为公司子公司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涵普电力”)、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为确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 的权益,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分别以子 公司涵普电力、银川卧龙名义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 别仅用于“年产 24,700 套配网自动化产品扩产易地技改项目”、“节能型牵引 变压器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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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涵普电力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建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海盐支行”)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年产 24,700 套配网自动化产品扩产易地技 改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公司及子公司银川卧龙与中信建投、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银川分行”)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节能型牵引变压器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 行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行 | 专项账户账号 | 存放募集资金 数额(元) |
资金用途 |
|---|---|---|---|
| 中国银行 海盐支行 |
353277987919 | 0 | 年产24,700套配网自动化 产品扩产易地技改项目 |
| 光大银行 银川分行 |
54550188000010585 | 0 | 节能型牵引变压器产业化 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子公司涵普电力(以下合称“甲方”)与中国银行海盐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中信建投(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的年产24,700套配网自动化产品扩产易地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 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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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包桉泰、王万里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 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 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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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及子公司银川卧龙(以下合称“甲方”)与光大银行银川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中信建投(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 、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的节能型牵引变压器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 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包桉泰、王万里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及甲方查询授权书。
5、乙方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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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 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 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涵普电力与中信建投、中国银行海盐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2、公司、银川卧龙与中信建投、光大银行银川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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