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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 phase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Oct 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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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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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7 证券简称:红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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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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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相股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 况,并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的相关规定,拟选择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 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
公司坚持内源发展和外延式并购相结合的发展战略。一方面,公司积极拓展 电力领域内契合“十三五”规划以及电力体制改革方向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 公司努力向铁路与轨道交通、军工等与公司现有业务产生协同效应的其他领域拓 展及延伸。上市以来,公司先后收购了涵普电力、银川卧龙和星波通信的控股权, 实现向配网自动化、铁路与轨道交通以及军工领域的快速切入。目前公司已初步 形成电力、军工、铁路与轨道交通三大业务板块协同发展的战略布局。 本次募投项目聚焦红相股份现有三大业务板块,通过年产24,700套配网自动 化产品扩产易地技改项目的实施强化电力业务板块;通过节能型牵引变压器产业 化项目的实施强化铁路与轨道交通业务板块;通过收购星波通信少数股权强化军 工业务板块。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背景如下: (一)前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较少,星波通信 32.46% 股权收购款存在较 大缺口
收购星波通信32.46%股权为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前次非公开 已经“证监许可【2018】1317号”文核准通过,并完成发行。前次非公开时,公 司与陈剑虹等交易对方就收购相关事宜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且已经生效(不 以非公开发行为前提)。
2019年3月1日,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448.76 万元,仅为拟募集资金总额的7.09%,公司资金出现较大缺口,不足已支付股权 价款。2019年4月23日,公司与陈剑虹等交易对方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对价款支付相关事宜进行进一步明确:公司先行支付部分价款(已于2019 年3月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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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星波通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专业从事射频/微波器件、组件、子系统等军 用微波混合集成电路产品的研制、生产及相关技术服务。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 将持有星波通信100%股权,公司军工业务板块进一步强化。
(二)国家大力推动智能电网建设尤其是配网建设,配网自动化迎来巨大 的市场发展机遇
1 、配网投资处于快速发展期
(1)国家大力推动智能电网建设尤其是配网建设,配网建设进入密集投资 期
配电网是保证供电环节可靠性的关键环节,而我国配电网建设长期滞后于主 网建设,已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对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和优质高效的供 电服务需求。在此背景下,国家不断加强对配电网建设的重视与支持,国务院提 出将配电网发展纳入城乡整体规划,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发展配电网是当务之 急”。《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升级改造配电网,推进智能电网建设,提 升电力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建设智能变电站,建立电网对自然灾害的安全预警体 系,“十三五”期间基本建成城乡统筹、安全可靠、经济高效、技术先进、环境 友好、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配电网。
近年来,配网投资占电网投资比例已呈显著上升态势;未来 3 年仍将是国家 配网建设的密集投资期,也是配网自动化普及率不断提升的关键发展期。根据国 家能源局 2015 年发布的《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 年)》,2015-2020 年,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不低于 2 万亿元,“十三五”期间累计投资不低于 1.7 万亿元;预计到 2020 年,高压配电网变电容量和线路长度分别是 2014 年的 1.5 倍、1.4 倍,中压公用配变容量和线路长度分别是 2014 年的 1.4 倍、1.3 倍,5 年后城市供电可靠率将达 99.99%。2015 年至 2018 年,我国配网投资约 1.2 万亿 元,2019-2020 年仍存在约 8,000 亿元的投资空间。
(2)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增量配网项目将进一步推动配网投资建设
我国配网投资的投资主体一直以来主要为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2015 年, 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9 号),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提出了增量配网放开的基本框架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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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 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 220(330)千伏及以 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 220 千伏及以上输电网 建设。2016 年 11 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 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 105 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试点项目;2017 年 11 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 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项目等 89 个项目为 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2018 年 4 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 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沧东经济开发区增量配 电业务改革试点等 97 个项目为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2018 年 12 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 通知》,指出在目前已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试点向县域延 伸。全国性增量配网项目的开展将进一步加速推动配网投资建设。
2 、配网自动化率尚存较大提升空间,配网结构化差距亟待改善
配网自动化的意义在于实现配电网络的智能化监控管理,变“被动报修”为 “主动监控”,使配电网始终处于安全、可靠、高效的最优运行状态。国家在大 力投入配电网络建设的同时,也在全面推动提升配网系统的自动化水平。《配电 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 年)》指出,2020 年配电自动化覆盖率达到 90%。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2018 社会责任报告》,2018 年我国配电自动化覆盖率 为 64.88%,配网自动化率尚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我国配网结构化差距明显,农网配电水平和城网差距较大,亟待改善。根据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2018 社会责任报告》,2018 年我国城市和农村年户均停电 时间分别为 3.97 小时/户、17.92 小时/户;城市和农村供电可靠率分别为 99.955%、 99.795%,城市和农村配网水平差距明显。近年来国家亦在大力支持农网建设, 2018 年 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三)我国铁路投资保持高位,“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促进海外市场快速发
展
1 、铁路投资保持高位,铁路网规模持续提升,带动相关装备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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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铁路统计公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工作会议资料,2015 年至 2018 年全国 铁路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分别为 8,238 亿元、8,015 亿元、8,010 亿元、8,028 亿元,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维持在高位。根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16-2030)》,我国 将在“十三五”期间快速推进“八纵八横”主通道建设,到 2020 年,铁路网规 模达到 15 万公里,其中高速铁路 3 万公里,覆盖 80%以上的大城市;到 2025 年,铁路网规模约达到 17.5 万公里,其中高速铁路 3.8 万公里;到 2030 年,基 本实现内外互联互通、区际多路畅通、省会高铁联通、地市快速通达、县域基本 覆盖。按照行业经验,平均每 50 公里需要设置一个牵引变电所,每个牵引变电 所中设置 2 台牵引变压器,每 10 公里需设置 2 台自耦变压器。同时在倡导节能 社会的大背景下,节能型铁路牵引变压器在铁路牵引变压器中的占比将会逐步提 高。因此,铁路建设及节能产品需求增长,将为节能型牵引变压器需求提供有力 支撑。
2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促进海外市场快速发展
2013 年 9 月和 10 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 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 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2015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 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 动》,以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上述规划性文件强调基础设施互 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在尊重相关国家主权和安全关切的基础 上,沿线国家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对接,共同推进国际骨 干通道建设,逐步形成连接亚洲各区域以及亚欧非之间的基础设施网络;强化基 础设施绿色低碳化建设和运营管理,在建设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影响。
铁路建设已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高铁凭借“造价低、 速度快、性价比高”的优势为中国铁路走向世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一带 一路”战略及“高铁外交”等政策的实施,中国铁路行业将获得更多的海外市场。
二、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
(一)强化业务布局,丰富产品结构,增加盈利增长点
目前公司已形成电力、军工、铁路与轨道交通三大业务板块协同发展的业务 格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收购星波通信少数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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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网自动化和节能型牵引变压器项目,进一步强化公司在电力、军工、铁路与轨 道交通三大业务板块的业务布局,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抓住市场发展机遇,丰富产 品结构,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使股东利益 最大化。
(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上市后,为进一步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 公司围绕核心产品的应用领域开展外延式并购。随着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张,公 司资产负债率上升,财务负担加重,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达 到48.37%。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节约财务费用负担, 同时随着可转债的转股,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财务风险得以降低,为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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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 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 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 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 / 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 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 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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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1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 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 派送现金股利:P1=P0 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 D+A×k)/(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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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 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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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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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 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
(一)发行人最近两年盈利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致同审字(2018)第350ZA0098号、致同审字(2019)第350ZA0100号), 2017 年、 2018 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17,949,954.85元、229,398,154.36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113,422,835.94元、213,285,753.51元。
红相股份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 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 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 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红相股份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 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 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二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 1、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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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
(3)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也可根据盈利 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并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3000万元;
-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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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2、公司最近两年的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2017年和2018年实际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18年4月20日,经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截至2017年12月31 日公司股份总数352,586,7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7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573.88万元(含税)。该分配方案已实施完 毕。
2019年5月16日,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58,340,7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29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622.60万元(含税)。该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4,622.60 | 2,573.88 |
|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2,939.82 | 11,795.00 |
| 占比 | 20.15% | 21.82% |
红相股份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定实施现金分红”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致同所对红相股份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 并分别出具了致同审字(2017)第350ZA0020号、致同审字(2018)第350ZA0098 号和致同审字(2019)第350ZA010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 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红相股份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 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 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的规定。
(五)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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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最近一期末(2019年6月30日)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48.37%高于 45%的指标要求。
红相股份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暂行办 法》第九条第五款“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的规定。 (六)发行人自主经营管理,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红相股份合法拥有生产经营用的完整资产体系,公司各项业务独立。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和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 均独立管理。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运营资 金、独立对外进行业务结算,公司及其子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依法独立进行申 报和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 权,与关联企业在机构上完全独立。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 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有的情形。
红相股份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 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的规定。
(七)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红相股份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 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做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 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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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调查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
5、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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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红相股份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截至2019年6月30日,红相股份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为140,527.92万元,尚 未使用的金额为16.81万元,均系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和利用闲置募集购买理 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红相股份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 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收购星波通信32.46%股权、年产24,700套配网自动化产 品扩产易地技改项目、节能型牵引变压器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要求。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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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 完成后,红相股份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红相股 份经营的独立性。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的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利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 定”的规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可转债已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 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 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 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 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红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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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 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的规定。
-
(五)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
-
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约定:
-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
议并行使表决权;
-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
本次可转债;
-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
-
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
人会议:
-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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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
(6)修订本规则;
-
(7)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
-
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
-
人书面提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 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 件。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限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 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
(七)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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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八)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 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 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 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及董 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本次可转债。”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赎回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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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 定。
(九)可以约定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 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 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 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 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 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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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回售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 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 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 的权利”的规定。
(十)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 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 派送现金股利:P1=P0 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 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 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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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 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 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的规定。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 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 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 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 低于审议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 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 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 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 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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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为222,024.71万元,母公司净资产 为196,310.08万元,均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无债券余额。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58,500.00万元(含58,500.00万元)。按照合并口径计算,发行后公司 累计债券余额占2019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为27.61%,符合“累 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相关规定。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6年度、2017年度以及2018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7,381.59万元、11,795.00万元以及22,939.8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4,038.8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58,500.00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 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 利息,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为收购星波通信32.46%股权、年产24,700套 配网自动化产品扩产易地技改项目、节能型牵引变压器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 金,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 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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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经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后,本次发行方案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 知情权;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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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并于2020年7月初 全部完成转股。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8,5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 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4.57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 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或向下修正。
5、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 影响的行为。
6、假设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各年增长率为15%。该假设分析并不构 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7、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 费用的影响。
8、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 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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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20年度/2020-12-31 | 2020年度/2020-12-31 |
|---|---|---|---|
| 2020年全部未转股 | 2020年7月全部转股 | ||
| 总股本(万股) | 35,834.08 | 35,834.08 | 39,849.17 |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万元) | 58,500.00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万元) |
26,380.79 | 30,337.91 | 30,337.9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元) |
24,527.86 | 28,207.04 | 28,207.04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74 | 0.85 |
0.80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74 | 0.76 |
0.8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
0.69 | 0.79 |
0.7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 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9 | 0.71 |
0.75 |
注:1、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2、公司对2019年、2020年净利润的假设分析是为了便于投资者理解本次发行对即期回 报的摊薄,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 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金额为准;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股数相应增 加,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每股收 益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可能出现下降。
未来,募集资金的充分运用和主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 益的提升。同时,本次可转债转股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有利于增强 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公司填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募集资 金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 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利益。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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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由保荐机构、银行与上市公司共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循集中管理、周密计划、预算控制、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募 集资金使用原则,充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二)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 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 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立 了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和调整机制。
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一步强 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使广大投资者共同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成果。
(三)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 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 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提升 公司的经营效率。
(四)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董事会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 证,相关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 将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效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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