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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 phase INC. AGM Information 2020

May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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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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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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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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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1178 号

致: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红相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红相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红相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红相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红相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红相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红相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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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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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3、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4、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5、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6、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各子公司为子公司、孙公司 2020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

8、审议《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 9、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成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厦门市思明区 南投路 3 号 1002 单元之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与披 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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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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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 13 人,共 计代表股份 196,523,261 股,占红相股份股本总额的 54.842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 7 人,共计代表股份 1,570,113 股,占红相股份股本总额的 0.438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51,486,993 股,占红相股份股本总额的 42.2746%;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45,036,268 股,占红相股份股本总额 的 12.5680%。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红相股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涉及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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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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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由信息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其中议案 7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议案 8 中相关事宜所涉股东已回避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红相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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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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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0H1178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李鸣

签署:

经办律师:袁登华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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